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就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在法律上通常被认为是属于情感道德范畴的协议,它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发生,不同于合同编意义上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因此,这类协议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约束力,不能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解决。
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即使签订了包含“净身出户”条款的忠诚协议,法院也不会支持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该协议。如果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强制要求对方履行忠诚协议中的赔偿或违约责任,是否履行全凭当事人自愿。所以,如果夫妻一方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分享
Case sharing
关联索引
案号:(2020)京0113民初9414号
案号:(2021)京03民终8334号
基本案情
W某与S某于2017年2月22日登记结婚。
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房产协议》一份,主要内容如下:“…男女双方于2017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经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将位于顺义区××镇××村××街××号登记在S某名下的房产:北正房和东西厢房进行平均分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每人各占一半,夫妻双方不得私自对房产进行处置。如女方W某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如男方S某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此协议一式两份。男方:S某(摁印),女方:W某(摁印),落款日期:2018年2月26日”。
本案争议焦点:W某与S某所签订《房产协议》性质及效力的认定
法院认为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房产协议》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一方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内容,系以夫妻关系身份为前提,基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身份性,虽以合同形式存在,但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发生,不属于合同编意义上的合同,故不宜纳入合同编财产关系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夫妻忠诚协议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样亦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强制予以履行,是否履行全凭当事人自愿。夫妻一方以对方违反协议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故双方虽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但应建立在双方诚信自愿履行基础之上,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约束力,故不能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W某基于《房产协议》主张分割涉诉××号宅院内房屋份额,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本案中,W某与S某签订的《房产协议》涉及到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和忠诚义务,特别是在一方违反忠诚义务时的财产处理问题。根据法院判决,该协议中的“任一方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条款,虽然以合同形式存在,但由于其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发生,且涉及情感道德范畴,因此不属于合同编意义上的合同,不应纳入合同编财产关系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
这个案例表明,虽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来表达对忠诚的期望和承诺,但这种协议并不具备强制法律效力,不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在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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