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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2026年第2期要目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金融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
郭锋
【专论·刑事法治前沿:价值、理念与制度回应】
2.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准确实现
周光权
3.刑事一体化视角下我国轻微犯出罪模式研究
黎宏、李程林
4.“穿透式”刑事司法的应用风险、权力边界与适用规则
张燕龙
5.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寻衅滋事罪的限缩功能
刘浩
【专论·行政协议立法的基础性议题】
6.行政协议的范围及其类型化
黄宇骁
7.公私融合视域下行政协议仲裁制度的构建
陈天昊
8.行政协议争议解决的体系化——以制度衔接为重心
王春蕾
【思想】
9.中国宪法外的“文明”国家像
林来梵
10.宪法权利的域外效力及其中国形态
徐崇凯
11.辅助性原则在中国的应用和限度:从欧洲规范到本土实践
张天白
【影像】
12.一水潺潺曲折流:新中国政法教育的华北系谱
吴景键、钱坤
【策略】
13.海事治理目标转型下新《海商法》的体系重构与制度回应
初北平
14.从传输到访问跨境数据治理转向与中国应对
洪延青
1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优化
陈碧文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金融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
作者:郭锋(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
内容提要:金融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元素,事关国家核心竞争力。金融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避开西方法治现代化普世价值的逻辑陷阱,以理论超越、价值超越、伦理超越、制度超越的中国方案和图景,为全球金融法治现代化提供新的选择。金融法治现代化的制度变迁,通过金融从分业到混业、私权保护规范从分散化到体系化、金融风险应对从事后处置到事前防控、金融从单向开放到双向开放的升级转型,不断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共同富裕、巩固国家安全、促进制度型开放的效率和能力。金融法治现代化的价值目标,所承载的是以金融法治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以利益普惠实现分配公平、以全面监管确保金融稳定、以为国际金融市场提供法治规则提升中国金融法治的国际竞争力。金融法治现代化的最终成果,是通过构建现代化的金融立法、金融监管、金融司法体系,全面实现金融法治现代化的价值目标,开辟和形成独具特色、优势彰显的金融法治现代化之中国道路。
【专论·刑事法治前沿:价值、理念与制度回应】
2.刑事法治前沿:价值、理念与制度回应
按语:刑事法学中异见与论辩的产生,以及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不同认识与处理,根源往往在于其背后价值取向与理念分歧。持续发展学理化、系统化的辩论与思考,是弥合分歧、提升共识、推进实践的重要渠道。基于此,本刊多年来持续刊发刑事法价值与理念文章,在法学界与实务界产生广泛影响。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刑事法治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本期专栏再次邀请四位刑事法学者聚焦刑事法治前沿议题,聚焦刑事理论创新与司法实践,围绕刑法原则精准实现、轻微罪出罪机制、新型司法思维边界、行政犯限缩路径四大议题展开研讨,力求为破解法治实践难题提供理论指引。
3.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准确实现
作者: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必须区别情形进行类型化研究,以确保其准确实现:对大量案件的处理,应当适用“客观优先意义上的主客观相统一”;对于结果归属存在争议的案件,除对客观要件做事实判断之外,还要考虑规范判断的方法论,进而实现“规范论意义上的主客观相统一”;对于物理的客观要素和心理的主观要素明显不统一的案件,则应适用“错误论视角的主客观相统一”;对未遂犯的认定,以及需要更多倚重主观要件定性的案件中,则要顾及“向主观倾斜的主客观相统一”。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实现途径进行类型化的具体研讨,既符合刑法客观主义立场,也是对体系思考等刑法方法的妥当运用。
4.刑事一体化视角下我国轻微犯出罪模式研究
作者:黎宏、李程林(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
