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被电动自行车撞倒无法起身,车主不予施救并逃逸,随后该行人又遭到汽车碾轧——这两起交通事故最终造成该行人不幸身亡。这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据广西高院,2025年1月10日凌晨,在柳州市鹿寨县一处国道上,莫某骑电动自行车追尾撞上前方同向推着手推车行进的行人徐某,徐某应声倒地、无法起身,但莫某却骑车逃逸了。
过了6分钟,谢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事发地点,未能及时发现躺在车道内的徐某,徐某遭车辆右前轮碾轧。徐某虽被送医抢救,但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
交警部门对这两起连续发生的事故分别作了责任认定:
第一起事故中,莫某负全责,徐某无责;第二起事故中,莫某与谢某负同责,徐某无责。
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徐某的家属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莫某、谢某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莫某作为事故的始作俑者,其第一次撞击不仅造成了徐某倒地,更将其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结合两次事故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定莫某应承担75%的赔偿责任。谢某作为事故的“加害者”,其超速行驶未尽到谨慎观察义务,直接导致了最终的死亡结果,法院判定谢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来源 广西高院
编辑 高欣奕
审核 罗祎 王晨郁
校对 陈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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