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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大理两地县委书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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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鹤庆县、弥渡县召开领导干部会议,宣布人事任免决定,周晓芳同志任中共鹤庆县委书记、云南鹤庆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马志翔同志任中共弥渡县委书记、云南弥渡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

5月14日,鹤庆县召开领导干部会议。州委常委、州委组织部部长王武出席会议并讲话,县委副书记罗欣平主持会议。


王武宣读了省州关于鹤庆县委主要领导调整的决定:周晓芳同志任中共鹤庆县委书记、云南鹤庆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

王武指出,此次县委主要领导的调整,是省委、州委从全州工作大局出发,立足鹤庆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通盘考虑、慎重研究作出的,充分体现了省州党委对鹤庆工作的充分肯定、对鹤庆干部队伍的关心厚爱。

王武强调,全县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坚决拥护省州党委决定,恪尽职守、精诚协作,全力维护鹤庆团结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要践行正确政绩观,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探索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抓实“家门口的务工车间”和“一老一小”等民生工作;要扛牢主战场责任,在抓产业、强支撑上聚力攻坚,“一把手”要亲自抓招商、带头跑项目,坚决扛起建设高水平滇西县域经济强县的使命担当;要从严从实抓党建,鲜明树立“四重”用人导向,纵深推进“清廉鹤庆”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周晓芳在表态发言中表示,坚决拥护、完全服从省委、州委的决定。将始终坚守忠诚之心、恪守为民之本、秉持实干之风、维护团结之基、绷紧纪律之弦,锚定“3815”战略目标,全力以赴推动鹤庆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绝不辜负组织的重托与全县的人民期望。

受县委委托,县委副书记罗欣平代表县“四班子”作表态发言。

鹤庆县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等参加会议。

5月14日下午,弥渡县召开领导干部会议。州委常委、州委组织部部长王武出席会议并宣布任职决定:马志翔同志任中共弥渡县委书记、云南弥渡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


王武对近年来弥渡县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显著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这次人事调整是省州党委经过通盘考虑、慎重研究作出的决定,全县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以实际行动坚决拥护和服从省州党委的决定。

王武强调,要践行正确政绩观,把为民造福作为最大政绩。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答好“群众持续增收五问”,探索更多的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积极推动“家门口的务工车间”,抓实关爱“一老一小”等民生工作;要专心致志谋事业,全力以赴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守正创新,既传承发扬好思路、好经验、好作风,又敢闯敢试,打造一批具有弥渡辨识度、在全州具有影响力的工作成果。围绕基础设施、产业升级、民生短板等领域,谋划储备一批重大项目;要从严从实抓党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带头推进清廉大理建设,履行好“一岗双责”,加强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和县乡“关键少数”的监督管理,持续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以正确用人导向引领干事创业导向。

马志翔作表态发言。马志翔表示,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坚决拥护省州党委的决定,决不辜负组织的信任和重托,决不辜负全县人民的厚爱和期待。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把抓落实作为主要工作方式,不折不扣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州党委、政府工作安排落细落实;全心全意谋发展,一以贯之坚持建设“三个小河淌水、三个幸福弥渡”的工作部署,持续聚焦“四项重点工作和两项基础性工作”;攻坚克难勇担当,在改革发展堵点、项目建设卡点、产业转型弱点等攻坚一线既当好“施工队长”又当好“施工队员”;求真务实转作风,带头弘扬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坚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说实话、谋实事、出实招、求实效;遵规守纪树正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持续营造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以优良党风带政风促民风。

县委副书记苏鹏主持会议,并代表县四班子作表态发言。

综合自鹤庆融媒、“小河淌水号”、大理发布

编辑:武文雯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十一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2005年4月1日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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