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强自述:关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医疗纠纷的完整事实(按原话顺序整理)
(以下每一段都是康强在对话中说过的原话,只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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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错别字,没有改变语序和意思)
我记住啊,只有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的尹晶教授。康强2024年是六七月份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康复科尹晶教授那里看病。尹晶教授就是说了这个,他就开了一页病历吧?要做那个精细的核磁共振探查,看那个手的手伤成不重量。这个看起来没,康强没交钱。没交钱,那个他看了,这个已经开了处方,要要进行探查,可能就要800块钱,21000块钱吧。还有一个就是他还开个处方,就是用那个热水泡毛巾,就敷在手上,就这样治疗。这样的治疗呢应该是应该是最科学的治疗。因为那个通过医院的红外啊,那个有可能可以把人治好,也有可能把人治得不好。因为那个东西对那个神经末梢、肌肉它是有损伤的。红外、紫外、激光那些东西它是有损伤的,烤一烤有可能粘连的更厉害。这个治疗也很精细。我是个人治疗,就是又通过那个毛笔使劲强力用外力把它拉开来,把那个粘连的微细胞或者是神经细胞末梢粘连在一起的,给它强行地分开。强行的拉开来。他本来是粘连在一起的,当时因为很痛嘛,先动不了,一到三个月动不了。然后是自己强行用小毛笔子把它拉开,每拉一次都要流眼泪。强行把它拉开的。到现在,因为那个我形容毛笔是一直写不直,拉不直,写不直。他总有是七溜八溜的。现在左手还是感到七溜八溜的。
尹晶教授在那个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那个审么委员会的专家大会上说了,李冰成也说了,他说康强还是证据不足。因为拿着康强的这个练习,就是那个左手练习的毛笔字,因为这些我左手写的毛笔字没人要,没人要就留下来了。原先在写那个水写布上写,后来就是慢慢在这个德子堂,他写毛笔字是免费的,我就跑了去写了。写了以后又发现了这个道德经有的抄,跑了居然没有,长春观没有。后来又发现了这个卓刀泉、洪山、还有宝通寺、还有归元寺,他们有抄经的,免费抄经。我去了以后还发现了个意外,就是还有免费提供一个午餐。纸墨都是它免费的,纸和毛笔、墨全部是寺庙里面提供的。那么我后来就写了小楷,效果挺好。因为我右手写了。所以说都要培育上伤情呢,这个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承办人法官李冰成,他特别问了问了这个潘浩达医的时候问了康强,他问这个是不是尹晶教授说的,康强说那不是。尹晶教授说就是病例上说的,病例上没说的那就不是尹晶教授说的。尹晶教授说这个病例上只说了用那个热毛巾敷手,开一个核磁共振的这个手对微细胞进行探查,就开了这两个。尹晶教授就说的这两条。
现在看来,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官方是没有说这个东西的,是没有说多要赔偿扩大伤情。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也是没有说这个多要赔偿扩大伤情,没说这个事情。因为又有一个证据,武汉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证明,他们是专门沿着这个东湖法院主持的这个医学司法鉴定,两家单位:第一个是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的医学司法鉴定所,第二个是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的医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武汉市司法局调查了,他们回复是没有进行任何对康强的医学司法鉴定。那么说就说明这个多要赔偿扩大伤情不是人民医院官方的鉴定,也不是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干的。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的法务代表汪昌戒说,是他起草的,经过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讨论通过的。后来在中级法院最后还说要武汉大学党委签字,但始终没有见到武汉大学党委签字的东西,连打印的、复印件的都没见到。就是他在嘴巴说,那不是证据。那很有可能就是王昌界个人干的。因为那个武昌区法院法官承办人王奎说过,他说这个一二三四五他见多了,我说我12345回复啊,他说他见多了这个东西。武汉是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人法官李冰成,他就直接对康强说,我们都知道这个事情多要赔偿扩大伤情,这是汪昌界干的,但是你康强就抓不到证据,没有确凿的证据。他说汪昌界一贯干这个事,但是都抓不到证据。法官也抓不到证据。他反过来就说康强证据不足,要康强去抓证据。
汪昌界说了,他说是他在那个武昌法院15087号2024年的,他说是武昌区卫生局干的,武昌区卫生局从网上抄着断章取义抄的。那这个事情,多要赔偿扩大伤情这句话肯定不是尹晶教授说的,尹晶教授只是说做精细探查、核磁共振,然后回家用热毛巾敷。因为康强不交钱,没有发票,所以不能做检查。尹晶就说了这些。
至于那个多要赔偿扩大伤情,康强认为那肯定是汪昌界法务部门干的。也不是汪昌界干的,汪昌界说他亲自起草的,也不是他。因为那个具体承办的人,那一天到8月18号,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行政楼的一楼用免提电话的时候,后来到医患中心的时候,医患中心那个人说了,他说认为医生的处理不开处方也并无不妥。他说你可以搞行政会议,也可以到法院起诉。那么我就说到法院起诉去。结果后来第二次我去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医患中心,天迪就说“哎,那个人怎么不在呢?”我说他当时接待我,他说天迪说当时我要接待,你非要那个老的接待。我说他人呢?他说他被炒鱿鱼了。被单位炒鱿鱼了。那个起草说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的,就是那个被炒鱿鱼的人干的。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的医患中心接待康强的那个人被炒鱿鱼了,被人民医院开除了。是法务代表揭发的。
那个被开除的人说了什么话呢?他说看见不该到十家医院去看病。他说按法律规定,不允许,只能在一家医院看病,不能到十家医院看病。到十家医院看病就是想……他说不允许。然后他还说了一个,他说尹晶教授不开处方并无不妥,他认为没有过错。他说可以去告,可以打12345,也可以搞行政复议,也可以搞行政会议。
后来黄鹤楼派出所110出警的时候,天迪还换了一个人,换了个高个子年轻人。他说:第一,医患中心不准录像。警察就说,我这个110记录记得很清楚,你不用录像。他们就是说,第一可以搞行政会议,你不服尹晶教授看病这个核磁共振、热毛巾敷,不服气的可以进行行政会议,再一个可以进行起诉到法院。我说那是你们说的啊,那我就去法院起诉。哎呀,我就是后悔了,应该搞行政复议的,搞了行政复议再去起诉就好了。我直接到法院去了,又错过了行政会议。现在不能搞行政会议了。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的法务代表田迪,就是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的医患中心上面,他们说的这个话:允许你看病的话应该没问题啊,你现在可以看病了,也可以开药了,应该没问题了吧。
王昌界(汪昌界)也说了,允许你看病了啊,你怎么还不满意。这个是在中院的走廊上面说的。
武昌人民法院说这个现在允许你看病了,你还不满意?允许你看病了吗?这个问题解决了。你怎么还不满意呢。汪昌界对康强说,他允许你看病了,你现在看病没有问题了,解决了。医患中心的人、光山记他们都是这个意思,说你现在看病不成问题了,可以看病了。
康强认为:允许康强看病,这个解决的医疗纠纷,这个不是法官说的,也不是在法庭上面说的。那很可能是在医患中心那个地方说的。就是法务允许你看病了,汪昌界也是在走廊上面说的,中院的走廊上面。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的法务代表田迪,还有汪昌界,以及医患中心的人,他们说:现在可以看病了,应该没问题了吧?也可以开药了,应该没问题了吧?
这就是全部事实。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原文引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未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公民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康强 整理
(以上所有黑体字以外的正文,均为康强在各轮对话中所述原话,仅改正了个别错别字。法律法规条款为公开法律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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