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送暖,万物复苏,春季是毒品原植物生长的活跃期,也是禁种铲毒工作的关键期。为筑牢全民禁毒防线,严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结合本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件,以案释法、以法明责,提醒广大群众:罂粟一株都不能种,种即违法,多则入刑,切勿因无知或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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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2024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整理家务时,发现多年前遗留的罂粟种子。其出于观赏罂粟花、食用罂粟叶子的目的,将种子播撒在自家后院。2025年5月,公安机关在巡查中发现其种植的罂粟,经现场清点,共计2400株。经鉴定,确认为罂粟科植物。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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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制制度,非法种植罂粟达2400株,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法律解读:
种植罂粟无论数量,均属违法犯罪。很多群众存在误区,认为“种几株观赏、做菜不犯法”“没人发现就没事”,但我国法律对毒品原植物种植实行零容忍,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有明确的层级规定:
1、刑事犯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2、行政违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三、危害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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罂粟非“花”非“菜”,潜藏多重风险,本案中李某某以“赏花、尝菜”为目的种植,本质是对罂粟的危害性认知不足:
1、法律后果:如上述规定,无论初衷如何,种植即违法,轻则拘留罚款,重则判刑入狱,留下犯罪记录,影响个人及子女政审;
2、健康危害:罂粟全株有毒,叶片、幼苗含微量吗啡、可待因等成分,长期食用会导致成瘾、神经系统损伤,甚至引发中毒,所谓“做菜调味、治病偏方”毫无科学依据;
3、社会危害:罂粟是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的核心原植物,非法种植会为毒品犯罪提供源头,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众健康。
四、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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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参与禁种铲毒,共筑无毒家园,春季是禁种铲毒的“黄金期”,在此呼吁广大群众:
1、提高认知,严守红线:牢记“罂粟大麻不能种,一株也是违法种”,不购买、不留存、不种植任何毒品原植物,主动清理家中留存的可疑种子;
2、擦亮双眼,主动举报:发现田间地头、房前屋后、阳台花盆等区域有疑似罂粟、大麻等植株,立即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铲除毒品源头;
3、以案为戒,传递法治:主动向家人、亲友宣传禁毒法律知识,破除“种少量没事”“偏方有用”等错误观念,带动身边人自觉抵制非法种植行为。
毒品猛于虎,禁种是源头。希望广大群众从本案中汲取教训,摒弃侥幸心理,筑牢法治防线,共同守护周至县干净无毒的生活环境。
(本文图片由Ai 辅助生成)
来源:周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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