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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谈论要不要生孩子时,习惯从经济、教育、养老、健康等功利、现实的角度出发。但事实上,生育从来不只是一个经济决策,更是一个绕不开的伦理命题,它关乎生命伦理、个人价值、女性权利…等问题。
然而,这些重要的问题却长期被忽视、被回避,缺乏真正深入而系统的讨论,《为什么要孩子?》一书直面了这一空白。下文节选自本书序言,作者克里斯蒂娜·欧弗罗尔从哲学视角梳理了生育的理由与界限。文章部分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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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生孩子?
我猜想,大多数人最后都会问自己“为什么生孩子”这个问题,一生中至少一两次。
在比现在年轻得多的时候,我一直在试图决定是否生孩子。我最终还是选择生了两个,并且非常爱他们。拥有他们是我的幸运和福气。
这个过程中我学到了一点东西,关于做是否生孩子的决定。首先,如果你想等到完全确定这是一个对的决定时才生,那么你可能会永远等下去,也可能永远不会有孩子。
其次,正如奥诺拉·奥尼尔所说,生孩子的决定不仅仅是选择怀一个孩子,而是决定“承担更长久、更高要求的任务,去抚养孩子或安排孩子的成长,至少要达到使之能在社会中独立生活的最低程度”。但你不可能预知成为父母会是什么样子,也不可能预知自己会生下什么样的孩子。直到有了孩子之后,你才能完全明白创造和养育这个孩子的过程中,何谓好,何谓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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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生孩子是一个永远改变你生活的决定。它不可逆转,因此在重要性上超过其他大多数人生抉择,包括那些与教育、恋爱承诺、工作或居住地有关的决定。正如一位作者所说:“做母亲是一个门槛,一旦跨过,就无法回头……讽刺的是,在这一点上它就像死亡——哈姆雷特说的‘那旅人永不复返的疆界’。在成为母亲的过程中,一个女人去了一个新的地方。”
选择是否生孩子似乎并不是一个值得分析的决定,甚至好像也无法分析。小说家玛格丽特·劳伦斯曾写道:“我真觉得没必要分析我想生孩子的动机。为了让自己安心?为了好玩?为了自我满足?无所谓。对我来说,这就像问你为什么想要写东西一样。谁在乎呢?你必须写,就是这样。”
哲学家戴安娜·蒂金斯·迈耶斯同样观察到:“当被问及为什么想要或不想生孩子时,大多数人都一脸懵。善于表达的人也会语无伦次,开始搜刮辞令,抓一堆自相矛盾的解释和各种理由。”
一个人如何决定是否生孩子,以及选择生育的道德伦理,是我几十年来一直在思考的话题。在本书中,我探讨了“为什么生孩子”这一问题的核心。我想追问的是,如果不再对生孩子这件事感到“困惑”和无言以对,我们可以谈论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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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选择生孩子是一个伦理问题?
为何不生孩子需要理由,
生孩子却不需要理由?