内容提要:对轻微犯罪行为的分流处置,乃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西方国家普遍采取程序出罪模式,我国则主要倚重实体出罪模式。西方国家程序出罪模式的设计源于刑事立法的宽泛,有着被迫回应立法抑或化解立法缺陷的任务;同时,该模式存在深层理论困境,面临制度正当性的拷问。我国刑事实体法将犯罪“口袋”收得很紧,大量轻微违法行为在刑事立法上就被直接排除出犯罪圈,刑事程序出罪发挥的空间有限。因此,西方国家的程序出罪模式不必照搬到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不应被泛化适用。我国对轻微犯罪行为的出罪应继续坚持实体出罪模式,即在刑事实体法上对犯罪行为采取限缩解释的方式,提高入罪门槛,限制处罚范围,将大量不法性轻微的违法行为排除出犯罪圈,交由民法或行政法处理。
5.“穿透式”刑事司法的应用风险、权力边界与适用规则
作者:张燕龙(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穿透式”思维在认识论统一的前提下,经历了客观事实、犯罪事实、法律关系的逐层应用过程。随着法律评价因素的增加,穿透的难度加大,争议及被误用的风险也逐级攀升,从结果上看,还存在着明显的入罪倾向。来自公民权利的限制及国家立法权的制约,为“穿透式”刑事司法划定了权力边界,确立了刑事穿透的基本原则。据此,也可以解决事实穿透及部分法律关系穿透的具体问题。在争议较大的刑民法律关系穿透中,应坚持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立场,确立“无违法则不穿透”的规则,以直接违法加侵权补充为判断标准,消除法域评价冲突,合理解决欺诈、非法转让土地等经济纠纷案件。
6.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寻衅滋事罪的限缩功能
作者:刘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体现出轻缓化、和谐性、说理性和系统性的综合治理理念。在这样的理念指引下,解释论上从前置法层面限缩寻衅滋事罪的方案是实体法的刑行衔接和对前置法内容的体系限缩。在刑行衔接的意义上,通过扩张行政处罚来限缩刑事处罚并非在所有案件中都是妥当的,因此不能忽视在有些案件中对前置法的合理限缩。体系限缩功能的实现路径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尽量减少个体主观道德评价的不当影响;二是应区分前置法的法益与刑法法益;三是加强对前置法要件的体系解释。解释论上的方案并非解决寻衅滋事罪不当扩张的最优路径。未来,在新的治理理念指引下,应以更为具体的问题导向来加强案件的充分说理,并推进相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
【专论·行政协议立法的基础性议题】
7.行政协议立法的基础性议题
主持人:陈天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按语:“十五五”规划纲要指出,在新时期,应当继续“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着力“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在招商引资、特许经营、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行政机关已经广泛通过行政协议履行职责、配置资源。然而,由于我国尚缺乏统一的行政协议法,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管辖标准不统一、法律适用存在分歧等问题,特别是部分行政机关非基于法定理由违约,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政府公信力带来了一定影响,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进一步加以规范。
为回应上述实践需求,扎实推进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建设,依托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本期专论三位作者参与的课题组联合多学科力量,起草了《行政协议法(专家建议稿)》1.0版,尝试从立法层面规范行政机关以协议方式履行公共职责的行为,以求在制度维度将维护公共利益与尊重契约严守恰当衔接。本专栏组织的三篇文章,便是课题组成员希望进一步深化相关研究的努力。
8.行政协议的范围及其类型化
作者:黄宇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推进统一行政协议法立法,需要明确行政协议的应然范围并依照法学的方法对其予以类型化。公私法二元论在长期演变中已经解体,管辖与实体法适用明显分离。公法之所以为公法,并非单纯因为行为的权力或公益属性,而在于主体本身所受到的特别拘束。宜确立基于主体的唯一管辖标准,并在实体法上构建公私法协动结构。在行政协议的类型化路径上,应当跳出与单方行为作对比的窠臼,采用系统性分类法,避免陷入统计式罗列;在明确行政行为程序法意义与实体法意义的基础上,借鉴并修正行政类型理论,基于行政目的标准将行政协议分为规制行政协议、给付行政协议、公共服务行政协议、资源筹配行政协议四种类型。这四种行政协议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一定差异。
9.公私融合视域下行政协议仲裁制度的构建
