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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前言:从“胜诉”到“回款”——以执行思维重塑诉讼策略的律师实践
在传统的法律实践中,诉讼律师的核心职责常常被定义为“赢得官司”。我们精通于请求权基础的构建、证据规则的运用与法庭上的博弈,力求获得一份事实清晰、说理充分、结果有利的判决书。这无疑是专业的体现,也是诉讼的起点。然而,一个日益尖锐的现实摆在所有债权人代理律师面前:面对日益增多的、在诉讼之初就已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一份漂亮的胜诉判决,很可能沦为一张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
“执行难”,尤其是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不能”,已成为实现司法公正最后环节的梗阻。在此背景下,一种更具终局性、务实性的律师工作思维——“执行思维做诉讼”——应运而生,并成为破解上述困境的关键方法论。
执行思维做诉讼,其精髓在于“以终为始”。它要求律师在案件代理之初,就站在执行回款的终点,逆向推演和设计整个诉讼方案。其目标不再仅仅是获得一纸判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文书,而是为了最终能够实际控制、处置财产,实现当事人债权而进行的一切程序准备与事实固定。这与“单纯诉讼思维”形成了根本性差异:
- 目标维度:单纯诉讼思维以“法院支持我方诉请”为终点;执行思维则以“债权获得实际清偿”为终点,胜诉判决仅是通往终点的一个关键步骤。
- 案件审视范围:单纯诉讼思维严格遵循法律关系相对性,主要围绕直接当事人展开;执行思维则具有“穿透性”,主动审视与债务人有财产关联的一切第三方(如收款方、关联公司、债务人的债务人),并将其纳入策略考量。
- 策略设计:单纯诉讼思维聚焦于如何赢得当前案件;执行思维则进行“全局规划”,将本次诉讼视为一场综合性法律战役的“先遣阶段”,同时为可能的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到期债权等后续程序预设伏笔、固定事实。
- 庭审活动重点:单纯诉讼思维的法庭调查围绕本案法律关系要件展开;执行思维的庭审发问则极具策略性,会刻意探查并固定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的财产关系、资金往来、债权债务等为后续执行程序所必需的关键事实,并将其牢牢锁定在庭审笔录与判决文书之中。
- 律师角色:律师从一个单纯的“诉讼技术员”,转变为一个“债权实现设计师”和“战略规划师”,其价值不仅仅体现在法庭上的胜负,更体现在为当事人开辟了多条切实可行的债权实现路径。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的“失信债务人指示债权人将货款支付给第三人”的案例,全景式地展示如何将执行思维贯穿于诉讼全过程。从如何突破程序限制将案外人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到如何设计一套“审判与执行兼顾”的庭审发问提纲,再到如何将庭审固定的成果转化为执行阶段的多种凌厉工具,我们将逐步拆解这一思维模式下的具体战术与操作细节。
我们相信,掌握并运用“执行思维”,将使律师的服务突破诉讼环节的局限,真正触及当事人商业活动的核心关切——风险化解与利益实现,从而在激烈的专业竞争中构建起独特的、难以替代的核心能力。现在,让我们开始这场从“胜诉”到“回款”的战略推演。
基本案情
甲向乙购买货物,依据乙的指示将货款转至丙的账户,但乙未依约交付货物,触发合同解除条件。经查,乙公司在合同签订时便是失信被执行人。甲拟起诉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返还货款,但鉴于乙是失信被执行人,即使诉讼成功,仍将面临无法执行的问题。甲若要顺利实现回款,该如何制定诉讼策略?
