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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联合打造《热案大家谈》节目,重点围绕群众关切、企业关注、行业关心的重点热点案件,采取新闻事件回顾和专家学者访谈的方式,开展故事性、实用性、服务性兼具的以案释法、融情议理,以事关民生的小案例展现司法为民大作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节目以每两周一期的频次,于周五晚19:30在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现场》栏目播出。福建高院新媒体平台同步推送,欢迎关注。
第四十一期
让我们一起来关注
《乘客“开门杀” 责任谁担?》
开车门,本是人们日常驾车或乘车时再平常不过的一个动作。然而,一旦稍有疏忽,打开车门就可能引发伤人悲剧。一场突如其来的碰撞发生后,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一难题,着实令人困惑。倘若乘客开车门导致他人受伤,车辆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今天我们要关注的这起案件,便源于一起常见的“开门杀”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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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
王先生乘坐同事梅先生的车一同去上班
路过红绿灯时
被后方的摩托车追尾了
驾驶员梅先生担心肇事的摩托车逃逸
便让王先生下车查看情况
就在车门突然打开的瞬间
陈阿姨驾驶着电动三轮车经过
面对突然打开的车门
来不及躲避
连人带车摔了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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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
车辆副驾乘客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司机与意外受伤的陈阿姨无责
事故责任明确
陈阿姨年近六旬
此次事故致使她住院治疗22天
花费了数万元医疗费用
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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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陈阿姨将司机、副驾乘客
以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庭
庭审期间
各被告分别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副驾乘客与司机
均承认自身确实存在过错
鉴于车辆已投保
认为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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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认为
依据交强险条款
被保险人涵盖投保人
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在本案中,驾驶人梅先生无责任
因此在交强险范围内无需承担责任
商业险条款明确规定
保险人对超出交强险
赔偿限额的损失负责
然而,本案中驾驶人无责任
所以在商业险范围内同样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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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各方观点进行了细致全面的审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乘客致损并非交强险免责事由
保险公司
作为案涉机动车交强险保险人
应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
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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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
梅先生作为机动车驾驶员
在王先生开车门时未尽到注意提醒义务
与王先生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失
构成共同侵权
应对陈阿姨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
作为案涉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人
应对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的不足部分
承担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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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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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一审审理
对陈阿姨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
等各项费用进行了细致核定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
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
向陈阿姨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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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立即提起了上诉
法院进行二审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大家谈
问:在本案中,交警认定乘客负全责、司机无责,但法院最终判决司机与乘客构成共同侵权,这是很多观众最困惑的地方。请教戴副院长,法院在审理时是如何看待交警的这份责任认定?为什么在交警已经认定司机“无责”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判决司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这个问题问到了本案的关键。
首先需要明确:无论是乘客开门还是司机未尽提醒义务,对伤者而言,都属于机动车一方的整体责任。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再来看各方具体的过错。
交警的责任认定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对事故直接原因作出的判断。但民事赔偿阶段,法院要审查各方的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这个义务不仅是乘客的,也是司机的。司机在乘客开门时负有安全提醒义务。
本案中,司机梅先生在庭审中承认自己只顾着看后面的摩托车,没有提醒乘客,这份当庭陈述印证了他未尽义务。乘客疏忽开门存在过错,司机未尽提醒义务也存在过错,两个过错共同导致陈阿姨受伤。交警认定的是“谁直接造成了事故”,法院判定的是“谁应当承担责任”,二者并不矛盾。
问:本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受伤者陈阿姨21.6万元。我们注意到,虽然司机和乘客构成共同侵权,但最终承担赔付责任的是保险公司。戴副院长,您为我们解读一下,法律这样设计——让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初衷是什么?这对于像陈阿姨这样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来说,意味着什么?
答:这个问题触及了交通事故赔偿制度的核心理念,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赔偿顺序是:先交强险,后商业三者险,最后才由侵权人个人承担。这样设计,是为了尽量保障受害人可以拿到赔偿款。
保险制度的价值在于分散风险、填补损害。交强险确保受害人获得基本保障,商业三者险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
在本案中,虽然司机和乘客都有过错,但对于受害人陈阿姨来说,她面对的是“机动车一方”。车辆的使用不仅包括驾驶,还包括停放、上下乘客等相关活动。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为机动车一方的整体责任先行赔付。
这个判决传递的信号是:法律不仅判定谁对谁错,更保障受害人能够拿到实实在在的赔偿。
问:张教授,刚才戴副院长从本案出发,为我们解释了司机为何需要担责。那么法律为什么要把‘“提醒义务”加在司机身上,让司机为乘客的开门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制度设计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它想要实现怎样的社会效果?
