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的刑事诉讼叙事中,法庭一直被视为决定被告人命运的“主战场”。控辩双方在此围绕证据展开对抗,最终由法官作出裁判。
但在现实的司法运行中,刑事案件的处理重心,正在从审判阶段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
“这种情况越来越明显。”2026年4月26日,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二届“西政刑辩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直言。而多位与会学者与实务人士的观察也指向同一趋势。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楚开在分享办案经验时说,他办理过一起盗窃案,家属找到他时,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也被逮捕。
家属提出,希望律师作无罪辩护。但对于是否要在这一阶段提交辩护意见,家属起初并不乐意。家属担忧,如果过早把辩护意见交出去,检方可能据此要求公安补充侦查,反而让己方陷入被动。
在沟通时,他告诉家属:“近年来,我国审判阶段无罪率基本上在0.03%左右,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率在20%左右,你愿意选择哪个?”
针对可能出现的补充侦查问题,邓楚开表示,可以根据案件是否退回补充侦查,决定辩护意见的提交时机。
最终,家属同意在该阶段提交辩护意见,当事人也获得不起诉处理。
刑事司法中,审查起诉阶段原本被定位为连接侦查与审判的过渡环节。但参会者们的一个共同感受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阶段正在承担越来越多的实质性功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表示,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空间相对有限,阅卷等核心权利难以实现,而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可以较为充分地阅卷、会见当事人,并向办案机关表达意见。这一阶段在程序条件上,为辩护提供了更完整的基础。
审查起诉承担着案件“分流”的功能。顾永忠将其比作一个“调节器”: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呈现为一个“广口”,而经过审查起诉后,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数量明显收缩,也在客观上为辩护提供了更多空间。
最为明显的佐证体现在不起诉率和无罪率的差异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在会上提到,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比例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从2016年前后的不足6%、2017年的6.3%、2018年的7.5%,逐步提升至2022年的20%以上,近年来维持在接近20%的水平。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审判阶段的无罪率。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刑事案件的无罪率持续处于较低水平。以2024年为例,全国刑事审判中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仅294人,在约140万名被告人中,占比仅为0.021%。而在更早的2000年前后,这一比例曾接近1%,此后逐步下降。
此外,即便案件进入后续的审判阶段,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的比例普遍偏高。
“很多处理结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基本形成。”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剑虹指出,在当前的刑事诉讼运行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往往对后续裁判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
审查起诉阶段愈发重要,与刑事司法结构变化有关。
不起诉类型也得到扩充。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立法机关废止了“免予起诉”制度。立法引入了新的不起诉类型,包括证据不足不起诉和裁量不起诉,以适应案件处理的需要。
“1996年以后,检察机关严格控制不起诉率,很多地方办案机关的不起诉率就非常低。因为昆山反杀案这类案件,让最高人民检察院认识到不起诉的法律价值可能并不低于起诉,不起诉比例一下就增加了。”张建伟说。
更大的背景在于刑事犯罪已迈入轻罪时代。
近年来严重暴力犯罪数量持续下降,而轻微犯罪占比显著上升。南方周末记者梳理《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近十年的数据发现,2013年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被告人数占比首次超过八成,此后除2017年外,这一数据始终维持在85%左右。这意味着,轻罪已经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8年写入刑事诉讼法,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从而获得从宽处罚的制度。
在这一结构下,大量案件在进入审判前即已具备处理条件。陈国庆表示,很多轻微犯罪的认罪认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会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进行沟通,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稳定保持在85%以上,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最终结果就已经确定了。”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说。
这一点体现在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上。
以2025年为例,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超141万人,适用率84.8%。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超123万人,占98.9%。对于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超106万人(不含调整量刑建议),采纳率86%。认罪认罚案件上诉3.8万人,同比下降12.5%;上诉率3.1%,较非认罪认罚案件低33.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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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6日,第二届“西政刑辩论坛”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召开。
随着审查起诉在案件处理中的地位上升,辩护工作的重心也随之发生变化。但多位律师从实务角度指出,辩护权利在实践中仍面临落实问题。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春莉表示,尽管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的工作规定,但实践中仍存在阅卷滞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程序之后,律师等待阅卷的时间过长,有的等待一周两周,有的甚至更长”。
“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通常只有一个月,最长也不过一个半月。如果阅卷时间滞后,会直接压缩律师充分阅卷和与检察机关沟通的空间,从而影响实质性辩护的开展。”郝春莉表示。
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阚吉峰对此也深有体会。“很多案件被告人已经逮捕了,律师阅卷还没有阅到。”
除此之外,认罪认罚制度在落实时也存在异化的情况。
“从理论上讲,认罪认罚以及获得从宽处理是一项法定权利,只要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程序就应当启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在发言中表示,但在实践中,这一程序更多呈现为由检察机关主导的“职权启动”。
毛立新举例,他曾办理一起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多次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沟通,当事人希望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但相关请求未被采纳。最终,该案当事人在庭审中认罪,仍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在认罪认罚制度框架下,控辩协商成为重要机制,但在实践中,“很多协商没有过程,就是把认罪认罚书拿过来直接让你签”。北京市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表示,在证据掌握和法律适用上,检察机关具有明显优势,导致协商中话语权不对等。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提到,在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协商失败后的处理有更为明确的限制,例如协商过程中形成的内容,不得作为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利证据。
目前我国围绕认罪认罚中的控辩协商,诸多关键问题尚缺乏明确规范,包括协商的启动条件、协商的具体内容以及协商不成时的法律后果等。韩旭建议,希望上述问题,能随着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得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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