核心要旨
本案并非单纯的合同违约之诉,而是一场以“债权实现”为终极目标的综合性法律行动。面对主债务人(乙)已丧失偿债能力的现实,诉讼策略必须超越“合同相对性”的常规思维,前置执行考量,将实际收款方(丙)纳入法律程序,通过诉讼程序固定关键事实,为后续一切可能的执行手段(包括直接执行、代位权、撤销权、追加被执行人)铺平道路。
一、案件研判:传统路径的局限与突破点
1.案件核心事实: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依乙指示将货款支付予第三人丙。乙违约且为失信被执行人,甲解除合同后,面临对乙胜诉却无法执行的风险。
2.传统诉讼思维的困境:
- 合同相对性原则:严格依据该原则,丙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 债务转移认定:需债权人甲明确同意,仅有付款指示不足以成立。
- 不当得利之诉的直接挑战:在乙丙存在基础关系(如委托、抵债)时,认定丙对甲构成不当得利存在法律争议。
3.执行思维的破局起点:必须承认,单纯起诉乙获得一纸胜诉判决对甲毫无实益。因此,本次诉讼的首要目标不是“是否胜诉”,而是“为执行扫清障碍”。丙是连接款项与乙的责任财产的关键节点,必须不惜一切代价将其“拖入”本次诉讼的程序中,通过庭审调查固定乙、丙之间法律与事实关系的证据。
二、核心诉讼策略:多路径嵌入第三人丙
目标:无论丙最终是否在本案中被判决承担直接责任,都必须确保其成为本次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或第三人),并利用庭审程序查明并固定关键事实。
路径一:将丙列为共同被告(首选策略)
- 请求权基础设计:对乙主张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63、566条);对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民法典》第985条)。二者可列为并列或备位(补充清偿)关系。
- 法理支撑:主张甲乙合同解除后,丙继续占有货款的基础(乙丙间的法律关系)若因此动摇或丧失,则丙的获利失去法律依据。此策略将丙的“得利”与甲的“损失”直接挂钩,旨在说服法官突破连环债务的外观,审视实质公平。
·诉讼优势:
- 直接为判决丙承担责任创造可能(最优解)。
- 丙作为被告,负有更重的应诉与举证义务,我方可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获取对其不利的信息。
- 一审判决即对丙产生既判力,为后续执行其财产提供直接依据。
路径二:将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备用策略)
- 适用情形:若法院对将丙列为被告持有疑虑,或我方初步证据不足以支撑对丙的直接诉请。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主张案件处理结果(乙是否应向甲还款)同丙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影响乙丙内部结算)。
·策略价值:
- 程序绑定:丙同样被纳入本案诉讼程序,受生效判决约束。
- 调查权:我方可依法对丙进行庭审发问,其陈述将被记入笔录,形成对其有约束力的“自认”。
- 事实固定:为后续提起代位权诉讼、执行到期债权奠定无可争议的事实基础。
三、决胜关键:庭审发问提纲(固定事实,为执行铺路)
此环节是“执行思维”在诉讼阶段的核心体现。无论丙是被告还是第三人,均应围绕以下目标设计发问,并将问答详细记录于庭审笔录。
四、诉讼后的执行工具箱:已固定的关键事实如何转化为执行力
通过前述诉讼,我们已不再是“盲人摸象”。根据庭审固定的不同事实,可启动如下精准执行程序:
五、给律师的行动建议清单
1.诉前准备:全面调查乙、丙的工商信息、涉诉涉执情况、财产线索。尤其关注乙丙之间的历史交易、关联关系。
2.诉讼请求设计:必须将丙列为被告。诉讼请求可表述为“请求判令乙返还货款XXX元及利息,丙在得利范围内(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或补充)清偿责任”。
3.证据组织:除甲乙合同、付款凭证外,着力收集任何能证明乙丙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如借款合同、对账函)或丙实际控制并使用了货款的证据。
4.庭审聚焦:将庭审发问作为重中之重。提前准备书面发问提纲,当庭要求记入笔录。发问应逻辑严密,层层递进,旨在迫使对方做出对己方有利或无法回避的陈述。
5.判决与执行的衔接:收到判决后,无论丙是否被判担责,应立即根据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庭审固定的事实,评估并选择上述“执行工具箱”中最有效的程序,迅速启动,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
总结:办理此类案件,律师应扮演“战略设计师”而非“诉讼代理人”。你的工作起点是“甲最终如何才能拿到钱”,终点是设计一套环环相扣的法律行动组合。本次诉讼是这套组合拳的第一击,其核心价值在于确权与确证——为后续所有可能的强制执行动作,拿到“通行证”与“路线图”。
后记
本文对“执行思维做诉讼”的探讨,仅是源于实践的一点粗浅阐发,力图勾勒出传统诉讼路径外的一种战略框架。法律实务的海洋深邃广阔,任何单一视角均有其局限。文中所述策略与案例,旨在抛砖引玉,以期激发同仁们更深入的思辨与碰撞。我们深信,专业共同体的智慧交融,方能推动方法论的持续进化与突破。若文中有任何疏漏或不当之处,诚盼各位同行、前辈不吝指正,海涵之余,共话精进。愿思想的火花,能照亮权利实现的最后一公里。
● 本文作者 ●
冯英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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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8年企业法务管理工作经验和6年民商事诉讼经验。曾为多家地方国企、民营企业、企业集团及政府机关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熟悉劳动争议、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执行异议等领域的争端解决。近年来聚焦于重大民商事诉讼、创业群体法律服务和强制执行领域的热点法律问题研究与实务。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强制执行,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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