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房、签了十年长约,本以为能安稳住下去,没想到房东突然易主,新房东直接起诉要求腾退房屋,还索要数十万元场地占用费。租客坚称“买卖不破租赁”,理应继续租住,这场纠纷到底谁对谁错?
近日,一起房屋租赁与抵押权纠纷案件尘埃落定,法院最终判决租客限期腾退房屋,并由租客支付场地占用费。案件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买卖不破租赁”是否适用,以及抵押在前的房屋,后续签订的租约是否有效。
事情要从2017年说起。当年,B公司向一家金融公司借款,将涉案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正式的抵押登记。后来,B公司没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2019年5月,这家金融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A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获得了对B公司的债权。法院依法变更了诉讼主体,并判决A公司有权对涉案房产行使抵押权。
2022年5月,在涉案房产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上,明确载明该房产设有抵押的情况下,B公司依然与李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期长达十年。之后,李某又将这套房产转租给某咨询公司,由该公司实际使用。
由于B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涉案房产被依法拍卖,但最终流拍。因B公司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A公司同意以物抵债,于2023年依法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
房产所有权变更后,法院向涉案房产的租户发出通知书,告知了所有权变更的相关情况。A公司也向租户发函,要求其迁出房产,或者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双方就此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及实际使用房产的某咨询公司,立即腾退并返还涉案房产,同时支付场地占用费3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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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李某提出抗辩,他认为A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权受让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不能取得针对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本案应当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相关规定,自己有权继续租住。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明确判决。法院认为,A公司通过债权转让获得主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无需另行办理转移登记,即可对抗后设立的租赁关系。
同时,涉案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此次所有权变动,是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导致,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作为抵押权设立后形成的承租人,其租赁权不能对抗A公司基于抵押权实现而取得的所有权,因此“买卖不破租赁”不适用本案。
法院还认为,A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李某与B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终止,李某和某咨询公司均无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合法依据。A公司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主张场地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但某咨询公司承租房屋后,未欠付李某租金,因此法院对A公司要求某咨询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若后续该公司不配合腾房,A公司可另行主张。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及某咨询公司向A公司腾退并返还涉案房产;李某向A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CCTV今日说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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