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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厅内体验展车时启动车辆引发冲撞
法院:体验行为未超出正常合理范围,售车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消费者在体验展车过程中启动车辆,引发冲撞,是否需要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驳回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由其自行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
2024年2月18日,患有一定视力残疾的未成年人潘某前往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展厅参观体验展销的新能源汽车。进店后,在工作人员在场情况下,潘某进入了停放在展厅内某车辆的驾驶室,并进行触摸体验。体验过程中,潘某意外启动了案涉车辆,导致车辆冲出展厅,撞坏了自动感应门以及另一辆展车。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潘某及其父亲赔偿损失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作为专业经营主体,对于其展厅内停放车辆被误操作启动的危险性应有足够的认识,应当尽到更为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然而事发时,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对于其展示的车辆存在未设置展车模式、车辆钥匙未远离安全区域等管理过失,导致潘某上车体验时车辆被启动并引发事故,具有重大过错。关于潘某系未成年人且有视力残疾等情况,法律上并无相关规定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视力残疾者体验展车服务。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盐城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应当适用一般侵权的相关规定,按照过错原则来确定具体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潘某在展车环境下触碰案涉车辆按键、踏板等行为均未超出体验车辆的正常合理范围,故对启动案涉展车造成的损害不存在主观过错;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作为具备机动车销售资质的专业经营主体,应当全面了解行业规范,承担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其既未将静态展示的案涉车辆调成展车模式,也未将该车钥匙带离有效使用范围,同时缺乏对潘某的指导和风险提示,最终引发事故,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近年来,随着智能网联技术的发展,搭载无钥匙进入、一键启动等功能的车辆已成为车辆买卖市场主流。因此,在展车过程中,汽车销售公司应将展车设置成符合安全要求的体验状态,防止消费者误操作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害;同时,也要及时对体验汽车的消费者进行操作指导、风险提示等,确保消费者安全体验,避免风险。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建杰 裴葭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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