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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2026年第4期要目
【特别关注】
1.反不正当竞争法语境下的广告语保护定位
孔祥俊
2.智能体交互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研究
冯晓青、张云蔚
【专题评述】
3.脑机接口技术对发明人主体身份的挑战与因应
曹新明、曹文豪帅
4.生成式人工智能提示词的可版权性辨析
丛立先、徐子文
5.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合理使用的“柔性条款”适用路径
熊琦、张文窈
【制度建设】
6.两大法系背景下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李明德
7.地理标志统一前置审查理论证成及制度构建
王莲峰、胡同
【特别关注】
1.反不正当竞争法语境下的广告语保护定位
作者:孔祥俊(上海交通大学)
内容提要:广告语本以传递和宣传商品信息为目的,本身并非商业标识,但经商业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能够识别商品来源的,即成为商业标识,可以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标识条款进行保护。基于维护竞争自由和公平的深层价值取向与政策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将广告语纳入商业标识条款进行调整,并应当维护商业标识条款与一般条款在法律适用上的排斥关系;被纳入商业标识条款的广告语,不再以“逼真模仿”“寄生”“不正当利用优势”等单独诉由受一般条款的泛化适用和扩展保护,更不宜以一般条款降低广告语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或扩张其保护范围。依照商业标识条款保护广告语,必须以实际使用的广告语为权利基础,以商品来源的识别性为保护依据,在实际使用的广告语之间进行侵权比对,并以构成市场混淆为核心要件。市场混淆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为边际标准和外延界限,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特定联系”的例示规定已足以表明其应达到较高程度的特定联系,特别是将纯属联想意义上的联系排除在外。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语;商业标识;商品来源的识别性;市场混淆
2.智能体交互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研究
作者:冯晓青、张云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智能体作为一种新兴智能技术形式,因具有跨越不同环境进行自动化交互的特性,其产业应用冲击了以流量为核心的互联网竞争商业模式,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具有适配性。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难以直接适用,一般条款也难以提供清晰指引。为应对智能体发展浪潮,维护智能体产业公平竞争秩序,应坚持动态竞争观,强化用户与公共利益的保护。智能体扩大原有的竞争关系范畴,应采取行为中心主义的规范思路,审慎使用无障碍权限,完善相关商业道德规范,重塑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智能体交互冲击传统商业模式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范畴,但若对公平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损害,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词:智能体;跨平台交互;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
【专题评述】
3.脑机接口技术对发明人主体身份的挑战与因应
作者:曹新明、曹文豪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脑机接口通过构建人脑与外部设备通信双向通道,形成脑机融合行动体,从而对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发明人制度构成挑战。脑机接口技术能实时外化、解析并干预大脑的思维过程,导致构思活动私密性消解、实质性贡献来源模糊及自然人意志主体性被侵蚀,动摇了发明人是实质性贡献者的法理逻辑和发明人系自然人的法哲学基础,引发发明人制度激励功能失调。为此,应坚守意志自主与认知自由原则、贡献可识别与利益平衡原则以及技术过程透明与可问责原则,严格区分创造性构思与生理性数据输入,将发明人资格锚定于作出创造性构思的自然人;建立脑机接口生成物追溯机制,通过设立标识义务、强制记录关键交互日志等手段,确保过程透明度与可验证性;构建以贡献为主导的权益分层配置机制,通过法定或约定的利益分享机制公平补偿脑机接口系统开发者、神经数据提供者等其他关键贡献者。在鼓励技术创新的同时,维护专利制度的公平正义与伦理底线。
关键词:脑机接口;发明人;主体身份;专利制度
4.生成式人工智能提示词的可版权性辨析
作者:丛立先、徐子文(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提示词多在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中被视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附属要素,其本身的可版权性问题通常被忽视。在“提示词第一案”中,法院虽然不认为涉案提示词构成作品,但并未从根本上否定提示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作为用户的全部信息输入,提示词在著作权法领域呈现多种特点,且其可版权性相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独立性。提示词的可版权性应从其思想/表达属性与独创性两个方面展开。在思想/表达属性问题上,应反思实践中对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适用偏差,明确提示词原则上属于客观表达,而非主观思想,仅例外情况下予以排除。在独创性判断中,则需注意到提示词除了可能因为不具有独创性而不构成作品,也可能因为本身具有独创性而构成典型的作品类型,还可能因为内容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而构成汇编作品。
关键词:提示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思想/表达二分法;可版权性
5.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合理使用的“柔性条款”适用路径
作者:熊琦、张文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
内容提要:我国作为人工智能产业领先的国家,却因著作权法中缺乏针对性例外条款而导致模型训练作品使用的合法性判断无法可依。在不动摇本土制度稳定性的前提下,我国最具可行性的方案并非全面转向抽象判定要件的设立,而是在充分利用“三步检验法”三十余年司法裁判积累的基础上,参考立法例近似国家的应对经验,借助“非享受性使用”与“轻微使用”的适用来回应模型训练使用作品的合法性难题。一方面,将“非享受性使用”纳入目的解释,扩大涉及模型训练合理使用的主体类型和使用目的范畴;另一方面,将“轻微使用”纳入类推解释,扩展个人使用和科研使用著作权例外的涵盖范围,最终实现本土法定例外列举与抽象判定要件在模型训练作品使用上的稳定结合。
关键词: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合理使用;柔性条款;非享受性使用
【制度建设】
6.两大法系背景下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作者: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内容提要:关于产品的地理来源,国际上先后出现了“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两个术语,最后定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使用的“地理标志”。在地理标志的保护方面,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采纳了专门法的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采纳了商标法的模式,二者又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予以折中规定。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基点,同时制定“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条例”,将两大法系不同的保护模式有机结合起来,进而促进地理标志相关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地理标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专门法模式;商标法模式
7.地理标志统一前置审查理论证成及制度构建
作者:王莲峰、胡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长期实行专门保护与商标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因两条路径在审查逻辑及权利救济上各行其是,导致资格事实认定与商标性使用治理割裂,重复确权、标准冲突及监管脱节等问题显著。针对上述困境,可引入“可地理标志性”概念,将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与关联性确立为统一的实质门槛,把产品与特定地域之间的客观关联界定为地理标志保护的前置资格事实。“可地理标志性”前置审查具有治理合理性、程序正当性与制度可操作性,可以构建以统一入口与协同监管为核心的地理标志统一前置审查认定制度,以纠偏实践中的商标化倾向,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提升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
关键词:地理标志;可地理标志性;统一前置审查;地理标志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知识产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的学术期刊,是中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和AMI综合评价(A刊)扩展期刊。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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