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贵州作家:谢点亮(谢超恒)
审核刊发/《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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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全国范围开展的严打整治行动,与45年前1983年的全国严打,均是国家层面主导的重拳治乱举措,因时代背景、法治建设、犯罪形态的差异,二者呈现出“初衷同向、内核迥异”的特征,具体异同如下:
一、 相同点
1. 治理初衷一致:均为回应社会突出矛盾与群众强烈诉求,针对特定时期高发、频发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集中整治,核心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提升民众安全感,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 实施主体一致:均由中央统一部署、统筹推进,以公安部门为牵头单位,联合法院、检察院、司法等多部门协同作战,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打击整治格局。
3. 打击目标一致:均聚焦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以“打掉犯罪嚣张气焰、快速遏制犯罪高发势头”为直接目标,通过集中打击形成法律威慑,稳定社会预期。
4. 整治导向一致:均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特定阶段的犯罪痛点精准发力,而非无差别全面打击,旨在通过集中资源解决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
二、 不同点
(一)时代背景与法治基础不同
1. 1983年严打:文革结束后百废待兴,法治体系尚未完善,法律条文简单、司法程序不健全;社会流动激增、就业问题突出,恶性暴力犯罪井喷,社会治安秩序处于亟待重建的状态,属于“乱世用重典”的特殊应对。
2. 本轮严打:我国法治体系已趋于成熟完备,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核心法律历经多次修订,司法独立、程序正义、人权保障成为司法工作核心原则;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暴力犯罪持续下降,属于“盛世用良法”的常态化治理,是法治框架下的精准施策。
(二)打击对象与犯罪形态不同
1. 1983年严打:以传统暴力犯罪、街头犯罪为主,重点打击杀人、抢劫、强奸、涉枪涉爆、流氓团伙、拐卖人口、重大盗窃等直接威胁群众生命安全、公开性强的犯罪行为。
2. 本轮严打:以新型网络犯罪、民生经济犯罪为核心,重点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含AI诈骗)、非法集资、养老骗局、网络黑灰产、跑分洗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非接触式、隐蔽性强、涉众面广的犯罪;同时常态化打击基层黑恶、涉枪涉爆等存量传统犯罪,聚焦群众“钱袋子”安全与民生保障。
(三)执法方式与实施原则不同
1. 1983年严打:遵循“从重、从快、从严”原则,采用运动式整治模式;办案程序简化,证据标准适当放宽,上诉、复核环节压缩;存在公捕公判、游街示众等公开惩戒形式,打击过程易出现“一刀切”,侧重快速形成震慑。
2. 本轮严打:坚守“依法严惩、精准打击、不枉不纵”原则,推行法治化、精准化、常态化治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要求证据链完整、办案流程规范,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上诉权等合法权利;不搞公开惩戒、运动式清查,精准锁定团伙核心人员、犯罪关键环节,避免扩大打击面、误伤普通群众。
(四)法律依据与量刑标准不同
1. 1983年严打: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临时规范性文件,临时提高量刑标准、扩大死刑适用范围、简化司法程序,部分规定突破当时的法律框架,带有明显的“特别法”属性。
2. 本轮严打:完全依据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专项司法解释(如电信诈骗、养老诈骗、帮信罪等配套解释),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不随意提高量刑标准、扩大刑罚适用范围,量刑与定罪均严格遵循法定标准,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五)治理模式与长效导向不同
1. 1983年严打:属于阶段性、突击式治理,针对社会治安的紧急状况开展短期集中整治,核心是“快速治乱”,缺乏后续长效防控机制,侧重打击端的短期效果。
2. 本轮严打:坚持打防结合、源头治理、长效共治,将集中打击与常态化防控相结合;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追赃挽损、挽回群众经济损失,同步推进行业监管、技术防范、全民普法(如反诈宣传),从源头斩断犯罪产业链,构建“打击-防控-治理”的闭环体系。
(六)社会效果与价值导向不同
1. 1983年严打:短期效果显著,快速扭转了社会治安混乱的局面,暴力犯罪大幅下降,但因程序简化、量刑偏重,存在程序正义受损、个别错案、刑罚过度等问题,留下了诸多法治教训。
2. 本轮严打:以“保护民生、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为核心价值导向,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兼顾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与司法公信力建设;既追求打击犯罪的实效,也注重通过规范执法、源头治理实现社会长治久安,推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 核心总结
1983年严打与本轮严打,是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社会治理的典型举措,形似而神异:二者的核心共同点,在于国家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定决心;而本质差异,体现在从“运动式治乱”到“法治化治理”、从“侧重生命安全保护”到“生命与财产安全双重保障”、从“短期突击打击”到“长效精准防控”的时代升级,背后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治理能力的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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