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大风中,路边枯树断裂砸中骑车行人,致其不幸身亡。事发后,家属将三家公司诉至法院。树木伤人,法律责任如何划分?一起来看看顺义法院审理的这则案件。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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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闫某骑电动车行至某路段时,被围墙内折断树木砸伤头部,当场死亡。公安机关鉴定结论确定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闫某家属认为这场事故系因树木长时间无人养护腐烂导致,并调取了该地块建设用地相关档案,将涉事的某地产公司、某机械厂、某投资公司三方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本案的责任方,以及如何确定相关责任比例。
关于折断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首先,折断树木所在位置位于原机械厂生活区内,该位置所在地块曾由投资公司、机械厂、地产公司三方合作开发,且共同报批作为用地单位。其次,涉诉地块系先由投资公司与机械厂签订协议进行开发,后引入地产公司共同开发。2000年,投资公司明确退出开发、并将前期开发成果与地产公司进行了交接,故投资公司对涉诉土地不享有相应权利义务,亦并非折断树木的管理人与所有人。再次,机械厂虽为涉诉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但其于2002年与地产公司的合同载明其已不再参与涉诉项目的开发,亦无法认定机械厂为涉诉地块内折断树木的管理人与所有人。最后,地产公司已就涉诉地块与土地部门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足额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其未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不影响其对涉诉土地承担相应管理义务。综上,地产公司作为折断树木所在地块的实际土地使用权人,对地上物树木负有维护、管理职责,属于折断林木的所有人与管理人,在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的前提下,应对树木折断致闫某死亡承担责任。
关于责任比例负担。因闫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事发时监控显示其驾驶电动自行车确实未佩戴头盔,而司法鉴定意见中所载“闫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的损害后果,与其未佩戴安全头盔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综合考虑,法院酌定地产公司承担80%的责任,闫某承担20%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地产公司赔偿闫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76万余元。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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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法院民三庭法官
刘哲
本案涉及林木折断、倾倒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该类案件依法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法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在此提示: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其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具有管理、维护职责。林木的所有人是依法对林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人。林木的管理人,是指依法或者依约对林木享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排查树木生长状况,及时修剪枯枝、病枝、采摘果实,对于可能发生倾倒的树木采取加固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等。林木致人损害时,应当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举证证明其已尽管理、维护义务。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仅以其已尽定期管护义务而要求免责,也不能仅以存在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而要求免责。特殊的免责事由,仅当存在于林木致害完全由地震灾害所致、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
公民骑行电动车时,应按规定佩戴头盔。此前北京市对于骑行电动车应佩戴头盔虽未作强制规定,但公民是自己身心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危险发生时是否佩戴头盔将会直接影响损害结果的程度。且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已将骑电动车佩戴头盔上升为法定义务,违者将被警告或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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