在当代西方文化中,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一个人似乎需要有不生孩子的理由,却不需要有生孩子的理由。没有孩子的人经常受到无礼的批评,并被要求解释他们的处境。一位女性写到她决定不生育后,“被谴责为冷血、自私、不淑女、不自然、邪恶”。
人们认为,如果有些人没孩子,那是因为他们生不了、太自私,或者只是还没抽出时间去生。无论如何,他们应该给对话者一个解释,而不能就这么决定不生育。相比之下,没人会对一个刚怀孕的女性或一个骄傲的新手父亲说:“你为什么选择要那个孩子?你有什么理由?”选择生育被认为不需要任何思考或理由。
的确,哲学家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就说:“正如需要一个特殊的语境去解释‘你想要健康(或知识、快乐,或美德)是为了什么’一样,去解释‘你想生孩子是为了什么’也需要一个特殊的语境。婚姻是‘被祝福的’,而不是被争议所诅咒的;有孩子的人是‘被幸运之神眷顾的’;没孩子的人是‘不幸的’;不能生孩子是一种缺失、一种匮乏、一种不幸。”
换言之,赫斯特豪斯认为,在特殊语境之外探究生孩子的动机或原因没有意义。这种观点认为,生孩子是缺省立场;不生孩子才需要解释和理由。
这些隐含假设,我认为,与人们对它应有的态度是反过来的。所谓举证责任——或者我称为说明理由的责任——应该主要由选择生孩子的人承担。也就是说,选择生孩子比选择不生孩子需要更小心的论证和推理。原因很简单,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一个新的、脆弱的人类诞生了,他的未来可能会处于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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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认为劳伦斯“谁在乎呢”的态度是错的。生育不被承认为一种道德选择,可能是由于它被其他一些过程同化了,例如“坠入爱河”或被另一个人性吸引。
“生育是本能”的看法正逐渐被推翻 推翻
人类生活的这些方面通常被认为是冲动或本能的产物,不适合进行伦理评价。比如詹姆斯·伦曼称,追问为什么想生孩子是“愚蠢的”,因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天生就想生孩子,就像我们天生就想要性一样。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渴望成为父母,当我们实现它时会感到高兴,而当与它擦肩而过时,我们或多或少都会感到不开心。这并不完全是一个需要理性思考的事情”。
有一些人,尤其是女性,认为自己体内有一个“生物钟”,会产生一种想生孩子的深层驱动力。它似乎不仅仅是一个想生孩子的简单愿望,更像是一股生物学方面的力量,因此非常难以抗拒。
这种驱动力有时可以用演化方面的术语来解释:我们的生物构造决定了我们要生孩子。大众媒体喜欢提到所谓的“妈咪基因”。生物学家朗尼·阿森写到一种显然不分性别的“养育驱动”,他将其描述为“一种将来生孩子的明确愿望”,其中包括“一份预期体验,即直接从‘实时’养育本身获得即时的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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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问的问题是,这种欲望是否可以免于分析或无法进行分析,以及为什么它不应该接受伦理评估(这一点几乎有别于所有其他欲望)。有许多冲动显然源于我们的生物本性,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选择不采取行动,或者至少在采取行动时要非常谨慎。
即使阿森关于“养育驱动”的假设是正确的,这种驱动也不能成为选择生孩子的充分理由。自然性本身并不能成为行动的理由,因为我们仍然可以追问,人类是应该屈服于他们所谓的“养育驱动”,还是应该抵制它。
再者,他们宣称的生物钟的自然性已经被越来越多女性证明是错误的,这些女性显然未曾体验到它,或者体验未曾强烈到足以根据它采取行动的程度。正如差不多一个世纪前莱塔·S. 霍林沃斯就明智地指出:“没有什么比我们反对节育、堕胎、杀婴和遗弃婴儿的严厉法律更能证明母性本能不足以保证人口的增长了。”
毕竟,人类是彻彻底底的社会实体。我们的生存意味着我们已经被社会化了。用约翰·多恩的话来说,我们不是作为“只包含自己的岛屿”的个体活着,而是接受过人类整体文化的洗礼,作为“主体的一部分”活着。因为我们是社会生物,所以看这个世界并不是简单地看,而是以一种已经习得的方式去看,有时候是有所选择地看。
人类的所有行为(也许除了简单的反射动作,比如膝盖被锤子敲击时的腿部动作)都是对感知到的世界的反应。一旦过了婴幼儿期,我们就不会像个自动机器一样对内心提示做出反应。相反,我们感知和感受到的内容和方式,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我们的经验和学习。在看到、听到、品尝、感觉或闻到某种东西时,我们参与了一个解释过程,这个过程是逐步学会的,作为融入我们特定文化的社会化过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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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不可回避同时适用于我们的内在与外在环境。举例来说,如果我的腹部感觉到某种颤动,我可能会把它解释为焦虑、恐惧、期待、幸福,或只是需要吃点零食。无论体验到的是哪种内心提示,它们“总是已经”包含了某种社会信息,而且“总是已经”可以被重新解释。这同样也适用于想生孩子的愿望。由于解释的不可避免,将生孩子等行为的来源归咎于或归功于本能就是不合理的。
如果不承认是否生孩子的决定是一种具有伦理意义的真实选择,那么我们就是把生育视为一种无法避免的命运,只不过是生物命运的一种体现。我们不会把生孩子看作是女性去做的事情,而会继续把它看作在女性身上发生的事情,或仅仅是一件“自然”的事情。但无论生物学倾向如何,我们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生育,世界上大部分地区迅速下降的出生率证明了这一事实。
但我本人在本章开头就强调过,关于生孩子,有很多事情只有真正生了才会知道。同样地,只有当一个人决定过一种没有孩子的生活时,他才会知道这种生活是什么样的。考虑到生或不生这个决定的结果是不可知的,把它上升到伦理层面似乎并不公平。
我们为何要强调“生育伦理”?
