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当事人:莫林根,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莫林根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莫林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3月16日至2025年3月28日,莫林根借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莫林根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莫林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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