作者:陈天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行政协议制度旨在以协议方式柔化公共权力、保障公共利益,因而具有公私融合的属性,这与商事仲裁基于意思自治及效率本位的制度逻辑存在天然张力。立足新修订《仲裁法》之规定,结合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去商事化”改革实践,未来应当构建适配行政协议之公私融合特征的专门仲裁制度:就行政协议可仲裁范围而言,应可初步定位为行政协议中的“财产权益纠纷”,但“公共职权纠纷”与“协议效力纠纷”除外;在司法监督与法律适用层面,应当明确仲裁庭需全面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与民商事法律规范,强化对裁决是否违背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赋予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撤裁或不予执行的权利,引入检察公益诉讼机制监督行政机关积极行权,并探索构建区别于纯粹商事仲裁的公共利益审查标准;在仲裁程序层面,需改变传统商事仲裁的保密性与相对性规则,确立以公开为原则的行政协议仲裁程序,并建立恰当的第三方参与机制,通过改善程序的透明度与参与度提升以仲裁解决行政协议争议的公信力。
10.行政协议争议解决的体系化——以制度衔接为重心
作者:王春蕾(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内容提要:当前行政协议争议解决呈现诉讼中心主义倾向,多元解纷机制之间未能形成制度合力。推动行政协议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应当引入体系化方法,实现各类解纷机制的功能适配与协调运转。体系化建构的逻辑前提是类型化:依据争议性质,行政协议争议可区分为效力争议、履约争议与高权争议;依据制度属性,行政协议争议解决机制可划分为合意型、裁决型与监督型。在此基础上,不同性质的争议应匹配相应机制,效力争议须由监督型机制解决,履约争议可同时适用三类机制,高权争议以监督型为主、合意型为辅,分别体现了“纯粹公法”、“公私交融”与“公法主导”的制度逻辑。体系化的关键在于制度衔接,应着力厘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调解等解纷机制的功能边界与衔接规则,形成契合行政协议双重属性的多元解纷格局。
【思想】
11.中国宪法外的“文明”国家像
作者:林来梵(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
内容提要:围绕中国历史传统与未来国家发展蓝图所形成的诸种“文明型国家”叙事,在宪法规范意义秩序之外构成了一副有关中国“文明”国家像的竞争性话语图谱。白鲁恂“佯装国家的文明”之论断,揭示了西方中心主义标尺下对中国国家形态的审视立场,其背后潜藏着以“国民国家”为范式的预设。这一视角与源自本土传统的“天下—国家”二元观及晚近兴起的“文明型国家”主体性论述交织碰撞,共同映射出中国在国家想象上所承受的复杂张力。但这些外部叙事均归属于事实描述或价值宣称的范畴,相较之下,现行宪法已通过序言与总纲中的纲领性条款,构建了一个立体而具有根本规范性的国家目标条款。这一宪法规范意义秩序框架不仅吸纳了文明传统作为精神资源,更通过规范转化设定了指向未来的演进方向。任何一种宪法外的“文明型国家”构想若进入国家立法或政策决议,就均须接受这一框架的约束。反之,中国“未来理想型国家像”的建构,其关键正在于能否持续有效地整合多元叙事,将文明之间的张力转化为法治国家建构的深层动力。
12.宪法权利的域外效力及其中国形态
作者:徐崇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宪法是否具有域外效力,是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亟须回应的重要问题。以权利条款作为切口,比较宪法理论与实践衍生出三种典型范式:领土主义以属地秩序为基础,原则上完全否认宪法的域外效力;契约主义将宪法视为契约文本,承认其对缔约主体的域外保护;普遍主义则以权利的道德性为核心,主张宪法保护不应区分是否为缔约者。中国宪法规范与实践的发展赋予了域外效力的容许性,呈现出以公民保护为主、兼采领土与普遍主义要素的混合形态。在此基础上,中国宪法域外效力体现出双重独特性:积极维度上,构成法律域外适用制度的效力基础,控制涉外立法的合宪性,规范跨国国家活动,并在不同规范强度上落实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权利保障;消极维度上,以附随性方式阻断外国法效力,使公民免受外国法域外效力的影响。
13.辅助性原则在中国的应用和限度:从欧洲规范到本土实践
作者:张天白(英国牛津大学法学系)
内容提要:辅助性原则在中国的应用首先要全面考察其制度起源和规范意涵,不宜简单类比欧盟体制。欧洲公法对辅助性原则的理解既有效率路径,也有共同体路径。效率路径强调工具理性,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特定治理情境中可为中国政府层级的职能划分提供参考标准,但中国的国家结构建立在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上,其运用仍需服从这一宪制逻辑。相比之下,共同体路径强调地方自治和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与中国自上而下的治理传统存在一定张力。即便如此,着眼文明互鉴,共同体路径对理解中国的国家治理依然具有启发意义。总之,对域外公法原则的应用既要考察其在域外的起源和意涵,也要考察其在我国适用的场景与限度。
