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本文探讨了行政法上权益保护从主观权利向客观法秩序转型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意义,分析了两种保护模式的内涵与关系,并结合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实现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秩序有机统一的路径。
关键词
行政法主观权利客观法秩序权益保护行政诉讼
在现代行政法治的发展进程中,权益保护始终是行政法的核心议题之一。传统行政法理论主要从主观权利的视角出发,强调对行政相对人个体权利的保护。然而,随着公共行政的扩张与行政任务的多元化,行政法上的权益保护正经历着从主观权利向客观法秩序的重要转型。
主观权利保护模式以个体权利为中心,将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定位于防止行政机关对个人自由和财产的非法侵害。这种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自由主义法治国理念,强调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分立,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以保障个人的自由领域不受侵犯。
然而,20世纪以来,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和行政任务的扩展,行政机关不仅要维护社会秩序,更要积极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保护环境资源等。这些新型行政任务往往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难以用传统的主观权利框架加以涵盖。
客观法秩序保护模式应运而生。这一模式强调行政法不仅要保护个体的主观权利,更要维护社会的客观法秩序,包括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公共福祉。在客观法秩序视角下,行政机关的职责不仅是回应个体的权利诉求,更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从主观权利到客观法秩序的转型,并不意味着对个体权利保护的削弱,而是对权益保护内涵的丰富与拓展。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如何平衡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如何确保行政权的正当行使、如何构建有效的权益救济机制,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体现了这一转型趋势。行政诉讼不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观权利,也承担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客观法秩序的重要功能。通过行政诉讼,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既保障了个体权益,也促进了行政法治的健全发展。
展望未来,行政法上的权益保护应当实现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秩序的有机统一。既要坚守个体权利保护的底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也要承认公共利益的正当性,为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能提供法律空间。唯有如此,才能构建起既保障个人自由、又促进公共福祉的现代行政法治体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原文出处:《中国法学》2025年第4期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转载请注明出处
【节选说明】本文选自《中国法学》2025年第4期,为适应移动端阅读进行节选编辑,原文篇幅较长,如有需要请查阅原刊。
尚法读书会 · 每日法学精选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