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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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信托投资禁止刚兑。但在信托、资管结构化金融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信托产品设置优先级、劣后级分层结构,劣后级受益人与优先级受益人单独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投资亏损时由劣后级向优先级补足本金及固定收益的情形。
那么,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银行诉山东某石化有限公司、某信托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结构化信托内部,优先级与劣后级受益人自行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自主约定的风险分担机制,不属于金融机构刚性兑付范畴;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协议合法有效。
本案焦点问题为,案涉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石化公司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是否构成违规刚性兑付,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某信托公司发行结构化信托计划,某银行为优先级受益人,山东某石化公司为劣后级受益人。为保障优先级投资人本金及收益安全,双方另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若信托计划清算收益不足,由劣后级石化公司补足优先级全部本金及约定收益。后续信托项目出现亏损,优先级银行主张劣后级公司按照协议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山东某石化公司抗辩,案涉差额补足协议属于金融产品刚性兑付,违背金融监管政策,应当认定整体无效,无需承担补足责任。
从以上事实及司法裁判规则可以得出结论:禁止刚性兑付的规制对象是金融资管机构,目的是防止金融机构保本保收益、规避市场风险。而优先级与劣后级投资人之间的差额补足,是投资人内部风险与收益的自主分配约定,并非信托机构兜底兑付,不属于法律禁止的刚性兑付情形,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协议合法有效。
据此应当认定,案涉差额补足协议系双方真实合意,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属于违规刚性兑付,合法有效,劣后级受益人应当依约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周军律师提醒,资管机构不得刚性兑付,但投资人之间可自主约定差额补足。优先级、劣后级受益人内部签订的风险兜底、差额补足协议合法有效,对签约双方具有强制约束力,劣后级投资人需按约定补足亏损。参与结构化信托、资管产品投资时,各方需审慎签订差额补足、风险分担协议。遇到结构化金融产品纠纷、差额补足协议效力认定、违约责任追责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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