不管怎样,我要说的是,许多重大的伦理决定都与这个决定类似:我们无法知道或无法清楚地知道所考虑选择的一切可能的结果。有些事情必须经历。尽管如此,人类自由选择的不确定结果并不能让我们免于承担某些责任,即我们要仔细考虑所做决定的道德成分。
此外,尽管自己生或不生孩子的体验和反应可能无法预测,但我们可以观察其他已经做出这些决定的人所受到的影响。我们周围的人要么生了孩子,要么选择不生孩子。就像许多重要的人生决定一样,我们可以通过观察已做出选择的他人,来了解该选择的本质。因此,要不要生孩子的选择困难性以及自身结果的不可知性,并不妨碍将生育视为一种伦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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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有人可能会反对说,是否生育只不过需要慎重考虑,而非事关伦理——它就像其他重大的人生决定一样,比如和谁结婚(或是否结婚)、在哪里生活、选择何种职业,等等。这些决定影响的主要是选择者的福祉,因此,它们并不是根本的伦理问题。
但我认为,人类生活的几乎每个领域都涉及伦理,包括那些看似实用的选择,吃什么、使用什么形式的交通工具、住家时如何取暖或降温,等等。我们不能再假设所谓的私人生活仅仅是个人的,因此原则上不受伦理审查。关于要不要生孩子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当然是需要慎重考虑的,也就是说,在本质上有一定程度的实际性,它们关注什么符合或不符合自己的利益。
但它们也是伦理问题,因为这是关于要不要让一个人(某些情况下不止一个人)来到世界上——而这个人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就这一点给出意见的。因此,这些问题深刻地影响着现有的人(潜在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可能与之有关系的所有其他人)的福祉,乃至一些还未出生的人的福祉。
孩子既脆弱又依赖于他人,他们将与父母形成“终生的情感相互依赖”。生育决定与是否要对一个或多个新生命承担责任有关。关于选择生育的问题也与我们如何定义自己的生活、如何与社会及物质环境互动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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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决定对我们生活的社区也有深远影响。米安娜·洛茨认为:“在以严肃性、意图性和目的性进行生育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种(通常不被承认的)明显的集体利益,它反映并表达了对道德共同体本身的关注或重视,从最广泛的层面上理解,道德共同体既包括道德行为者,也包括道德对象。”
她强调了这一点。这种集体利益要求我们“放弃我们相对新近形成,但现在普遍存在的将生育视为主要甚至完全是私人事情的观点……生育道德问题并不完全只属于个人私德或生育者-子女关系的范畴,而是一直属于集体道德的范畴”。
为什么生育的具体原因
在道德上是重要的?
