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超龄劳动者权益专门规章来了!
日前,人社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超龄劳动者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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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能享受保障
适用人群: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单位管理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
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
按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根据其所在单位性质,分别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四大核心权益,明确底线
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
工资按月足额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书面协议明确薪酬标准、支付周期等,杜绝“口头约定” 。
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加班
遵守法定工时与节假日规定,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
确需加班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保障休息权。
劳动安全:拒绝危险作业
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应当开展安全培训,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工伤保障:单位全额缴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或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三、社保衔接,老有所养
养老保险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医疗保险
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老有所为 权有所护
7月1日起
超龄劳动者就业
更安心 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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