【影像】
14.一水潺潺曲折流:新中国政法教育的华北系谱
回溯新中国政法教育的系谱,华北大学、华北联合大学以及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均是其中无法绕开的重要篇章。在“五院四系”中,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学科在一定程度上承继了原华北大学与华北联合大学的政法教育传统;而相较之下,北京大学的法学学科则更多汲取了华北地区司法培训工作的相关经验。正如董必武所言,“群山濯濯纠纷峙,一水潺潺曲折流”,源起巍巍太行的红色之水,最终便以这种方式蜿蜒汇入到了新中国政法教育的长河之中。
本期影像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吴景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钱坤供稿。
【策略】
15.海事治理目标转型下新《海商法》的体系重构与制度回应
作者:初北平(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海洋命运共同体”体现的系统性、创新性与时代性全球海洋治理理念,推动了全球海洋治理从国家叙事转向全球叙事、从博弈转向合作,也对我国海事法治实践中海事立法、执法及司法的协调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修订的《海商法》作为海事法治规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定位、理念、规则和体系的结构性调整与制度回应,能够适应海事治理目标从单纯调整具体的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转向统筹海事发展与海事治理,协调安全与效率,衔接国内秩序与国际规则的三维度系统性治理目标,也彰显出新法从部门法逻辑向整体治理逻辑的深度演进。通过系统阐释海事治理目标与具体制度实现路径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揭示新《海商法》在推动我国海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规范意义与实践价值,以期为新《海商法》的准确理解与统一适用提供理论支撑。
16.从传输到访问:跨境数据治理转向与中国应对
作者:洪延青(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已初步形成以数据出境为核心的跨境数据治理体系,但企业全球化经营中的主要摩擦正从“数据出境”转向“域外数据与能力的接入与持续使用受限”:数据未必入境,但跨境访问、远程运维和持续交付权限可能在数据来源地遭到限制或阻断。跨境治理正逐渐从以数据流动地域为基础的“传输边界”转为以权限、控制面与控制关系为中心的“访问边界”。美国将数据访问界定为一种实质性的风险,强调主体身份与控制关系对准入判断的决定性作用;欧盟则突出供应商受第三国影响的风险,通过市场准入条件加以制度化,形成系统性排除效应。基于对“安全内核、政治外壳”的区分,中国应围绕数字市场的可参与性韧性,推动企业强化内部治理与证据化合规,建设国家数字合规基础设施,实施组织法隔离与控制链中立化机制,并完善对明显政治化排除措施的程序化救济与争端化机制,以实现安全、发展与权利保护之间的制度平衡。
17.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优化
作者:陈碧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
内容提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两大法律制度,如何有效衔接以形成制度合力,确保为公民提供及时、全面、有效的救济,是当前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的重要内容。二者的衔接历经单行法规定、统一立法、修改调试及创新发展等历史阶段,已基本形成并行并立的衔接范式。随着行政复议主渠道建设的不断深化,其化解行政争议的价值导向愈发凸显,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亟须进一步理顺功能衔接、程序衔接、审理衔接等方面的关系,尤其需要对行政诉讼监督行政复议的模式作出必要调整。基于此,应着力厘清二者在受案范围、利害关系认定、合理性审查、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与行政诉讼判决等方面实现良性衔接的内在逻辑,以实现制度优势互补、差异协同发展,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聚合更大效能。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的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中国法律评论》秉持“思想之库府,策略之机枢”之理念,立足于大中华,借鉴国际经验,聚焦中国社会的法治问题,检视法治缺失与冲突,阐释法律思想,弘扬法律精神,凝聚法律智慧,研拟治理策略,为建设法治中国服务,为提升法治效能服务,为繁荣法学服务。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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