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履职疏漏核查项
1.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环节,是否降低法定安全条件审批。
2. 是否对企业工房布局、药量核定、工艺流程、安全距离等前置审查流于形式。
3. 许可发证后,是否常态化复核企业生产条件,对三超一改违规未及时暂扣、吊销许可证。
4. 是否放任企业违法分包、挂靠生产、多股东私自分区作业,许可监管失位。
二、日常安全监管执法疏漏核查项
1.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是否落实,对重点烟花生产企业是否做到全覆盖、常态化检查。
2. 检查是否走过场,对氧化剂还原剂混存、超量存药、违规联合作业等重大隐患视而不见。
3. 查出重大隐患后,是否存在以罚代管、轻罚了事,未落实停产整顿、挂牌督办。
4. 隐患整改是否实行闭环管理,是否开展复查复核,杜绝虚假整改、纸面整改。
5. 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资质、特种作业持证、全员安全培训情况是否常态化核查。
三、双重预防机制监管疏漏核查项
1. 是否督促企业建立真实有效的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对混药、称料、造粒等高风险工序重点管控。
2. 是否监督企业常态化开展隐患自查自报自改,杜绝台账造假、空转运行。
3. 行业智能监控平台建设、运维是否缺位,有无视频断联、无云存储、监控失效等监管漏洞。
4. 未对高风险企业落实专人驻点、重点盯防等管控措施。
四、打非治违与行业整治疏漏核查项
1. 辖区内非法生产、非法储存、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排查是否全覆盖、无死角。
2. 对屡查屡犯、长期违规的企业,是否联合执法、从严惩戒,未形成震慑。
3. 是否未推动落后产能、老旧简陋工房淘汰退出,行业安全准入门槛把控不严。
4. 对行业长期存在的超员、超药量、改变工房用途等顽疾,未开展专项根治行动。
五、风险预警与应急准备疏漏核查项
1. 日常风险研判流于形式,重大隐患未及时发布安全预警、下达停产撤人指令。
2. 辖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是否贴合实际,未定期演练、预案照搬套用。
3. 应急救援物资、专业处置力量储备不足,对爆炸后复燃、余药处置无成熟方案。
4. 事故初期现场管控、专业救援调度响应迟缓,行业应急处置能力短板突出。
六、属地层级责任落实疏漏核查项
1. 市、县、乡三级应急管理监管责任是否层层递减,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履职悬空。
2. 过往同类事故教训未举一反三,未开展全域隐患复盘整治,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3. 未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宣传、警示教育、日常巡查督导常态化机制未建立。
4. 部门协同联动不足,与公安、市场、乡镇基层信息不通、监管不联动。
七、法定责任追责对应条款
1. 《安全生产法》:监管失职、检查缺位、隐患督办整改不力,给予政务处分。
2.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许可把关不严、日常监管缺位、打非治违不力,依规问责。
3.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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