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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交通运输执法七支队三大队妥善处置一起违法架设电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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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网-贵州频道

在持续数月的跟踪指导和倾心服务下,日前,某县供电局依法补办了全部涉路施工许可手续,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对前期架设的电杆等进行了全面整改。经执法人员联合公路业主单位现场复查,所有涉路设施均符合公路安全保护要求,通行安全隐患得以彻底消除。一起历时数月的涉路违法案件,最终实现了圆满化解。

2025年12月,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七支队三大队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县供电局在未依法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跨越G320国道架设电缆6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电杆4根。该行为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侵犯路产路权,也给公路通行安全带来较大隐患。发现问题后,执法人员迅速启动现场勘验与询问调查程序,依法固定证据,为后续处置奠定了坚实基础。


执法人员制止现场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大队领导带队现场协调。

执法调查初期,施工单位及业主单位某供电局态度消极,配合度较低,试图以各种理由蒙混过关,给案件推进带来较大阻力。对此,三大队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摒弃简单处罚思维,确立了“消除隐患、解决问题”的办案导向,将严格执法与主动服务融合推进。


对勘验情况进行确认。

为打破僵局,大队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多次带队上门,主动约谈施工单位和县供电局负责人,主动对接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深入细致的沟通协调。一方面,执法人员严正指出违法事实及法律后果,坚守“法”的底线,使企业清醒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肃性与风险;另一方面,设身处地理解企业在保供电、赶工期中的实际困难,耐心讲解涉路施工许可的申办流程、技术规范及注意事项,让“服务”的温度可感可及。通过一次次面对面的“说理式执法”与普法宣传,企业态度逐步转变,从“试图蒙混过关”到“愿意主动整改”,案件顺利得到妥善处置。


违法架设电杆已自行撤除。

下一步,大队将继续秉持“执法为民”理念,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源头预防与靠前指导,努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统一,切实保障辖区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文/图 陈玉和、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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