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5月20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未成年人小区玩耍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该案中两名孩童发生碰撞,其中一名孩童意外带倒路过老人致其受伤骨折,事发后伤者将涉事两名孩童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索赔,双方就事故责任归属各执一词,一起来看法院最后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6日晚上7点多,广东省中山市某小区广场,64岁的黄婆婆正在散步。6岁的小乐和同伴追逐打闹,9岁的小轩和几个孩子也在广场上玩耍。
小乐追逐着同伴小星往小轩的方向跑去,小轩为了与其保持距离向后退了几步。当小星快要被小乐追上时,小星突然向右跑开,小乐径直冲向小轩。小轩慌忙往后又退了两三步,因躲闪不及被小乐撞倒,并带倒了刚好行至此处的黄婆婆。黄婆婆因此受伤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
事后,因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黄婆婆把小乐及其监护人、小轩及其监护人一并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约19万元。
谁该对黄婆婆的伤负责?
庭审中,黄婆婆认为,小轩如果想躲闪应该是左右躲闪,由背面向后逐渐后退是想与小乐形成互动,不存在躲闪不及的情况,同时两家监护人都没尽到看管责任,应该一起赔。
开庭时,小乐一方经法院依法送达应诉材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而小轩和妈妈辩称:“小轩根本没有参与追逐打闹,他在广场上只是正常活动。是小乐冲过来把他撞倒,他才带倒了黄婆婆。自身也是受害者,不应担责。” 诉讼中,小轩一家向法院提交了三名证人讲述事发经过的视频。
该三名证人提到:事发当晚其在小区广场玩,有三个看起来像上幼儿园的小孩子在互相追逐打闹,但小轩只和同年级的孩子玩,没有参与追逐打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就本案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1.小乐是这场事故的“源头”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小乐在公共场所追逐打闹,撞倒小轩后,致使小轩带倒正在小区内正常散步的黄婆婆,黄婆婆受伤的结果,与小乐的过错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事发时小乐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举证证实其已尽到监护责任,故小乐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2.小轩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现有证据反映小轩未参与追逐,其面对小乐冲撞选择后退避让的行为,属于符合年龄的正常本能反应。对于仅有9岁的小轩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宜过于苛责。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小轩在涉案事故中并无过错,其与其监护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
小乐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向黄婆婆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3.3万余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小乐一方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原审送达程序违法、对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不正确。中山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送达程序合法,实体处理亦无不当,故于2025年12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在小区公共场所追逐打闹引发的健康权纠纷,裁判结果厘清了“连锁致害”场景下的责任归属,避免无过错方被不当追责,划定了未成年人活动的行为边界与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承办法官李静敏提醒,小区广场是全体业主的公共活动空间,安全有序离不开每一位居民的文明自律。
对监护人:管好孩子就是保护自己和他人。孩子活泼好动是天性,但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教育与看管责任。在小区、广场、公园等公共空间,监护人应主动约束孩子的追逐打闹行为,尤其是在人群密集的区域。一旦因未尽到监护义务导致他人受伤,监护人将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要等到意外发生,才后悔“当时没看好”。
对孩子:玩耍要有度,安全记心间。奔跑、推搡、突然变向等行为,容易引发连锁反应,造成不可预见的伤害。和同伴玩耍时,要注意观察周围环境,远离老人、幼儿、孕妇等行动不便的人群。记住:不伤害别人,也是保护自己。
对其他业主/居民:小区广场往往是儿童聚集区,散步时应尽量避开正在激烈玩耍的儿童群体,保持安全距离。多一分留意,少一分意外。
对物业/社区管理方:完善设施,可在广场、游乐区等区域设置明显安全标识,提醒“请看管好未成年人”等。针对居民活动高峰时段,加强巡逻,及时劝阻危险的追逐打闹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完善监控覆盖,以便发生意外时能清晰还原事实,避免无过错方被“连坐”追责。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视频:南都官微运营部 李致杭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