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因噪音、漏水、水管啸叫等问题,与楼上业主缠斗数年,男子称楼上不仅不解决问题,还在微信群诋毁他,甚至安装“震楼器”夜间报复,遂将楼上邻居告上法庭,要求拆除震楼器、修复问题、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然而,法庭现场勘查后,发现楼上房间正常出租,未见震楼器,最终,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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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州市滨江区的一个普通小区里,302室的叶某与楼上402室的魏某、张某本是素不相识的邻居,自2011年双方分别入住后,本应相安无事。
然而,自2015年魏某、张某因工作变动搬离杭州,并将房屋出租后,一场旷日持久的“邻里战争”悄然打响。
叶某的妻子沈某是这场纠纷的前线“斗士”,自2017年起,她开始频繁联系402室的业主魏某、张某,以及物业公司,投诉的问题五花八门。
地板噪音:认为402室装修简陋,租客走动导致地板噪音巨大,影响休息。
空调噪音:声称402室主卧室的空调外机正对自家卧室,运行时噪音扰民。
房屋漏水:2022年10月起,反映402室卫生间防水层破裂,导致自家卫生间顶部渗漏。
水管啸叫:称楼上用水时,水管会发出尖锐的啸叫声,不堪其扰。
面对这些投诉,402室的业主魏某、张某从外地赶回,积极配合排查,他们委托物业多次上门检查,结论却是“未见明显漏水点”。
为自证清白,2023年3月,魏某甚至专门从外地赶到杭州,对402室卫生间进行了长达72小时的闭水试验,并通过物业询问叶某家是否有渗漏,叶某方的答复却是“维修路数不对”,拒绝配合入室查看。
无效沟通使矛盾迅速升级,2023年3月8日,在一次协商无果后,沈某报警,称魏某在402室安装了“震楼器”,并于晚间10点开启,制造巨大震动和噪音进行报复。由于当时房屋空置,民警无法入内查看。
与此同时,双方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的交锋也日益激烈。叶某指责魏某、张某推诿责任、恶意诋毁;魏某、张某则反驳叶某无理取闹、长期骚扰,并试图向其他业主解释情况,为纠纷给大家带来的困扰致歉。
忍无可忍的叶某,将魏某、张某诉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5项诉讼请求,堪称一场“全面维权”:
1.排除妨害:立即拆除震楼器;更换有噪音的空调外机;对全屋地板做隔音处理。
2.修复问题:彻底解决漏水及水管啸叫。
3.公开道歉:要求二被告在小区业主群、公告栏等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需包含判决书案号及具体侵权事实,持续至少30天。
4.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5.承担诉讼费。
面对起诉,魏某、张某坚决否认所有指控:
1.噪音是主观臆想:原告仅凭听到,从未提供任何经科学计量的噪音超标证据。普通人不可能具备“3米内听声定位”的超能力,如何断定声音一定来自楼上?所谓“震楼器”更是子虚乌有,房屋在2023年7月前一直空置,有物业记录和租客证言为证。
2.漏水是无中生有:多次检查未见漏水点,闭水试验后对方不查看就断言路数不对,明显是主观臆断。若真漏水,为何不提供自家房屋受损的照片、视频?
3.已尽协助义务:对于水管啸叫,402室从未察觉,但为求邻里和谐,已自费更换了全新的水龙头,这已是仁至义尽。
4.言论是合法表达:在业主群发言是为澄清事实、提醒对方停止侵权,措辞客观,不构成诋毁。
他们直指,这是一场原告为达到“无噪音居住”的非法目的,以诉讼为手段进行的长期骚扰。
案件审理的关键,在于证据和现场,2023年10月26日,法官亲自到402室和302室进行了现场勘查。看到的情景是:
402室并非空置或布满“武器”,而是正常出租给了一家三口,租户女儿在附近名校读书;屋内未见任何“震楼器”的踪影;经测试,402室卫生间水龙头在半开状态时,水流声确实比全开时略大,但被告此前已主动更换了新水龙头。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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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谁主张,谁举证。
在民事诉讼中,提出权利主张的一方负有最基础的举证责任,叶某声称受到噪音、漏水、震楼器、诋毁等多重侵害,就必须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本案中,叶某的所有指控都停留在口头描述、主观感受和间接推测上,未能提供任何一份具有法律证明力的客观证据,当主观感受无法用客观证据固定时,在法律上就等于“不存在”。
其次,相邻权不是绝对的。
城市住宅中,邻居间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相互影响(如正常脚步声、用水声、电器运行声),法律要求权利人对此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容忍义务。
只有当这种影响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构成“不法妨碍”时,法律才会介入。叶某认为的“噪音”,在未经科学鉴定的情况下,无法被认定为“超标噪音”,其拒绝鉴定,等于自行放弃了将“感觉”转化为“法律事实”的机会。
原告言之凿凿的“震楼器”,是激化矛盾、博取同情的“王牌”指控,然而,法官现场勘查发现房屋正常居住、无异常设备。
最后,在业主群内,双方虽有争执,但被告的言论集中于陈述事实、澄清误会、表达诉求,目的是维权和解释,并未使用侮辱、诽谤性言辞公然贬损原告人格。这属于公民正当的言论自由范畴,不构成名誉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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