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浙江瑞安一小学女教师课间劝架,被六年级女生用镊子戳伤右眼,鉴定为轻伤二级。涉事女生因未满14周岁免予行政处罚,教师已申请行政复议,且已被认定为工伤。很多人问:孩子不处罚,老师的损失谁来赔?学校有没有责任?今天一次性讲清法律边界。
法律谚语: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兜底担责;教师履职受伤,学校必须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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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人必须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女生虽不予行政处罚,但其父母必须全额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所有损失,年龄绝不是逃避赔偿的借口。
二、学校承担工伤保障+管理过错双重责任。
1.教师在工作时间、履职过程中受伤,已认定工伤,学校必须依法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医疗、误工等合法权益。
2.校园内未管控危险物品、未及时制止暴力行为,未尽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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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教师合法维权三步走。
1.民事索赔:向法院起诉涉事学生及其监护人,主张全额人身损害赔偿;
2.工伤落实: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学校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行政救济:继续推进行政复议,固定案件事实与程序证据。
最后周兆成想说:惩戒有年龄底线,但赔偿无年龄豁免。教师挺身而出护学,法律必须为其撑腰,绝不让尽职教师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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