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太感谢你们了,这么久了还一直想着我们的案子!”近日,随着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将29000元案款全额交到法院,张某、程某等五人与周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圆满执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兑现。
意外离世引纠纷两级审理定责任
该案源于一起意外事件。2024年,申请人张某的丈夫程某某意外去世,张某、程某等五人认为周某某对此负有责任,遂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纠纷诉讼,主张各项损失共计120余万元。
经岳西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周某某支付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原告方不服判决,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周某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2025年3月7日,五申请人向岳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遇困陷僵局终本之后不放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周某某的财产状况开展全面查控,查明其名下无房产、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雪上加霜的是,被执行人周某某患有抑郁症,需间歇性在外地医院接受治疗,客观上缺乏履行能力。同时,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矛盾尖锐,无任何协商和解的余地。鉴于该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身体状况特殊,岳西法院于2025年9月3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不是终结案件,更不是放弃执行。”该案承办法官始终秉持“司法为民、执行不止”的理念,对终本案件实行动态管理,从未放弃对该案的跟进。
持续跟进释法理温情执行促履行
终本后的6个多月时间里,岳西法院实施团队干警始终将该案挂在心上,持续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耐心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干警一方面详细解读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阐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身体状况,理性沟通、化解对立情绪,积极寻找矛盾化解突破口。
干警的不懈坚持与真诚沟通,逐渐打消了被执行人一方的侥幸心理,也让其感受到司法的温度。2026年3月30日,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专程到庭,代为履行全部案款。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申请人自愿同意减免1000元,最终以29000元结清此案,这场历时一年多的纠纷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以案说法】
本案的成功执结,是岳西法院坚持“终本不终止、结案不结束”执行理念的生动实践,也彰显了司法的刚性与温度。
【法官提醒】
1. 生效判决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拒不履行将面临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终本”≠“终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暂时性结案方式,并非案件彻底了结。法院会对终本案件持续动态管理,定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申请人也可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推动案件执行。
3. 司法有力度也有温度:法院执行工作既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司法权威,也兼顾情理法理,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困难,通过耐心沟通、善意执行,促成矛盾实质性化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附:相关法条全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修正)
第二百三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释〔2016〕18号)
第六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4修正)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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