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呼某(某公司派遣出差员工)
事发经过:2025年3月,呼某与同事段某受公司派遣至呼和浩特市出差。出差第二天晚10时许,二人前往当地一家会所,在三楼大厅等候进行“精油推经络”按摩时,呼某突发疾病,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一审结果: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呼某家属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书。
二审结果:人社部门上诉,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应属工伤。
二审法院核心裁判理由
1.行为性质认定:法院认为,呼某因公出差期间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其在会所大厅等待的行为属于工作间隙的合理休息。目的是缓解连续工作产生的身体疲劳“符合情理”,并非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娱乐活动。
2.法律适用:法院认定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规定。呼某在出差期间为处理工作事宜而等待,该时段应视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在此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关键判决要点
该判决明确了在工伤认定中一些关键问题的判断标准:
1.出差期间的合理休息受保护:因公外出期间,为缓解工作疲劳而进行的正常休息(包括按摩等放松行为),不被视为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
2.倾斜保护职工权益:在因工外出的特定环境下,法院对“工作原因”和“工作场所”作有利于劳动者的宽泛解释,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职工权益的倾斜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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