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4月28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21—2025)》并发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配送员甲某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被平台单方取消底薪改为纯提成制,后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平台以“无底薪、无管理”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长期对配送员实施实质性的劳动管理,薪酬模式调整不改变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最终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甲某的工伤权益应依法获得保障。
甲某于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A 公司站点,担任配送员,双 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其报酬由 A 公司账户发放,甲某主张报 酬计算方式为底薪 5000 元及 8 元/单计算提成,公司称自 2023 年 3 月 1 日甲某无底薪,报酬计算方式调整至提成 8 元 /单,甲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甲某提出确认 与 A 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的主张,仲裁支持了甲某的请求。A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甲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需同时符合如下三个要件: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 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本案中,甲某系自然人, A 公司系法人主体,双方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适格。 甲某 2020 年 2 月 1 日由 A 公司招聘入职,工作岗位系配送 员,配送业务属于 A 公司的业务范围,甲某工作内容系 A 公 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同时其工资亦由 A 公司按月发放,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对于公司提出不成立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根据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 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的规定,劳动关 系的认定应当以用工事实为依据进行实质审查。在平台经济 与新型用工形态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具体而言,在双方均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是否依据规章制度等方式对劳动者实施劳动管理;劳动者获取的报酬是否构成其主要收入来源;劳动者从事的工作 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用工事实具备上述特征,则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应当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