为什么我们生育的具体原因在道德上是重要的?对此洛茨提出了几种可能的解释。一种可能是,我们的理由“预示着养育的质量,以及未来孩子的生活或福利的质量”。不过,她说,可获得的经验信息并未显示出“生育动机”和“养育能力”之间有多大联系。相反,父母有精神疾病、家庭暴力、酗酒和吸毒等问题,以及社会经济剥夺等因素能更好地预测不良的养育方式,包括虐待和忽视儿童。
但要注意,其中一些因素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影响父母的动机。例如,一个遭受家庭暴力的女人可能会想要一个孩子,因为她幻想这样做就能让自己不再被虐待。或者一个酗酒的女人可能认为生一个孩子会以某种方式帮助她戒酒。因为孩子通常不能解决父母的问题,这些不可置信的原因表明,在某些情况下,生育动机可能预示着如何对待孩子的潜在问题。亦即,父母的某些动机可能间接预示着不良养育方式。
在第5章中,我将论证至少有一种做父母的动机——为患病的孩子寻找一个“救命手足”——确实会对新生婴儿的境遇产生实质性影响。更笼统地说,我们不能漠视生育动机对养育行为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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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茨说,生孩子的理由为什么很重要的一个更合理解释是,孩子“表达”了什么:一个人的生育动机所传达的“意义或信息”,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无论是传达给家庭成员、家庭以外的人,还是传达给孩子自己。我同意我们的生育动机可能会产生这种信号效应。即使这种特殊效应很小,但由于我提出的那些其他原因,生(或不生)孩子的动机仍具有道德意义。
因此,在本书中我不仅调查了女性和男性可能具有的实际生育原因,或者他们可能说自己有什么原因,还调查了人们没有意识到或不愿承认的原因。因此,某种程度上,我试图找回这些原因。
但这种调查是规范的,而不是经验主义的;它关注的是价值,而不仅仅是事实。我认为,许多标准的生育理由都是错误的,但它们值得被关注,因为可以从中了解到生孩子是否有正当的理由(或不正当的理由),以及如果有的话,它们可能是什么。在是否生孩子的问题上,这一选择有道德上的对与错,或者至少有道德上的好与坏。
我要赶紧补充一点,我的目的不是主张去监督人们的生育动机,也不是要对特定的生育决定制造反对(或赞成)的声音。我无意成为一个卫道士,也没有兴趣告诉人们,他们应该做什么,或者我认为他们做什么是对的。我的目的只是探索一些方法,让我们能系统、深入地思考人类生活的一个基本方面。
我想强调的是,我们需要思考这件事。虽然选择生还是不生孩子可能涉及很多感受、动机、冲动、记忆和情感,但它也可以是并且应该是一个仔细审视的主题。在过去,生育并不以女性的意志、想法或决策能力为主导,而现在,它是女性有可能控制的事情,是她们可以真正自己做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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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洛里·莱博维奇指出:“夫妇可以选择不做父母,女性可以在50多岁的时候生孩子,单身女性可以自己生育……所有关于生育的旧规则都不再适用。”此外,是否要一个具有生物学联系的孩子,这一决定可能会在许多年内反复做出。许多女性(和男性)并非简单地一劳永逸地选择是否要成为父母。相反,他们会在多个时机,包括怀孕期间,就自己的人生目标和育儿计划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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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生孩子”这一问题的性别化本质
任何关于生育伦理的讨论都必须包括女权主义的观点,因为选择是否生孩子是性别化的,讨论它的时候不能忽视男人和女人在生育中截然不同的角色。因为女性在受孕和妊娠方面的作用——尽管在最近,相关技术有所发展——讨论中的某些部分必须是她们自己所独有的。
