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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员工怎么定罪量刑,并不影响银行承担民事责任,没必要非要“先刑后民”。此前多个法律文件及多位学者均强调,刑民并行是基本原则,“先刑后民”不应成为推诿民事责任的挡箭牌。
文 | 胡栖安
又一起让人后背发凉的存款消失案。
据媒体报道,去年10月,吉林省的陈冰在扶余惠民村镇银行存入1000万元现金,一个多月后,存款离奇失踪。
其后,扶余市的王凤存在该行的800万元存款,也在今年1月被转走。蹊跷的是,这两个储户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一直随身携带,然后钱就消失了。
那么,钱去了哪里?据银行记录显示,陈冰的银行卡被该银行业务员赵某丽办理了挂失、补卡等手续,并将1000万元转走。
事发后,赵某丽承认在银行同事违规协助下,私自转走巨款,并称资金已投入股市,会尽快还款,却迟迟没有兑现。
目前,赵某丽已被批捕,案件进入司法程序,银行方面让储户“等司法结论”,上级监管机构表示只能协调督促,无法强制银行立即赔付。
两笔巨额存款,进入银行柜台后竟然不翼而飞,银行方面却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只是让储户“等司法结论”,未免太不负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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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文无关
员工向储户揽储,储户把钱存进银行,这意味着,储户和银行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保障资金安全的义务。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转走钱,属于职务行为,银行有赔付义务,得先对储户负责。
为了确保储户的资金安全,制度上设计了层层防线。然而,涉事员工赵某丽轻松跨越了这些防线,伪造客户签字,销户、补卡、换卡,轻而易举转走巨款,银行管理漏洞之大,让人触目惊心。
不仅如此,据赵某丽供述,其是在银行同事协助下盗走储户存款的,若这个说法成立的话,该案也不只是个人犯罪,而是涉嫌团伙作案,银行更不可能置身事外了。
老百姓把钱放在银行,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银行有义务保障存款 “原封不动”。银行因为员工监守自盗导致储户资金丢失,理应主动担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先行赔付,之后再向员工追偿,而不是拿“等司法结论”忽悠人。
涉事员工怎么定罪量刑,并不影响银行承担民事责任,没必要非要“先刑后民”。此前多个法律文件及多位学者均强调,刑民并行是基本原则,“先刑后民”不应成为推诿民事责任的挡箭牌。
银行经营的是“信任”。不管是陈冰那1000万元,还是王凤那800万元,接连发生两起存款消失案,涉事银行的公信力和其他储户的安全感,都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外人会觉得银行的内控简直烂透了。
当此之时,银行最该做的,是第一时间赔付储户,并且举一反三、深挖根源、堵住漏洞,向外人证明在这里存钱依然安全可靠。银行却反其道而行之,漠视储户利益,与储户极限推挡,把自己的信誉按在地上摩擦。
在外人看来,这么做实在是短视,再怎么拖,钱终究是要赔的,实在没必要搭上商业信誉。
但银行可能有银行的算计,比如立即赔钱,就相当于承认自身的管理混乱,随之而来是监管部门的问责和惩罚,如果“等司法结论”,银行则可以强调自己“受害者”的身份,争取更轻的处罚;
又或者,想通过刑事追赃,让监守自盗的员工吐出一部分,堵上部分窟窿,保住现在的现金流。也不排除,银行想利用储户耗不起的心理,实现打折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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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更重要的是,没有外部动力迫使银行立即赔钱。
按相关制度,监管部门只能协调督促。很多时候,储户只能打民事官司,由法院判决银行赔钱。
如果制度强制要求银行建立快速响应和赔付机制,规定在多少个工作日之内全额赔付储户损失,拖延就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银行还敢怠慢吗?
近年来,国内多家银行曝出储户存款丢失的丑闻,涉案金额动辄百万,大都是员工监守自盗。频发的乱象,暴露出当下金融监管和维权体系存在制度性漏洞。
一些银行明明全责,却毫无契约精神,储户非但不能立即拿回钱,甚至还不得不进入漫长的诉讼程序,面临不测的结局,令人叹息。
眼下,“钱飞了”的陈冰和王凤整日失眠焦虑,精神濒临崩溃。那1000万是陈冰企业的备用金,钱迟迟拿不回来,企业可能要黄了,还怎么等?为什么要让老百姓为银行管理失序买单?
如果继续放任银行的推诿和傲慢,击碎的,恐怕不只是几个家庭的希望,还有更多人对金融体系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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