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甲、文眉、种睫毛、打耳洞
这些都是美容门店的常见项目
因为给顾客打耳洞
被处以高额罚款
这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
“深圳政法”公布一案例
一美容院给顾客打耳洞赚46元
差点被罚2万元
黎某(化姓)是大鹏新区某美容美甲店的老板。为丰富门店业务,2023年8月,她在美团平台发布了“舒适打耳钉”的商品广告,并上传了线下门店的营业执照。
从8月到11月,黎某在美团平台上售出“舒适打耳钉”商品3个,为2名顾客提供了穿耳孔服务,共收入46元。
2024年4月,监管部门注意到黎某公开发布的打耳钉商品广告,随后执法人员对其经营的美容美甲店开展了现场调查。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相关规定,穿耳孔术属于一级美容外科项目。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人员必须经执业医师注册,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但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发现,黎某本人没有相关医师资质,其门店也没有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执法人员责令黎某立即停止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并于2024年5月29日向黎某送达涉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元整,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2024年6月,黎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申请行政复议,她表示门店经营困难,2万元的罚款超出了承受能力,而且与她的行为造成的影响也不相适应,毕竟自己并没有给顾客带来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不良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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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元和2万元
获利与罚款数额相差悬殊
从朴素的情理出发
很容易让人产生“过罚失当”之感
那么罚款金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复议又会给出怎样的结果?
我们继续来看
在这个案件当中
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争议焦点在于处罚是否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医师行医的,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外,还要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被申请人考虑到黎某是初次违法,属于从轻情节,已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但2万元的处罚金额仍明显偏重。
黎某表示自己并不知道给顾客打耳洞需要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非主观故意违法。经复议机关调查,黎某在广告上架的3个月期间,仅实施穿耳孔术2次,违法情节较轻,涉案金额较少,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下架案涉服务项目,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另一方面,穿耳孔术虽然属于医疗美容外科一级项目,但实践中操作过程并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
穿耳孔术在美容店、饰品店等场所常有开展,在各大网购平台上也可以搜到各种自行打耳洞的仪器,销量动辄成千上万。所以大众对其属于医疗行为的认知度普遍不高,风险预判较低,其社会危害性应当与其他的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非医师行医行为进行一定区分。
依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权衡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的情况,复议机关酌情将罚款2万元依法变更为罚款2000元,在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惩戒与教育功能的同时,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法理和情理的平衡。
黎某表示接受复议处理结果,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按要求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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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报道
来源:深圳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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