对于一个女人来说,是否生孩子的决定可能包括三个阶段:是否怀孕;一旦怀孕,是否要怀到足月;一旦孩子出生,是否要抚养。在这三个阶段中的任何一个阶段,一个女人都可能(亦即有能力)接受或拒绝母亲身份。
因此,她做出的生育决定并不是单一的一劳永逸的选择,而是一个持续过程。本书中,我主要关注是否怀孕的决定,它不是关于堕胎的,也不是关于放弃自己的孩子让其被收养的。尽管如此,我还是在第7章和第8章中对堕胎做了一些评论。
女性要承担的生育后果
男性可以从其生育行为的结果中安然脱身,而女性则不同,她们必须切实地承担与异性性行为的生育后果。为了不受孕,女性是最需要担心如何成功使用避孕药具的人。所有形式的避孕药具都会进入女性的身体或被女性的身体吸收,她还要承担某些形式的避孕药具所带来的健康风险。
女性要承受受孕和怀孕带来的身体方面的影响。即使她进行了人工流产,从而决定不做母亲(至少不做这个胎儿最终会成为的那个人的母亲),她也必须承担做出这一决定的道德、现实和医学责任。如果继续妊娠,她必须照顾好自己,因为她的身体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她必须考虑她的行为会对胎儿造成的所有后果。在阵痛和分娩中,她会经历一个极其严苛的过程,而且往往十分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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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重要的是,女性在社会上的定义仍然是由她们与孩子的关系来给出的。因此,生育决定的情境是政治性的,也就是说,它充满了来自权力、权威、声望、财富和未来前景的差异。尽管在过去一个世纪里有了很大进步,但对儿童的大部分责任仍然不假思索地会被认为是由母亲来承担,而不是父亲。
女人为错误的生孩子决定所付出的代价比男人大得多,无论是在女性的教育、就业、赚钱潜力、健康和因生育而得到的护理、人际关系方面,还是个人成就方面。由于生育的情境是政治性的,因此在女权主义框架之外现实地讨论生育决策是不可能的。
该框架必须包括对性别在人类生活中所造成的差异——个人经历、信仰体系、物质资源、权力获取和机会的差异——的深刻理解。后面的章节会表明,如果不认真对待社会的性别化本质,包括我们生育行为中的性别化本质,就会导致对生育选择的分析不仅不切实际,而且非常不道德。
“生育决定”的伦理
要让任何一个生育决定具有伦理意义,参与其中的女性必须具有道德能动性、授权和自由。女人要不要生育的选择可以独立于她与男人的关系而做出——事实上,在人工授精的帮助下,甚至可以独立于她与男人的任何性互动而做出。尽管如此,男性生育决策的伦理也很复杂和值得考虑,它不仅包括是否参与受孕的决定,还包括是否支持女性怀孕和分娩,以及是否抚养孩子。
迈耶斯指出“许多生育决定都是协作性的决定,这些决定发挥了特定伴侣的特殊心理动力学的作用,在许多情况下,也发挥了异性恋关系中的权力不平衡的作用”。我相信她是对的,但我并没有直接关注权力不平衡本身。相反,我假设的情况是,无论是否处于一段关系中,女性都能够成为自我决定的决策者。我不认为这个假设是牵强的。
事实上,很多女性只要能获得有效的避孕措施,就能自主做出生育决定。在每一种女性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医疗保健的文化中,出生率都在迅速下降,这证明她们有能力做出这种决定。
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她们可以与另一个人合作做出生育决定,也可以单独做出这些决定。迈耶斯比我悲观得多,她认为:“虽然说没有女人能完全自主地做出生育决定——不管是生孩子还是不生孩子——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但来自女性口述的证据表明,能自主做决定的女性是例外。”
我并不认同她,因为正如哲学家丽莎·卡西迪所观察到的:“即使……(宗教的、法律的和文化的)压力可能会使我们中的许多人情绪紧张,但说这种社会压力的存在完全接管了我们所做的每一个生育选择则是错误的。”
不过,我不会走得像科琳娜·迈尔那样远,她是一本讽刺书籍的作者,提供了“不生孩子的40个好理由”。她声称:“自从口服避孕药和宫内节育器问世以来,大多数已经出生的孩子都是生育者想要的孩子。他们不再是性行为不可避免的后果,而是意志力在科学管理下的产物。不可预见的事情被消除了。规划万岁!”
