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间,男子和同事去会所准备做按摩,等候时突发疾病,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人社局认定其不构成工伤,家属上诉后,法院两审均撤销该决定,最终认定属工伤。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起工伤认定纠纷案的终审结果,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当地人社局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明确呼某出差期间身亡属工伤范畴。
事件要从2025年3月说起。呼某和同事段某受公司委派,前往呼和浩特市出差,主要负责办理公司项目相关手续。出差的第二天晚上10点左右,两人来到当地一家会所,打算做精油推经络按摩,在会所三楼大厅等候区等候时,呼某突然突发疾病。
接到求助后,120急救车迅速赶到现场,将呼某送往医院抢救。遗憾的是,经过全力救治,呼某还是于次日凌晨1时8分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呼某所在公司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2025年5月,当地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人社局给出的理由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才可认定为工伤;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人社局认为,呼某的情况不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因此不构成工伤。
呼某家属对该决定不服,将当地人社部门诉至法院,引发一审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明确了该案的两个核心争议点:一是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在休息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二是呼某前往会所,是否属于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
一审法院查明,呼某出差的核心目的是办理公司项目手续,前往会所属于工作间隙的休息,且有证据证明,呼某在等候期间仍在处理与工作相关的事宜。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呼某从事了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当地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该决定书。
一审判决后,当地人社部门不服,提起上诉。人社局上诉称,“因工外出期间”的休息应限定在必要、合理的范畴,呼某前往会所接受按摩服务,明显超出了合理休息范围,与工作职责无直接关联,不应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呼某系正常因公出差,期间未违反任何禁止性规定。当地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显示,呼某死亡事件中,其无任何违法行为;呼和浩特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受理记录单则明确,呼某病发时为心跳呼吸骤停。
二审法院认为,呼某在等待与出差办公相关的工作人员期间,在会所三楼大厅休息,缓解连续工作带来的身体疲劳,符合常理,且有证据证明呼某在等候期间仍在处理与工作相关的事宜。该等候期间属于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其突发疾病身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人社部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无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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