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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本期针对外来务工人员李先生跟着老乡的装修队工作期间受伤引发的赔偿问题进行解读。
典型案例
日前,外地来沪务工人员李先生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了一件烦心事。退休后,他跟着同乡的装潢施工队做日结工,前不久,在安装照明灯具时,因跨梯意外移动而摔伤。
经过协商,老乡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考虑到因摔伤,短时间内根本无法务工,李先生便提出赔偿要求,却被拒绝。面对这种情况,李先生有权要求赔偿吗?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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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提供劳务期间,意外受伤的话,由谁承担责任?
答: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问:遭受意外伤害,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答:遭受意外伤害,可以主张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实际发生的误工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援律师表示,此案中,李先生的情况属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对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三种损害结果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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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建议
劳务关系相较于劳动关系而言,具有更高的用工灵活性,但因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意外伤害保障均较为薄弱。劳务人员在工作中自身受到伤害时,往往因法律关系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等在赔偿问题上发生纠纷。因此,在劳务关系中及时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是预防用工意外风险,切实保障各方利益的有效措施。
图片来源于网络
记者:闫 漫
编辑:程 前
责编: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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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上海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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