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打击“不合理低价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旅游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优化旅游市场营商环境,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沧州市公布2025年全市查处的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警示广大旅游从业者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不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醒来沧游客选择合法的旅游产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氛围,保障旅游市场的繁荣发展。
案例一:沧州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25年,沧州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参加“青岛2日游”,合同约定游玩9个景点,实际仅安排游客游玩4个景点,在未取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琴屿路、鱼山路、大学路红墙变更为自由行景点,因与部分游客发生纠纷,将团队中的17名游客滞留在青岛市。
二、处理结果
沧州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沧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沧州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5000元与限制从业三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旅游合同必须载明相关法定事项。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合同内容不规范,损害了旅游者合法权益。此案例警示旅行社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诚信经营,保障旅游服务质量。旅游者在参团时,应仔细审阅合同条款,明确行程安排,并保留好相关凭证,一旦发现行程被擅自变更,应及时向文旅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二:沧州市某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一、基本案情
2025年,导游孙某组织游客参加“青岛2日游”,合同约定游玩9个景点,实际仅安排游客游玩4个景点,在未取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琴屿路、鱼山路、大学路红墙变更为自由行景点,因与部分游客发生纠纷,将团队中的17名游客滞留在青岛市。
二、处理结果
导游孙某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沧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该导游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吊销《导游证》;限制从业三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禁止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导游作为旅游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其行为直接关系到旅游者的体验和权益。擅自变更行程或拒绝履约,不仅违反了职业规范,也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此案例警示导游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旅游者如遇导游擅自改变行程或拒绝服务,应及时与旅行社沟通协调,并保留证据向文旅部门投诉。
案例三:沧州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承担旅游运输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沧州市某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一日游”,沧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在调查中发现,该旅行社未履行包车资质信息核实义务,导致本次行程使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车辆为游客提供运输服务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沧州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了《河北省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沧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给予沧州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沧州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河北省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船员以及安全设施设备,严格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区间段和时间段运营,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接待旅游者,不仅不能保证旅游质量,还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等较大的安全隐患,游客的财产甚至生命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提醒游客如遇此类无相应资质的车辆等,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旅行社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车辆承担旅游服务。
案例四:沧州某国际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渤海新区黄骅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到沧州某国际旅行社进行日常执法检查,该旅行社现场无法出具近两年完备的团队档案,经立案调查,沧州某国际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
二、处理结果
沧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渤海新区黄骅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给予沧州某国际旅行社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2年”。旅游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游客约定旅游活动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目的在于保障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旅行社有关合同及文件等资料(包括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行程单、地接社确认件、团队保险单、旅游用车合同、游客意见反馈单、与发生旅游业务单位签订的《旅游业务代理委托合同》、结算台账等)保存期限至少为两年。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