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本文探讨了刑法谦抑性的理论基础、当代挑战与实现路径,分析了风险社会中刑法扩张的趋势及其对刑法谦抑性的冲击,提出了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实现刑法谦抑性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
刑法谦抑性风险社会预防性刑法法益保护刑事政策
刑法谦抑性是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其核心要义在于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只有在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不足以保护法益时,才能动用刑罚。这一理念对于防止刑法过度扩张、保障公民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谦抑性的理论基础可以从多个维度加以理解。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来看,刑法谦抑性体现了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防止国家以刑罚手段过度干预个人生活领域。从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来看,刑法谦抑性要求刑法应当退居幕后,只有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无法有效调整时,刑法才能出场。
然而,在当代社会,刑法谦抑性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风险社会的到来使得预防性刑法观念兴起,刑法逐渐从事后惩罚转向事前预防,从保障法益转向控制风险。网络犯罪、金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新型犯罪形态的出现,也推动了刑法的扩张。
面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刑法谦抑性的当代命运。一方面,不能简单地固守传统的刑法谦抑性观念,而应当承认在风险社会中刑法适度扩张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要警惕刑法过度扩张对公民自由的威胁,坚守刑法谦抑性的底线。
实现刑法谦抑性,需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着手。在立法层面,应当坚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避免将单纯违反道德或仅具有行政违法性的行为入罪;在司法层面,应当通过限制解释、实质判断等方法,防止刑法的过度适用。
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重对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避免形式化地认定犯罪;应当充分发挥违法性判断的出罪功能,对于不具有实质违法性的行为,即使符合构成要件,也应当宣告无罪;应当合理运用酌定不起诉制度,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总之,刑法谦抑性作为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在当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面对社会变迁和新型犯罪带来的挑战,我们应当在坚守刑法谦抑性底线的同时,探索其当代实现路径,实现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的平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原文出处:《法学研究》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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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说明】本文选自《法学研究》2025年第1期,为适应移动端阅读进行节选编辑,原文篇幅较长,如有需要请查阅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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