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公司在法庭上公然宣称,那个在公司干了整整11个月、有工资流水和打卡记录的员工,竟然不是我们的人,这背后是什么逻辑?这难道不是在公然否认事实,企图逃避责任吗?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签,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在陈女士的案件中,她辛勤工作了11个月,公司不仅一纸合同没有,还敢在法庭上撇清关系。不禁要问,那些工资是谁发的?
那些打卡是谁安排的?那些工作又是谁指派的?如果这样的事实都无法认定劳动关系,那今后会有多少企业仿效这个套路,让员工隐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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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劳动关系的确认,核心在于是否存在用工的事实,而并非一纸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关系即已建立。许多案例都印证了这一点。
例如,曾有教师在学校任教多年,即便部分时间段未签订书面合同,法院依然依据其受学校管理、按月领取工资等事实,确认了双方长达十多年的劳动合同关系。
同样,也有资料员通过提交银行转账回单和微信支付记录,成功证明了自己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尽管对方辩称部分款项是补贴,但法庭最终采信了这些作为工资发放的证据。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会采取各种手段。有的主张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特别是在员工接近法定退休年龄时,但这并不能仅凭单位单方主张或员工是否放弃社保而成立,法院会根据工作性质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来裁定。
有的甚至会通过要求员工代签巡视记录等方式制造虚假考勤,企图掩盖加班事实。然而,在法律面前,微信聊天记录、内部群通知、水印打卡照片等电子数据,都能成为戳穿谎言、还原事实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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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不签合同、不缴社保,出事就想撇清关系,这种行为是在纵容违法,是在助长用工黑洞,更是对劳动者信赖法律的沉重打击。
当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合法的劳动条件,例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像有的案例中老板娘在工作场所长时间辱骂员工,严重贬损其人格,劳动者因此被迫离职,完全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损时的救济途径。除了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2倍工资差额,对于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还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包含加班费等所有应得收入,而不是公司单方面主张的基本工资。
每一个劳动争议的背后,都是劳动者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法律的尊严,在于它能保护每一个在工厂、在流水线奋斗的普通人。
他们不能被随意清零身份,更不应该被随意地排除在法律的保护之外。法院依法确认劳动关系,并责令用人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这不仅仅是为了一个劳动者,更是为了维护整个劳动市场的秩序和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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