答:这个问题触及了侵权责任法的核心法理,危险控制理论。
简单说就是谁最能有效控制风险,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司机手握方向盘,可通过后视镜观察后方,还能在乘客开门前提醒干预,处于最有利的控制位置。乘客视野受限,对周边环境了解远不如司机。
所以,法律把提醒义务加给司机,是因为司机处在最能控制风险的位置。法律不强求人做不能做的事,但要求人做应当做的事,司机应当做的就是停车后看一眼、说一句。
从制度功能看,这实现的是“最优预防激励”。如果只让乘客担责,司机可能放松警惕。让司机也承担连带责任,就形成双向约束,乘客小心开门,司机主动提醒,事故概率才会降低。
更深一层,这是民法典“预防功能”的体现。法律不仅是解决纠纷,更是引导行为,道路交通安全需要所有人共同维护。
问:出门在外,一些意外总是防不胜防,请教张教授,如果市民不幸遭遇“开门杀”,作为受害者,从法律角度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遭遇“开门杀”,建议记住四个步骤:
第一步:保持冷静,立即报警。不要轻易私了,报警后交警会到现场处理,后续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索赔的核心依据。
第二步:固定证据。用手机拍摄现场照片、视频,记录对方车牌号、驾乘人员信息。留意对方是否有行车记录仪,同时关注周边公共监控,必要时可向交警申请调取。
第三步:及时就医,保留票据。有些伤害是滞后的,即使感觉轻微,也建议前往医院检查,以排除隐匿性损伤。所有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票据都要妥善保管。
第四步:必要时进行伤残鉴定。伤情较重时,可在治疗稳定后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这是主张残疾赔偿金的重要依据。
交通事故维权,核心靠证据意识。希望大家平安出行,但万一遭遇事故,也要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
问:案例最后判决司机和乘客共同担责,也是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开门杀”绝不只是开门人的事。下面我们视频连线场外嘉宾,省人大代表周亮生。周代表,您认为这一判例对提升公众交通安全意识、规范驾乘人员行为习惯,能起到怎样的社会示范作用?
答:这个判例带来的影响,我想从两个方面来说说我的看法。首先是关于司机的连带责任方面,以前有些司机觉得,我车停好了,开门是乘客的事,撞了人跟我没关系。但这个判例告诉我们停车不是终点,还应该做到安全提醒。你多看一眼后视镜,多说一句“后面有车”,可能就避免了一场悲剧。这种连带责任,会让驾驶员更上心。
其次是乘客方面,有些人觉得反正司机买了保险,撞了也是保险公司赔。但这个案子表明,法律上责任是明确的,安全开门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当大家慢慢形成共识,知道“开门杀”是可以避免的,小心开门成了习惯,这类事故自然就少了。
问:除了司法判决的警示作用,我们更希望从源头上能减少悲剧的发生。那么在社会治理层面,我们还可以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来尽量避免“开门杀”呢?
答:针对这个问题,我想从以下三点来谈谈我的看法。一点是道路设施可以更优化。很多“开门杀”发生在路边停车位紧挨着非机动车道的地方。有条件的话,可以在中间加个隔离桩或者绿化带,让开门的人够不着骑车的人。已经建成的路,可以考虑画些警示标识,提醒骑车的注意。
其次是安全技术要推广。现在一些车已经有“开门预警”了,后面有人来,它会报警甚至暂缓开门。这种技术如果普及了,效果会很明显。政府可以引导出租车、网约车先装;车企可以把它从“选配”变成“标配”;咱们老百姓也可以考虑加装盲区监测设备。
最后,我倡议大家能养成开车门前看一看的习惯。比如“荷氏开门法”,用离车门远的那只手开门,身体自然会转过去看后面。“两段式开门”,先开一条缝看看,安全了再全开。这些方法简单,养成习惯就是最好的防护。总的来说,减少“开门杀”,得靠法治、设施、技术和习惯一起使劲。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2026年5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相关典型案例。《解释(二)》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明确“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机动车在道路上因开车门致他人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这种情形多是行为人的疏忽引发,但往往后果严重。为切实保障受害人利益,合理分配风险,《解释(二)》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在第一款明确,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既推动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及时救济受害人,又通过压实乘车人、驾驶人侵权责任,强化其谨慎注意义务,从源头避免“小疏忽”造成“大祸端”。同时,遵循交强险追偿的法定规则,该条第二款还明确,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车人追偿。在发挥交强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同时,也严厉惩治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的行为人。
来源:省广播影视集团融媒体资讯中心《现场》
泉州中院、石狮法院
统筹:王立浩、吴春华
编辑:罗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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