然而,认为大多数婴儿(即使在西方)都是“科学管理”协助下精心规划的结果这种观念并不可信,许多未成年母亲和在更年期生出“奖赏婴儿”的母亲就可以证明它是错误的。
生育并不总是来自选择
生育并不总是来自选择。在少数情况下,一对夫妇可能想要一个孩子,但最终会有多个孩子(特别是如果他们使用了体外受精的“科学管理”,植入了多个胚胎)。因此,其中一个孩子是选择的结果,但其他孩子不是,即便他们也并非父母主动不想要的。
在某些情况下,避孕措施根本未被使用,要么是因为无法获取,要么是因为个人不知道相应的方法或不知道它需要被使用,要么是因为没有去承担控制生育的责任。在其他情况下,发生了自愿的异性性行为,尽管不希望有孩子,但避孕方法使用不充分或使用不当也会怀孕。还有一种情况,性行为是强迫或暴力的结果,所以怀孕并非出于选择。
所有这些事实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在其中一些情况下没有道德责任,例如,当多胞胎“自然”产生时,亦即不涉及生殖技术的干预。有时,夫妻双方都有道德上的过失(例如,由于懒惰而省略避孕措施或由于应受谴责的无知而滥用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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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强奸的情况下,或者男性拒绝采取避孕措施而女性出于恐惧而默许的情况下,就明显侵犯了女性的权利与人格。此外,关于各种社会力量(主要针对女性)诱使或强迫人们生孩子,或者在某些情况下说服或阻止她们生孩子,也有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科学和哲学证据。论及鼓励生育主义、抑制生育主义和女性自主的文献令人着迷。虽说生育往往未经选择这一点无可否认,但我仍然对是否自愿生孩子的情况感兴趣。
因此,我不对非故意选择的不生孩子做任何讨论。并不是说,该问题本身不是一个有趣的话题,它包括不孕不育、女性与男性的关系、社会经济地位等相关问题。但我感兴趣的是那些做出了真正选择的情况。
关于“生育伦理”写作
在生育自己的孩子和收养孩子的过程中都会出现伦理问题。两者都是有趣而重要的话题,它们有一些共同的主题。然而,从伦理上讲,这两者并不完全相同,主要是因为在收养的情况下,孩子已经存在(或者至少在子宫里),而在生育的情况下,是要决定让不让孩子出生。
收养中还有几个社会政策问题——比如婴儿的国籍、宗教和种族有没有影响,养父母的年龄和性别,他们是否适合养育子女,等等——这些不同于或至少被认为不同于拥有自己亲生孩子的情况。关于收养的伦理问题已经有很多著述,这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话题。据我所知,关于生育的一般伦理方面的写作却很少,而生育是千百万人都可能做出的日常选择。
市面上的自助书籍声称能帮助潜在父母做出是否生孩子的实际选择。关于该问题的非正式讨论也会在非哲学的书籍、网站、报纸、杂志和博客上开展。然而,尽管生物学后代对个人的自我概念、生活计划和更广泛的社区福祉都有着重大意义,但这种选择的伦理本质却很少被意识到,甚至——或者说尤其——很少被哲学家意识到。
有大量的学术文献是关于体外受精、卵子和胚胎捐赠以及怀孕的。当产生的孩子很有可能存在身体或精神上的缺陷时,是否要生下来也存在相当大的争论,尽管生物伦理学家对“新的”生殖技术与实践、生育和残疾、怀孕及分娩有很多看法,但他们似乎认为,简单地选择是否生育是一个务实的决定,而不是一个有道德影响的决定。
尽管人口伦理学家讨论了关于人口过剩、生活质量以及世界上应该有多少人等抽象功利主义问题,但他们通常不会将“为什么要生孩子”这个问题作为一个个人道德问题进行探讨,而许多支持和反对的争论都与个人道德相关。我认为,这些讨论从根本上来说并不完整,本书展示了如何填补哲学思想中的这一巨大空白。
我主要关注通过异性性交或人工授精的生育,而不是通过其他技术。我不怎么关心人们如何生育或应该生育,而是他们是否应该生育,以及生育多少个孩子(如果有的话)在道德上是合法的。(后者实际上是一个关于重复“要不要”的问题——要不要生第一个孩子,要不要生第二个孩子,要不要生第三个孩子,等等。)尽管如此,与使用生殖技术的“辅助生殖”相关的问题也不能完全忽视。
我仅举一例,在某种程度上,体外发育(胎儿在子宫外生长)变得可能和可行,它可能会极大地改变“为什么生孩子”的问题,因为怀孕(或至少部分怀孕)将不再是必要的。如果体外发育变得普遍可行和容易获得,它可能会对我们关于生育权利和义务的观念产生广泛的影响(我将在第3章中进一步讨论这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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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选择是否生育的伦理问题时,我的重点主要放在21世纪北美地区的背景上。本书并不是关于生育的法律问题,但还是有联系的。首先,一个人所在社会的法律可能限制或鼓励其生育决定,法律环境是个人在决定是否生育时需要考虑的一部分背景。
其次,一个人关于选择生或不生的生育伦理的结论,可能会对法律应该如何制定产生影响。因此,举例来说,如果在生育方面存在某些权利,那么社会的法律框架可能需要反映和加强这些权利。
现有的生育法很可能是不合法的,需要修改或废除。一般来说,一个社会的社会政策应该支持道德上合理的生育需求和生育选择,并为采取行动提供帮助。做出生育选择的个人不应该也不能被视为在社会真空中行动,独立于其他人和关系之外,或在他们所处的更广泛的文化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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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的六个
一般性伦理问题
在是否生孩子的伦理问题上,至少应该考虑六个一般性伦理问题:
1.生孩子的正当理由是什么?
