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基本情况】
2026年2月23日下午,连州市东陂镇某村的黄某因长期积压的邻里矛盾,一时情绪失控,行至同村刘某家屋后,捡起路边的一块水泥块,猛地砸向刘某家后墙的窗户。随着几声脆响,四块玻璃应声碎裂,现场一片狼藉。刘某家中因窗户破损,不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更影响到正常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
事件发生后,刘某找到黄某理论,双方言辞激烈,险些再次发生冲突。此时,刘某并未选择“以牙还牙”,而是冷静思考后,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他主动来到连州市东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对此次纠纷进行调解。东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申请后,调解员第一时间分别约见了黄某和刘某,详细询问事发经过,核实证据,并深入了解矛盾的深层原因。调解员向黄某明确指出:无论此前有何矛盾,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都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另一方面,调解员也耐心安抚刘某的情绪,引导其理性提出诉求,并指出邻里之间应互谅互让,过高的要求不利于矛盾的彻底化解。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工作,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当场向刘某赔礼道歉,承诺在7日内自费购买相同规格、品质的玻璃,并聘请专业人员为刘某修复被砸坏的窗户,恢复原状。刘某对黄某表示谅解,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这起一度剑拔弩张的邻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矛盾双方重归于好。
【本案例涉及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解决问题的对策或建议】
一、树立“调解优先”的意识。很多村民遇到纠纷,要么忍气吞声,要么以暴制暴。本案提供了一个正确的范本:刘某在权益受损后,没有选择争吵或报复,而是主动走进连州市东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大门,这是最理性、最经济、最有效的选择。建议广大村民朋友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解决纠纷的“第一站”,不花钱、不伤和气、不结仇怨。
二、算清“三笔账”,管好情绪。冲动之前,务必冷静。一是法律账:故意毁坏财物,轻则民事赔偿,重则可能触犯刑法;二是经济账:修窗户要花钱、花时间、花精力,还可能因此耽误工作;三是人情账:邻里“低头不见抬头见”,矛盾激化后双方难堪,子女也会受到影响;黄某若能早一点想到这三笔账,就不会举起那块水泥块。
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认为邻居日常的杂物堆放、排水等问题影响了自己,正确的做法是:首先心平气和沟通;其次请村委会或调委会出面协调;最后可以依法提起相邻关系诉讼。绝不能用违法的方式去对抗可能的不当行为,否则有理也变无理。
来源:东陂镇人民政府
编辑:林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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