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或者土地遭违法强制拆除/清表情形下的起诉期限该如何计算?以往大家的普遍认知是“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土地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强制拆除/清表的事实之日起计算”,简言之就是哪天知道房子被拆的就从哪天起算。
在这种理解下,被征收人错过强制拆除起诉期限的情形并不鲜见,毕竟从知道房屋被拆后仅有1年的起诉期限,实践中是很容易过去的。
不过,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的再规范,首次明文规定房屋权利人需同时知道房屋被拆事实及拆除行为实施主体,1年的起诉期限才依法开始计算。
新规对于维护广大被征收人和房屋/土地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实质性化解强制拆除行政争议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强制拆除房屋行为“1年起诉期限”的依据】
在明律师首先带大家伙复习一下本文探讨问题的依据。大家都知道一般的征收拆迁中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都是6个月——比如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等等,自送达之日起计算就可以了。
而强制拆除则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即镇街甚至县级政府会在“无任何书面法律文书”的情形下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除。
那么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所作的规定,此时不再适用6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而是启用1年的特殊起诉期限: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据此,房屋或者土地的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强制拆除行为的内容”之日就是1年起诉期限的起算时点。那么我们该怎样确定“强制拆除行为的内容”呢?
【最高法观点:强制拆除行为的内容包含房屋被拆的事实和实施主体两个方面】
在个案中,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权利人一般容易得知房屋已被拆除的事实,却难以准确判定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毕竟,上门人员一般脑门子上没写着字,特别是在“偷拆”或者夜间、节假日的强制拆除中,被征收人或者根本不在家中,或者一上来就被上门人员控制甚至按倒在地、塞进面包车强制带离,往往无从得知是谁在上门强拆。
而在无法锁定强制拆除主体的情况下,若强行起算起诉期限无异于迫使被征收人去“尝试着诉”“先找一个机关当被告再说”,这无疑将严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严重消耗法院的审理资源,也涉嫌对“敢做不敢当”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的纵容。
好在,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终结了对这一棘手难题的讨论,依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释义对该疑问给出了终极答案——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
这一新规首次明确将“知道实施主体”作为起诉期限起算的条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在被征收人未收到任何强制拆除决定,而镇街、开发区管委会、县级政府或者城管部门等均不承认自己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的情形下,起诉期限不起算。
那么在此种情形下,笔者认为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将得以保留。因强制拆除系典型的导致房屋或者土地、林木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消灭的行为,故其应当适用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
最高法在配合全新司法解释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指出,实践中,起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房屋、设施被强制拆除的事实,但在相关行政机关拒绝承认其为实施主体的情况下,起诉人可能在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实施主体时存在困难。
此种情形下,起诉人的起诉期限不能机械地从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应当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主体之日开始计算。
换言之,若相关行政机关始终未明确“认领”强制拆除行为,那么房屋权利人就不会在强制拆除发生满1年时丧失起诉权,其起诉权最长可保留20年!
当然,一旦在此“延长”期间内实施主体得以明确(如某机关在依职权作出的补偿决定中明确系其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或者像典型案例中那样强制拆除主体因另案审理而浮出水面),那么房屋权利人就需要在1年内提起行政诉讼,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适用就此截止。
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和房屋/土地权利人的是,最高法最新出台的起诉期限司法解释十分重要,对征收拆迁权利救济的帮助巨大,大家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深入学习领会,不轻易错过任何一个可诉行为的起诉期限,将权利救济途径的选择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以往那种“房屋被拆1年没诉已无希望”的认知,也到了该被彻底更新的时候了。对于被征收人而言,真正的“过期”只有一种情形,那就是自己失去了依法救济权利的信心和希望。否则即便从表面上看的“过期”,也不排除有依法挽回的可能性。
起诉期限或许只有6个月或者1年,但属于咱老百姓的权利救济时间远不止于此。大家既不可盲目耽搁,更不可轻言放弃!(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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