2.在什么条件下生孩子在道德上是正当的?
3.女人有生孩子的道德义务吗?
4.不生孩子的正当理由是什么?
5.在什么情况下生孩子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
6.女人有不生孩子的道德义务吗?
请注意,这些问题之间有很大区别。你可能有很正当的理由生孩子,但没有任何义务生孩子。你可能有很正当的理由不生孩子,但没有义务不生那个孩子。
例如,你生孩子的一个很正当的理由可能是你“擅长”和孩子相处。但这个事实本身并不意味着你有义务生孩子。你不生孩子的一个很正当的理由可能是你有一个要求很高的职业,但这个理由本身并不意味着你有义务不生孩子。
在讨论这六个问题时,我在很大程度上把应该生一个什么样的孩子的问题放在了一边。已经有大量的文献讨论了选择拥有特定类型的孩子的伦理问题,无论是通过胚胎选择、克隆还是基因增强。这些问题既复杂又引人入胜。
但本书考察的是在决定要什么样的孩子之前的选择,只关心是否生孩子。关于孩子自身特征的讨论主要出现在第7章和第8章,在讨论不生孩子的潜在义务时有所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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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未来
回答这六个主要问题,首先要考虑的是生育权利,特别是女性的生育权利。第2章专门从选择生孩子的伦理角度探讨生育权的范围和限制。我区分了生育权和不生育权,建议有两种不同类型的生育权。我认为,简单地诉诸生育权本身并不构成选择生育的完全理由。
然而,承认和尊重女性的生育权对于保护女性免受生育剥削至关重要。在第3章中,我讨论了一种情况,即当预期的生物学父母在已经开始的怀孕中存在是否继续的分歧时,谁的意愿应该占上风?有没有一种解决方案能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4章和第5章是关于生孩子的原因。我调查的各种所谓的生育理由有的来自历史根源,有的来自当代文化,在少数情况下还来自哲学辩论。例如,一份假定的理由清单是当时哲学系在读研究生莱斯利·坎诺德对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无孩”女性进行的一项研究。
这些女性建议生育孩子的原因包括“渴望承担孩子所需的责任和承诺,渴望冒险和面对新的生活挑战,满足和/或留住伴侣,实现她们(积极视角下)想象的未来母亲角色……爱孩子和被孩子爱,确认自己的女性气质和成年身份,与同龄人保持‘同步’,避免孤独,肯定现有的关系纽带(就像与自己母亲的关系一样),并在生活中找到存在的意义和满足感”。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理由属于两种熟悉的伦理理论类别之一:义务论和结果论。
义务论者认为,某些行为或与这些行为相关的实践和规则——例如,遵守承诺——本身是正确的,而其他行为——例如,谋杀——本身是错误的,对和错与行为的后果无关。证明我们的选择在道德上正当的不是结果,而是这些选择是否符合某些道德规则。
如果你是义务论者,你会认为重要的是基于做本质上正确的事这一原则去做出生不生孩子的决定。义务论的理由包括:对某些人来说是核心价值的东西(血统、姓氏和财产);宗教责任;婚姻和家庭责任,甚至对国家的责任。
相比之下,结果论则认为行为的对错完全取决于其结果。如果你是一个结果论者,就会认为根据生或不生孩子的预期后果来做“为什么生孩子”的决定很重要。你会尽量减少有害后果,最大化或至少优化好的后果。
比如,有些人会说生孩子的理由在于对社会的好处,或者对未来父母、未来祖父母和已经存在的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员的好处。我将在第5章中讨论这些原因。第4章和第5章共同表明,人们通常给出的生孩子的理由并不很充分,不足以构成生育的义务。事实上,大多数典型的生育理由都或隐晦或明确地涉及了利用女性或儿童来达到他人的目的。
现在有些人可能会说,即使大多数生孩子的理由都不充分,但对于生育来说,通常至少还有一个重要的、有效的结果论理由:孩子们本身因出生而受益。这个观点是有争议的。
