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人社部今年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将推动修订已施行18年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大家关心的带薪年假,又有了新变化!一起来看。
山西:鼓励拼假,形成组合假期
4月22日,山西省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此次通知的最大亮点在于——支持职工将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中小学春秋假、周末调休、职工疗休养等结合,形成“组合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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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https://www.shanxi.gov.cn/ywdt/sxyw/202604/t20260422_10108347.shtml
重点内容如下:
要求切实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益,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平等享有法定休假权益,力争实现“应休尽休”。
各地要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年休假计划管理制度,坚持“年初统筹、全年动态调整”原则,结合生产任务、岗位设置等情况,制定职工轮流休假计划,科学合理处理工作与休假的关系,实现两者有序衔接、相互促进。对承担安全应急处置、民生保障等特殊工作任务的岗位,用人单位要提前谋划,制定错峰休假方案,精准平衡工作安排与职工休假权益。
各地要推动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将落实年休假制度纳入集体协商,列入集体合同。要指导用人单位优化假期使用安排,在制定休假计划时,支持职工根据个人实际,推动带薪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中小学春秋假、周末调休、职工疗休养等有机结合,实际形成较长的“组合假期”,有效实现错峰休假出行,提升职工休假和家庭生活品质。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信息台账,在中小学生春秋假、寒暑假期间,优先同意有未成年子女的职工带薪休假申请,以实际行动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
通知要求协同推进带薪错峰休假落到实处。人社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指导用人单位妥善处理生产经营与职工依法休假的关系。工会要依法履行维权职责,针对休息休假等问题,实施常态化监督,维护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合法权益。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引导企业经营者强化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主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主体责任,为职工休假创造条件。
陕西:未休年假工资按300%支付
4月16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发布《关于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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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https://rst.shaanxi.gov.cn/sy/tzgg/202604/t20260416_3630515.html
通知明确如下:
一、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各市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好带薪年休假制度,推动职工应休尽休。
二、鼓励引导用人单位与职工错峰休假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职工错峰休假制度,明确错峰休假的实施细则,依法统筹安排职工休息休假。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工作岗位等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科学统筹错峰休假与工作的关系,实现休假安排与生产经营有序衔接。对承担应急处置、民生保障等特殊工作任务的岗位,用人单位要提前谋划,制定错峰休假方案,精准平衡工作安排与职工休假权益。要引导职工根据个人实际,可分段灵活使用年休假,推动年休假与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中小学寒暑及春秋假等有机结合,实际形成较长的“组合假期”,满足职工探亲访友、旅游休闲、家庭照护等多元化需求,有效实现错峰休假出行,提升职工休假和家庭生活品质。
三、全力推进休假政策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指导用人单位妥善处理生产经营与职工错峰休假的关系;畅通劳动保障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将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检查范围。各级工会要结合实施涉工法律规定执行监督专项行动,依法维护职工的休假权利,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休假制度的监督,畅通“12351”工会职工服务热线,积极反映职工呼声;引导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将完善落实错峰休假制度相关内容纳入集体协商,写入集体合同。
同时,强化《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的政策宣传,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落实婚假及奖励假、产假及奖励假、男方护理假、哺乳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假等假期制度;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带薪年假常见问题
1.入职满一年才有带薪年假,合法吗?
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与累计工作时间直接相关。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有关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进一步对休假条件进行明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2.哪些情形下,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符合以下几种情况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部分网友咨询:休了产假当年还可以休年假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也就是说,休了产假仍然是可以休年假的。
3.年休假可以跨年休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其中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公司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又未支付相应报酬应该如何处理?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的50%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有权制定自己的请假规定,但规定必须合法合理。如果规定不合理,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信息来源:本文来源于“51社保网”,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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