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媒体评论员:尧舜君
“法度者,正之至也。”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每一份判决都关乎公民权利、法治信仰与营商环境。然而,安徽合肥市中院审理的刘贤平虚假诉讼案,却将真实民间借贷扭曲为刑事犯罪,上演了一出违背法理、漠视程序的现代 “葫芦案”。这起案件不仅让民营企业陷入绝境,更撕开了司法权力滥用的口子,敲响了守护司法公正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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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荒诞之处,始于民事纠纷的恶意升格。怀宁县宏昆经贸公司因经营需要,法定代表人刘贤平安排员工张俊、刘俊以个人账户处理公司收支,由此形成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2015 年,包河区法院经审理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后续执行程序亦依法推进。这本是一起事实清晰、程序合法的民事案件,却在多年后被无端翻案。包河区公检法无视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将真实存在的资金往来认定为 “捏造事实”,以虚假诉讼罪对刘贤平定罪判刑,让合法的民事行为沦为刑事罪责,完全颠覆了虚假诉讼罪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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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虚假诉讼罪仅限于 “无中生有型” 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本案中,宏昆公司与张俊、刘俊的借贷有银行流水、对账单、还款协议等完整证据链佐证,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怀宁县公安局此前侦查也已确认借款真实性并撤销职务侵占案。从法律逻辑看,账户持有人即为资金所有人,员工代公司收支后形成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既未虚构债权,也未侵害他人权益,完全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无视核心事实与法律规定,硬将 “真实借贷” 扣上 “虚假诉讼” 的帽子,本质是对法律条文的肆意曲解,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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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崩塌,让这起案件更显荒唐。本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包河区法院既是报案人又是审判机关,违背控审分离基本原则;同案人员处理迥异,张俊被取保、刘俊未被起诉,同案不同判破坏司法统一;民事调解书生效多年后,未经严格再审程序便直接移送刑事侦查,无视法的安定性。更令人震惊的是,办案人员公然宣称 “按领导指示办事”,将司法权沦为权力附庸。当司法活动脱离法律轨道,被权力意志左右,所谓的司法公正便成了空谈,这与清末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中徇私枉法的行径别无二致。
这起 “葫芦案” 的危害,远超个案本身。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亟需法治保障。中央反复强调 “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有错必纠”,而本案中,公权力的不当介入、刑事手段的滥用,让宏昆公司杂草丛生、陷入绝境,让企业家蒙冤入狱,严重违背了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精神。法律专家指出,此案是公权力滥用、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典型,若任由此类 “葫芦案” 发生,必将重创市场信心,动摇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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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核心,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排除一切非法干扰。刘贤平案中,完整的银行流水、生效的民事文书、权威的侦查结论,都无法阻挡枉法裁判的脚步,实名举报与上级批示也被敷衍了事,这暴露了个别司法人员目无法纪、滥用职权的问题。司法权是人民赋予的公权力,绝非个人谋取私利、迎合权力的工具,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都必然损害司法公信力,伤害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公正实施,司法的权威在于不偏不倚。现代社会绝不容许 “葫芦案” 重演,这起案件亟待上级机关依法再审,查清事实真相,纠正错误判决,严惩枉法人员。同时,更要以此为戒,强化司法监督,筑牢程序正义防线,确保司法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唯有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才能守护法治尊严,让企业家安心经营,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中感受到真正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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