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函。
这封回函出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办公室,日期为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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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份对公众法律建议的回函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表示:
在司法审判中,法律禁止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歧视。
一是针对公开侮辱、诽谤他人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认定为构成侵害一般人格权,判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明确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歧视性言行具有违法性。
比如,在“中国同性恋矫正治疗”第一案中,生效裁判明确“同性恋不是精神疾病”。
二是在招聘、录用、调岗、解雇中,用人单位以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为由实施差别对待的,人民法院也会依法认定用人单位构成就业歧视,判令撤销相关决定、赔偿损失等,明确禁止就业领域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不合理歧视。
比如,在国内首例跨性别就业歧视案中,判决书中首次出现了“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等概念。
三是学校因学生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等实施不当惩戒,或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校园欺凌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学校承担责任,强化学校对预防措施,而是简单要求家长带回的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这些案例中均体现人民法院对于性少数群体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任何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不合理歧视均为法律所禁止的鲜明态度。
需要说明的是:这份文件目前仍属于个案回复,并非司法解释或法律修订,也尚未成为全国统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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