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较真”的维权案说起
2026年5月8日,一则新闻冲上热搜:河南濮阳一销售冷冻榴莲果肉的商家,为了一笔190元的“仅退款”订单,两次驱车往返1600公里,花费5000余元,翻遍买家住处附近的垃圾桶寻找证据,最终成功促使山东德州庆云县公安局认定买家袁某某虚构事实构成诈骗,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并责令赔偿。
190元的纠纷,却让买家付出了行政拘留的代价。这起看似“小题大做”的案件,恰恰撕开了电商时代一个被长期漠视的法律盲区:恶意“仅退款”,法律到底管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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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警方的处理给出了一个明确信号——管。那么,法律究竟是如何界定“恶意退款”的?它与普通消费纠纷的边界在哪里?这个问题,值得从刑法第266条说起。
一、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构成密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要把这条法律“翻译”到恶意退款的场景中,需要拆解诈骗罪的四个核心构成要件。这四个要件,像是法律检验恶意退款行为的四把“尺子”。
第一把尺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最根本的“定性关”。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说白了,就是想白拿,从一开始就没打算付钱。
在法律实践中,判断这一点需要综合考量多重因素:买家是否有真实的交易意向?申请退款时提出的理由是否可信?收到退款后的行为如何?例如,有司法案例显示,刘某从下单时就无支付货款的意愿,利用平台和快递漏洞,通过互换面单的方式让平台误判并同意“仅退款”,最终非法占有商品并转卖牟利,法院认定该行为已满足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而普通消费纠纷中的退款申请,买家通常具有真实的购买意愿,退款是因为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或与描述不符。两者之间最关键的区别,就藏在“下单时到退款那一刻”的真实意图里。
第二把尺子: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这是诈骗罪的“行为要件”。所谓“虚构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商品根本没坏,却说坏了;所谓的“证据照片”,根本不是本次购买的商品。
“隐瞒真相”则是不告知关键信息——比如实际上已经收到了完好商品,却装作没收到。
值得注意的是,欺诈行为不限于语言,动作、不作为(如负有告知义务但不履行)同样可能构成欺诈。
在榴莲案中,袁某某上传了三张“榴莲发霉”的照片,照片中的包装袋与商家发货包装不符,其中一张照片的拍摄时间甚至比快递签收时间还早了两个小时——这就不是简单的“纠纷”了,而是实实在在的“虚构事实”。
第三把尺子: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仅退款机制的一大特点是平台自动审核、自动退款。当买家上传虚假证据,平台基于这些虚假信息产生“商品确实有问题”的错误认知,从而主动处分财产——将货款原路退回给买家,欺诈链条至此完成。这才是诈骗罪的实质危险。
第四把尺子:骗取财物达到“数额较大”
这是诈骗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分水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
190元显然远未达到这一标准——这也是袁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而非刑事拘留的关键原因。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单笔金额较小,如果多次作案、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同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有律师明确指出,行为人单次或多次骗取退款累计达到“数额较大”,则可能涉嫌构成《刑法》中的诈骗罪,已有司法案例显示,即使单笔金额很小,但多次作案累计达到标准,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一次“薅”190元可能只是行政处罚,但十次、二十次“薅”下去,累计金额到了3000元甚至更高,性质就彻底变了——从“占便宜”变成了“犯罪”。
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恶意退款中的“骗术图鉴”
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恶意退款行为对照,可以直观地发现,恶意“仅退款”与普通消费纠纷有着本质的区别。
区别一:申请理由是否真实
普通消费纠纷中,买家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如生鲜商品变质、包装破损、货不对板等)发起退款,申请理由具有事实基础。
恶意退款则恰恰相反:买家会编造各种“理由”——商品发霉了、重量短少了、收到了空包裹、包装破损了……这些理由往往在时间线上存在重大漏洞,比如榴莲案中,申请退款的证据照片拍摄时间居然早于快递签收时间——在法律上,这叫“铁证如山”的虚构事实。
区别二:是否有“配合退还”的意愿
正常消费纠纷中,买家即便申请退款,也通常愿意将商品寄回(或至少愿意配合商家核实)。而恶意退款的核心特征之一,就是“仅退款”且拒绝退货——钱要退,货也要留下。-
区别三:是否存在“套路化”的操作手法
司法实践中,恶意退款的手段已经呈现出高度“专业化”的趋势:用AI伪造商品毁损图片、故意退回空包或赠品、频繁注销注册账号逃避监管、利用发货时间差进行“拦截快递”操作……这些手法无一例外地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法律特征。
