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不得作为裁判依据。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的权利,对当事人没有主张、没有经过辩论的事实,法院如果依职权探知并径行认定,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巢湖市某租赁公司与江西某建筑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给付租赁费用622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直接依据一审证据认定新事实,称2016年3月21日后起重机由某建设公司使用,从而改判。但再审法院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证据记载不符,且被相反证据推翻,更重要的是二审未将该事实组织双方辩论,剥夺了当事人权利,因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说明调查收集情况。
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法官作为中立者,负责组织质证和甄别证据,不能成为质证主体。
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法院对依职权收集的证据不经质证直接裁决,或者质证程序不规范,比如混淆主体、鉴定人不出庭、质证方式不当等。
这些做法都违背了法律规定,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损害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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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需要明确界定,防止审判人员随意推诿或随意查证。同时应建立当事人申请取证制度,除法院主动调查的情况外,调查程序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启动。
还应实行审调分离制度,调查人员与主审法官分离,避免先入为主,保证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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