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验公职人员的时候来了!
近日,江西九江多地发布通知,号召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带头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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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县更明确,“绝不拖延推诿、不打折扣、不搞变通”,将物业费缴纳作为干部评先评优和提拔重用的前置审核。
消息出来,网络颇有些哗然。按时交物业费本是法定义务,何以要用红头文件来号召某部分人“带头”履行?
公职人员带头交物业费,可否反过来问一问:
公职人员有没有权利拒交物业费?
听着像抬杠,但仔细想想,公职人员可否以“一个普通业主”的身份出场,而不预设道德标兵的角色?
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子,说某物业公司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场,也未向新物业公司履行交接义务,还要继续收物业费。
法院的判决是:不予支持。
合同已终止,赖着不走,还要业主掏钱?
判决没说让哪个干部带头交费、感化对方,它只说了一句法律本该说的话:“合同不在了,钱就别收了。”
进一步说,如果物业服务触犯了底线,法律是不是也该给公职人员一个暂不交费或减免交费的明确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对物业公司有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换言之,物业公司不只是扫扫地、看看门,还有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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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至少有五类场景,是可以合法维权的。
它不是“特权”,也跟是否公职人员无关,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第一:物业公司违法经营、侵害业主共有权益。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可现实呢?不少物业公司把这部分收益悄咪咪装进口袋了吧。
2025年11月,南京江宁区博恩花园小区业委会起诉前物业公司,成功追回约771万元公共收益及利息。
第二种:物业公司拒不退场、事实合同已经失效。
最高法2025年12月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出:原物业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场的,法院对其索要物业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三种:物业公司采用非法手段催交费用。
最高法同一批典型案例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通过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方式催交物业费,譬如门禁和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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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物业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害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民法典》第942条写着:物业服务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有些小区,车库污水横流,电梯随时可能坠落,物业公司已然触碰法律底线。
第五种:物业公司被业主大会依法解聘、拒不移交。
《民法典》第946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以上五种情形,可以拒交物业费。这是物业公司自毁合约在先,与“觉悟高低”与“带头与否”无关。
遗憾的是,多地倡议书并没有划出界限,而是把公职人员装进了道德筐子。无论物业服务好不好、无论对方有无违法,都得“绝不拖延推诿”。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公职人员该不该带头交费”,而在于谁来保证他们交的每一分钱,换来了等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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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的倡议书原文写道:“对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应通过合法途径反映,不应以拒缴物业费方式处理”。
话本身不无道理,拒缴物业费有法律风险。
但在现实中,“合法途径”往往是“漫长艰难”的代名词。也许走完全部流程,物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
克而瑞物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全国物业费收缴率从2020年的93%跌到2025年的71%,连续四年下滑。这只是一小部分人“觉悟不高”吗?
物业纠纷的本质,从来不是“有些人觉悟不高”,而是业主、物业公司、监管部门之间责权利长期不对等。
身边就有,物业公司肆意侵占公共收益,监管部门执法软弱无力,个别领导干部享受“免单特权”。
矛盾尖锐如此,指望公职人员靠“觉悟”缓解行业危机,是解决问题,还是拖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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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普通公职人员来化解系统性矛盾,到底是“带头”,还是“垫背”?
实际上,更值得公职人员“带头”去做的,是那些物业纠纷中难而正确的事:
带头监督公共收益账目、带头参与业委会筹备、带头督促监管部门履职。
这些比带头交钱难得多、累得多,却有价值得多。
公职人员利用自身法律素养和组织能力,带头依法维权,必将成为法治社会的靓丽风景。
真正需补课的,不是公职人员的觉悟,而是物业服务行业的契约精神和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当物业公司服务达标,公共收益账目透明,交物业费这件事根本不需要倡议书。
反之,服务低劣、侵占公共收益、拒不退场的物业公司,早就该站到审判台前。
以法律为准绳、敢对掏钱“说不”的公职人员,或许正是法治最好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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