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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0日,四川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基金”)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经查,该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四项违规行为曝光
四川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四川发展基金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未建立、健全投资审查管理制度,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要求。
三是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是未健全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条款。
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依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四川发展基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四川证监局要求,公司应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同时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同时指出,若四川发展基金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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