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发挥商标异议和评审程序在打击恶意注册、保护在先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强化以案说法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和使用观念,持续推进营造知识产权良法善治浓厚氛围,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选出“2025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01
第78186637号“问界出行”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赛某斯汽车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注册在第39类车辆共享服务等服务上的第55121777号“问界”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双方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问界出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的出租车运输,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55121777号“问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的为导航目的出租GPS(全球定位系统)设备、车辆共享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且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关联密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是商标异议审查中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判定服务类似关系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商标局对于类似关系在新兴产业场景下的尺度把握及判断标准的弹性化。该案结合行业实际及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充分考虑新兴领域中商标所承载的商业价值,合理判定新兴领域中相关服务的类似关系,有力制止“傍名牌”行为,为进一步强化新兴领域商标专用权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伍葳 唐婕)
02
第77565415号“HOPPI JUJU WIPES及图”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某文化传媒(深圳)有限公司被异议人:泉州某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奶龙”是原创动漫IP。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奶龙及图”等商标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异议人所主张的在先著作权。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
”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010615号“
”、第44885213号“
”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交的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奶龙》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上述美术作品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构成实质性相似。上述美术作品作为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并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这是一件规制恶意注册国产动漫IP相关商标的典型案例。该案着重考量动漫IP知名度与精神内涵,对著作权成立要件及利害关系人的认定进行深入辨析,为类案审理提供了指引,体现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产业发展的有力支持。(田红林 许文温)
03
第80787978号“CLEAF KELIFU”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某某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人与关联主体抄袭、摹仿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异议人的“CLEAF”商标在木制面板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CLEAF KELIFU”由异议人“CLEAF”商标及对应中文“可丽芙”的拼音“KELIFU”组合而成。被异议人与具有特定关系的刘某某申请注册“CLEAF”“可丽芙”“KELEAF”“克丽芙CLEAF”“可莉芙岩”等多件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关联公司与刘某某使用“意大利可丽芙岩板”等文字宣传其产品系来自异议人的意大利品牌。被异议人反复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违背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综合考量被异议人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排除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之适用,并以反复抄袭、摹仿行为作为核心要件,认定其注册手段具有不正当性,违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为准确适用上述条款进行了有益尝试。(江京晖 陆小园)
04
第74201587号“高纪凡GAOJIFAN”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高某某
被异议人:张某某
异议人主要理由:高纪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及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异议人姓名权的损害。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姓名权的损害。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高纪凡现任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是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曾获得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技术发明奖”等多种荣誉,其创办的企业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姓名已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及影响力。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擅自将与异议人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高纪凡GAOJIFAN”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构成对异议人姓名权的损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考虑异议人在新能源产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在先姓名权知名度所及领域做扩大认定,判定被异议商标构成对企业家姓名权的损害。对知名企业家姓名权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权益,更关系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创新生态的营造。该案依法遏制恶意攀附他人姓名的不当商标注册行为,释放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打击恶意注册行为的强烈信号。(刘盈盈 江渊)
05
第74885858号“ETKHO”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某工作室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某电气(天津)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人作为异议人在中国代理公司的关联公司,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在医疗领域电气安全设备上已在先使用“ETKHO”商标。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均为同一人,故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被异议人基于除代理或代表关系外的其他关系明知异议人使用“ETKHO”商标。被异议人将与异议人“ETKHO”商标字母组合、表现形式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典型意义
该案系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制恶意抢注行为的典型案件。该案在审查实践中细化了该条款中“其他关系”的认定情形,将企业信用信息、同一控股股东等公司法意义上的关联线索纳入考量,为“关联主体串通合谋”场景下的明知推定规则与证据链构建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有效提升了对隐蔽抢注行为的规制效能,对维护商标注册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李阳烨 张丹丹)
06
第12793459号“苏罗”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某丝绸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苏罗”是一种优质面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材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非固有词汇,经被申请人使用显著性增强,并非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申请人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未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亦未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非遗技艺相关的标志并不因与商品存在关联而当然缺乏显著性,认定时应从整体语义出发,避免对文字进行机械拆分或要素叠加,以免不当扩大商标法描述性条款的适用。同时,在综合考虑标志描述性程度及实际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将其是否在市场中形成稳定的识别效果作为重要判断依据。该案兼顾商标制度中的公共利益保护与非遗技艺的市场化利用需求,明确了非遗相关标志在商标法框架下的保护边界,在防止公共资源被不当垄断的同时,充分发挥了商标在服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高丽丹 马静雯)
07
第13656705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某医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25日期间(下称指定期间)内对第13656705号图形商标(下称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在案证据充分表明了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意图与行为,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持续推进临床试验及药品上市准备,有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和必要准备,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实际在市场流通领域使用复审商标,具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复审商标依法应予维持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立足生物医药行业药品研发周期长、审批严格的特点,认定药品临床试验阶段未商业使用商标具有正当理由,既维护了商标撤销制度“促使用而非单纯撤销”的本意,有利于稳定商标注册秩序,又为生物医药企业创新研发提供了包容的法治营商环境,以法治护航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张静 徐鲁寅)
08
第3183109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袁某
被申请人: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图形与我国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的肖像相似,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8年6月申请注册,2019年3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的广告、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会计等服务上。争议商标的图形与袁隆平的肖像相似,用作商标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典型意义
该案将攀附国家功勋人物声誉,进而导致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技术背景、品质声誉、来源等产生错误期待的情形,明确纳入“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范畴。这丰富和完善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适用场景,尤其是对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服务领域具有重要的规范指引价值。随着商标审查审理实践的不断发展,对于国家功勋人物形象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方式也在日渐丰富,任何想要绕开法律规定、审查原则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企图终将落空。(李海临 田淑芹)
09
第47044156号“陈体全李升佐”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广州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药厂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某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00443号“陳李濟”商标、第12000455A号“陳李濟 始创于1600年及图”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申请人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陈李济”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医药行业从业者,结合被申请人企业字号及名下多件商标均与申请人“陈李济”商标、创始人姓名“陈体全”及“李升佐”相同近似的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两件引证商标显著中文识别部分“陳李濟”中的“陳”指向申请人创始人之一“陈体全”,“李”指向申请人创始人之一“李升佐”,争议商标系将之组合,难谓正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典型意义
该案在商标近似的判断过程中,准确把握审查审理标准,灵活运用近似判定方法,确保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该案对老字号进行延伸保护,有力打击恶意抄袭、摹仿老字号创始人姓名的行为,为老字号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李焱 张萌)
10
第62988785号“宁王科创”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宁德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宁王科创”与其引证的第47029701号“宁德时代”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宁王”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已由其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同类别的电池相关商品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动力电池领域知名度较高,“宁王”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已成为其专属指代称谓。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7件含“宁王”文字的商标,且未提交使用证据,其行为缺乏正当性。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依法宣告其无效。
典型意义
该案是规制攀附知名企业商誉、恶意抢注商标的典型案例。申请人作为动力电池领域领军企业,在同行业及相关领域公众的认知中,“宁王”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商标局综合考量相关因素,精准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恶意,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为商标领域保护新质生产力、助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指引。(张静 刘婷)
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2025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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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晏 如
责 编:孙雅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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