据了解,已有法院经审理认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如故意退空包或赠品、频繁注销注册账号逃避监管)骗取他人财物,且涉案金额较大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有司法案例中,被告人累计作案15次,总价值达人民币15000余元,最终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三、为何是行政拘留而不是刑事拘留?——“数额”的边界
回到榴莲案:190元,警方认定袁某某虚构事实构成诈骗,处以行政拘留并责令赔偿。
这里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分层——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边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诈骗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可由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和罚款。具体而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但未达刑事立案数额的,可能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能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袁某某的行为,正是因为190元未达到各地对诈骗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所以适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条款。
但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诈骗数额的计算并非只看“单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如果袁某某在近半年内还有其他类似仅退款行为——比如文章前面提到的“半年内先后在六家店铺申请过仅退款”——那么当这些行为的金额累计达到山东地区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时,他的处境就会从“行政拘留”恶化到“刑事立案”的层面。
四、“仅退款”规则被滥用的法律风险
“仅退款”的设立初衷并不坏。这一规则旨在降低消费者的维权门槛,提升售后效率,也客观上倒逼商家提升商品品质——本意是对消费者的“信任优先”。
然而,实践中却出现了大量滥用行为。“仅退款”中消费者举证门槛较低,且大部分退款金额不高,商家为减少投诉、提高店铺信誉,往往被迫接受。这种恶意退款行为甚至还发展出一种商业模式,有人通过收费,教学如何利用发货时间差、虚假投诉、联系平台客服等方式实现“免费使用”,给商家造成重大损失。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滥用正在常态化。有商家表示,一些人滥用仅退款进行“零元购”,使得这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设立的规则,造成了买卖双方关系的严重失衡。
在这一背景下,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了明确回应:平台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承担退款不退货等售后责任,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且平台应回应申诉人的人工判定要求。这一规定从制度层面为合法经营者撑了腰,压缩了恶意“仅退款”的操作空间。
但“纸面”到“地面”之间仍有距离。合法维权成本居高不下,正是本案商家不惜血本也要“较真”的根本原因。
五、商家如何保护自己:关键证据是“护身符”
面对恶意退款的高发态势,商家不能只指望平台审核和警方介入。事前的防范,远比事后的维权更为有效。以下是几条务实建议:
第一,发货全程录像。王立功律师建议,商家从拣货、质检、包装到贴快递面单进行“一镜到底”录像,清晰记录商品特征与快递单号,避免剪辑。这一步,相当于为每一件商品建立了独一无二的“出生证明”。
第二,商品上加装防伪标识。可在商品或包装上使用防伪码、批次号等唯一性标识,并在视频中清晰展示。一旦买家举证商品存在问题,商家可第一时间核对标识是否匹配。
第三,遇到可疑退款申请,主动要求多角度举证。可要求消费者提供多角度照片或连续视频等更充分的证据,不能仅满足于平台算法自动审核的低门槛。
第四,及时向平台申诉,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付建律师指出,商家可通过提供打包发货的视频、图片、物流记录、买方提供的虚假图片等向平台要求撤销退款,或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立案。
第五,保留民事诉讼的权利。即便金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商家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买家返还货款并赔偿包括维权成本在内的损失。岳屾山律师明确表示,恶意“仅退款”金额达不到诈骗罪标准,其行为也将构成民事欺诈,买家需承担商家损失,包括商家的维权成本。在商家千里维权花费5000余元、远超商品价格的情况下,这一民事赔偿渠道的价值尤为凸显。
结语
190元榴莲退款诈骗案的价值,绝不仅仅在于这190元。商家驱车1600公里争的,不是一笔钱,而是一口气,是对规则一次较真的检验。
对消费者而言,“仅退款”是权利,不是漏洞,更不是白拿商品的通行证。
对商家而言,关键证据链就是最好的护身符,每一份录像、每一张凭证,都是将来维权的坚实筹码。
用一位律师的话说:欺诈一旦被锁定,面对的可能就不再是客服的“退货提醒”,而是公安机关的调查电话。诚信,始终是在线交易不可逾越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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