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郑施佳 葛静霞)网络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了外卖骑手等一大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这类群体相关的工作模式灵活,用工关系更趋多元,相应地,职业风险保障与合法权益维护也成为司法实践中重点关注的民生问题。近日,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甲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小王是某公司的兼职外卖骑手。2023年7月9日23时5分,在完成最后一笔订单的配送后,其前往前妻住处探望7岁的儿子,停留30分钟后返回住所。次日零时48分,小王在返回自家途中不幸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一级伤残,此时距离订单关单已过去1小时43分。
就职前,某公司为小王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责任保险,约定保障时间为上下班前后2小时以及订单结束后90分钟,直接往返工作地与住所途中发生意外属保险责任范畴;同时在乙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小王家属申请理赔,某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工作结束后,其不担责;甲保险公司以事故超出90分钟保障时限、绕行探望子女不属于“直接返家途中”为由,不予赔偿;乙保险公司以某公司投保的是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在工作结束后,不在该保险责任范围内为由,不予赔偿。因协商无果后,小王将三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作为兼职骑手,上下班时间可自行调节,而前一保险的条款未区分全职与兼职骑手,因此下班时间应以完成最后一单为准。事故发生在订单结束后1小时43分,尚在下班后2小时保障期限内。小王探望未成年子女系日常生活合理需求,停留时间、路线均无不当,并非无意义绕道,案涉事故属于前一保险的保险责任范畴。小王在工作结束后的私人时间发生单方事故,某公司无过错,无需担责,事故亦不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障范围。
据此,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5万元,驳回小王对某公司、乙保险公司的诉请。一审判决后,甲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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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责任保险的设立,核心在于填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风险缺口。从其保障逻辑上看,理应覆盖工作、通勤与生活衔接的全流程风险,全方位守护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外卖骑手完成订单后,整理装备、处理日常琐事、选择安全路线返家等行为,均属工作结束后的合理过渡环节。若仅因“绕路”“短暂停留”便排除保险保障,会造成保险覆盖断层,违背保险“分散职业风险、填补相关损失”的设计初衷。
骑手作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在劳动关系认定、社会保障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保险条款的模糊约定,极易使其合法权益受损。本案中,法院对保险格式条款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将合理生活行为纳入保障范围,既恪守合同约定,又结合新业态行业特点与立法精神依法裁判,彰显了司法温度。保险公司在设计新业态专属保险产品时,应充分考量骑手等从业者的工作特性,优化条款表述,明确“合理绕行”“必要生活停留”等认定标准,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理赔纠纷,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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