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人:上海杜继业律师(京师上海所)
这是一个股权激励的二审案件,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案号(2025)沪 01民终14474号。这个案子非常典型,争议焦点也很明确:员工掏的30万,到底是股权激励,还是合伙投资?离职之后,这笔钱还能不能拿回来?
员工真金白银投钱入股,一离职公司就以 “投资亏损、需要清算” 为由拒不退款,今天我就把这个终审案例完整拆解,不管你是员工还是老板,都能直接拿来当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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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项先生入职上海一家公司,属于公司的核心骨干。公司为了留住人才,推出了虚拟股权激励计划,和项先生签订了专门的激励协议,项先生按要求支付了30万入股资金。
这份协议的关键内容写得很清楚:这是虚拟股权,项先生不是工商登记的真实股东,只享有分红权;入股后三年内不能退股;满三年后项先生提出退股,公司要在三个月内无息退还30万本金;同时还约定,员工一旦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份协议就自动终止。
项先生按约定转账30万,备注明确是入股金额。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24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项先生正式离职。其实早在2024年7月,项先生就已经发函告知公司,要求退还30万本金。可让他没想到的是,公司直接拒绝,不肯还钱。
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於某一路上诉到二审,坚持不肯退钱,理由主要有三点。他们认为这属于合伙投资,不是单纯的股权激励;项目还没有完成清算,目前处于亏损状态,项某需要承担 20%的亏损,没有清算就不能要求退本金;退股的条件没有达成,公司没有义务付款。
说白了,公司的逻辑就是钱投进来就是投资款,投资有赚有赔,项目亏了员工就要一起担,想拿走本金必须先算账,算完亏了钱就可能拿不回来。很多员工听到这套说法,都会被唬住,以为自己真的要承担亏损,必须等到清算才能要钱。但在法律上,根本不是这么回事。
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和二审的观点完全一致,我用大白话给大家梳理清楚。首先,双方的关系根本不是合伙,合伙要求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项先生是公司员工,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和隶属属性,这份协议本质是基于劳动关系的激励,不是纯粹的投资行为。
其次,协议里没有任何一处约定,退还本金要以项目清算为前提,白纸黑字写的是满三年提退股就还30万,公司不能事后自行附加条件。最后,项先生已经离职,劳动合同终止,协议按约定自动终止,终止之后公司就该履行退款义务。
针对公司提出的20%亏损承担,法院也说得很明白,这和退还本金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公司如果真的认为员工需要承担亏损,可以另行处理,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退还约定好的本金。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返还30万,唯一股东於某承担连带责任。
看到这里,很多人都会产生一个疑问:法院说亏损可以另行解决,那公司把30万退给员工之后,再单独起诉,要求项某承担20%的经营损失,法院会不会支持?我直接给大家一个明确结论:大概率不会支持。
大家不要被 “另行解决” 这四个字误导,这句话只是法院在程序上留了一个口子,不代表公司在实体上一定能胜诉。结合本案的协议内容和司法实践,理由非常充分。第一,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了无条件退还本金,相当于公司承诺保本,同时又要求员工承担亏损,这种约定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法院不会认可。
第二,本案已经被定性为劳动激励,而非投资合伙,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虚拟股激励的员工只享有分红权,不应当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公司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属于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相关条款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按照契约严守的原则,协议没有约定亏损可以抵扣本金,也没有约定退股后公司可以另行追偿亏损,公司按约定退完本金后,再反过来索要亏损,属于出尔反尔,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简单来说,公司程序上可以另行起诉,但实体上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
这个案件的核心裁判要点,我给大家原文呈现出来,遇到同类纠纷可以直接对照使用。虚拟股权激励协议即便约定员工需承担经营风险,但若协议中明确约定服务满一定年限后无息退还本金,且未将项目清算作为退款前置条件,员工满足退股条件后,有权直接要求返还本金,无需等待清算,也不用先承担亏损。这句话,就是员工追回本金最有力的依据。
最后给员工和老板各提几句实在的建议。如果你是员工,遇到股权激励本金不退的情况,第一时间翻看协议,找到无息退还、返还本金、到期退钱这类关键词,有这些内容你的胜诉概率就非常大。
同时要保留好转账记录、离职证明、催款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不要被公司的清算、亏损等说法吓到,协议没有约定清算前置,公司就无权以此卡着钱不退。就算公司退钱后扬言要起诉主张亏损,也完全不用慌张,这类主张基本不会被支持。
如果你是公司老板,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一定要避开本案的坑。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条款设计不当,最后既留不住人又产生纠纷。想让员工共担风险,就不要写到期退还本金,应当约定按照届时股权价值结算、清算后分配。
真想约束退股行为,必须明确写清退股以财务审计和项目清算为前提。不要设计既保本又让员工担亏损的两头占条款,这种条款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最终吃亏的还是公司。
股权激励的初衷,是激励员工、共同发展,不该变成员工在职时画大饼、离职后耍无赖的工具。法律的态度一直很清晰,公司享受了员工的劳动与付出,就不能把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当初白纸黑字约定的承诺,就必须兑现。
如果你也正在遭遇股权激励本金不退、离职后激励款被克扣这类问题,欢迎留言和我交流,我帮你具体分析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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