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平台经济、网络直播等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与此同时,部分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经纪合同”“承揽协议”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责任,导致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面临突出困难。劳动关系认定是劳动者享有工资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为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典型案例。本批次四个案例涵盖网络带货主播、娱乐主播、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常见新就业形态类型,这些案例旨在为新就业形态用工双方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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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三
网约车司机受算法派单、在线时长及服务质量考核约束的,应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网约车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及驾驶员服务协议》,约定李某租赁公司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每月租金3800元,平台按每笔订单流水抽取20%服务费。公司要求李某每日在线时长不少于8小时,早、晚高峰时段必须在线,不在线时长超过三日将降低后续派单优先级;乘客订单由平台算法自动派发,李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单,拒单率超过10%将暂停派单资格;公司每月组织安全驾驶培训与服务质量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派单并需重新培训;李某对外以平台统一标识接单,纳入公司驾驶员管理体系,适用公司《网约车驾驶员管理办法》。李某因公司单方降低高峰时段运价标准离职,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网约车公司对李某的工作时间通过在线时长要求与高峰时段强制在线实施显著控制,通过算法派单机制实质限制其接单自主选择权,通过培训考核与暂停派单措施实施劳动惩戒,李某被纳入公司驾驶员管理体系并适用公司专属规章制度。车辆租赁模式虽使李某承担部分经营成本,但核心生产资料(平台数据、派单算法、流量资源)由公司掌控,李某对公司存在显著经济依赖。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单方变更劳动报酬计算标准,李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网约车用工中,算法控制成为新型用工管理手段,其隐蔽性增加了劳动关系认定难度。本案揭示算法派单、在线时长要求、高峰时段强制在线、服务质量考核等机制实质构成劳动管理,平台企业不得以“车辆租赁合作”等名义规避用人单位责任。同时提示从业者,劳动者承担车辆租赁成本不当然否定劳动关系,应综合审查算法控制强度、时间约束程度与组织管理深度。
来源:长沙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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