一些哲学家认为,出生既不会使个体受益,也不会对其造成损害,因此,所有生育的理由都必然是“他者描述”。也就是说,它们与孩子的幸福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在被生出来之前,没有人可以受到出生这件事的影响。
其他哲学家认为,出生有可能带来好处,但也有可能带来伤害,特别是如果孩子出生在严重的贫困或虐待中。事实上,哲学家大卫·贝纳塔在最近出版的一本书《从未存在过会更好:出生之害》中激烈地指出:“出生总是一种严重的伤害。”如果他是对的,那么似乎就有了一个几乎无法逾越的理由,让生孩子变成了一种道德错误。我认为他是错的。在第6章中,我指出了贝纳塔论证中的各种问题,并提出并非总是“从未出生过会更好”。
在第7章中,我考虑了一些不生孩子的可能原因,这些原因在本质上大多是结果论的,我还讨论了是否有人可能有不生孩子的义务。生孩子会是一种道德错误的潜在原因,涉及在女性仍处于劣势的文化中,母亲身份对她们的压制效应,以及将孩子带入严重贫困、压迫、凶险的社会环境或使孩子面临战争、危及生命的环境威胁所造成的危险。
在第8章中,我讨论了一些复杂的问题,如传递严重疾病或身体、精神缺陷的风险是否会引发不生育的责任,以及自身有缺陷的人是否可以合理地选择生育。
生育在全球范围内带来的危险远超出个人层面,包括日益增长的过剩人口和地球承载能力的不堪重负。因此,“为什么要生孩子”的决定是一个大问题,与教育和医疗保健等基本制度、我们做生意的方式、我们对环境的管理、我们对资源的消耗以及我们对彼此的关心都有关。
它更广泛地提出了关于人类价值和地球未来的问题。我们是应该担心人类能否延续,还是对人类灭绝的可能性保持乐观?人口过剩和灭绝的可能性都是第9章的重点。生育反思提出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人类存在的重要性,我们所做的事情的价值,我们是谁(带着所有的弱点和美德)。
基于前九章的讨论,我得出的结论是,从伦理角度看待选择生育问题,依赖于生育权利、义务论理由或结果论推理的方法是不充分或不完整的。
在第10章中,我考察了生育决定(尽管它很重要)应该被视为一种打赌的可能性。否定了这种方法之后,我从核心价值观和认同感出发,探讨了生育对人类的意义。在成为父母的过程中,一个人不仅创造了一个孩子,也重新创造了自己。成为生物学父母意味着产生一种新的关系——不仅是遗传关系,而且是心理、身体、智力和道德关系。最后,我探讨了最好的亲子关系的本质,并认为这种关系的形成是选择生孩子的最好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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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生育相关的话题感兴趣,可以关注《为什么要孩子?》一书,它能帮你看清生育背后的性别与伦理,指导我们更理性地做出生育选择:
● “生孩子”是理所当然,“不生孩子”却被追问为什么?
生育这一最私人的决定承载着最深的社会性。别让未经审视的冲动,替生命做决定。真正的进步,不是为"生”或"不生”定出高下,而是让两种选择都能获得同等程度的理解与尊重。
● 生育是一种需要深思的选择
本书从两性关系、家庭、社会结构、科学技术、儿童利益等方面,系统介绍了生育这一看似简单的决定背后复杂的影响因素和个体要面临的问题。
●击中社会关切,内容通俗易懂
作者克里斯蒂娜·欧弗罗是安大略省金斯敦皇后大学哲学系的哲学教授,并担任第十届南希女性研究讲座教授,她长期致力于社会议题研究,融入哲学思考和社会观察。
在生育涉及的诸多复杂问题中,作者精准抓取了大众最关心的方面,用浅显易懂、有理有据的语言打破“生育”迷思。本书另附有拓展阅读书目,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生育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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