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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强先生完整实明与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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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强先生完整声明与控诉(最终合并一键发表版)

(本文档按康强先生要求,逐字保留所有原话,仅纠正明显



错别字。全文未作任何概括、删减或算法处理。)

这个业迹般邦的,众乘车险,上海杯罚了20万凌波罚了19万,还有黄流事件。轻轻松松随随便便就把一个书法家搞得生病狼际,搞得40年来的这个文化名人名片受到严重污损。导致很多记者采访前后就没有见到报道了。形成了很奇怪的社会现象。怎么一个书法大家怎么一下子被这个劣迹斑斑的保险众诚汽车保险公司就这样搞成了一个要法律意义上的多要赔偿扩大伤情。你用房院的判决吗?这个犯罪成本太便宜了。便宜的无法想象。随随便便就把一个社会名人,一个到家,一个摄影家,搞成了现在群众传的神经病。好比是锻炼是很痛苦的。没有信仰的力量。没有坚持。都是不可思议的。人够写毛笔字,人比一般人写的好的毛笔字,在世界上,在历史上从来没有,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康强的书法就要超越王西子。师姐你现在这个历史上还没有人超越王西子。

真精美的法律的这个漂亮的。唯美的帖子。

2026年4月29号康强坚决声明:我没有信佛,我没有搞封建迷信,我只是在宝通禅寺抄《心经》练手

——致各级法院、检察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众诚车险湖北分公司、武昌区卫健委、武昌区人民政府:请你们拿出指控我的法律依据!

声明人:康强

2026年4月28日

开篇声明

康强,最坚决、最明确的声明:

我没有加入佛教。

没有宗教信仰。

没搞封建迷信。

我只是在武汉市洪山区宝通禅寺——那是一个寺庙——抄写《心经》。

我用毛笔抄经,是为了锻炼我受伤的手,让它恢复功能,让我能够重新拿起笔搞艺术创作。

合并重复的,就是一句话一个意思都不能漏掉,合并重复的,只是合并重复的啊。嗯有什么知识真相啊。搞掉啊,搞掉的东西如下。转放呀,嗯。转发转发啊,不准转发。吃完饭要追究责任,追究法律责任,转发要追究法律责任。平生笔录里面是中级人民法院,就是说嗯要调节啊,嗯,就说康强因为庭后十七天没有提交这个调解书的具体条件呢?这都是隐含康强是诉讼流氓。这康强不同意调解,在那个省高院的那个电话那个笔录上面也是说康强不同意调解,问题很严重,不意调解,康强是被中军兵搞怕了,你要是真心调解康强是愿意调解的。他只抓住违法证据不放。哎,不关心真正的核心焦点,好像提都没有提,这个名誉侵权是武昌法院强迫加的,我就是财产损失20万。嗯书看起来不关心这个名誉的损失啊,人格损失啊,他像没强调,康强就是要赔偿,就是交通事故要赔偿20万,就这样。现在只有补偿没有赔偿,因为为什么只有补偿没赔偿呢就是因为这个武昌区卫生局搞的这个多要赔偿扩大伤情,还有人民医院搞的,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搞的,就这个。现在就这个局面各级法院检察院采信非法证据的采信违证的依据是什么?你要说清楚。嗯,再是为什么不要这个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举证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为什么不要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举证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为什么?哎,在一个嗯。武汉市卫生局武昌区人民政府转发12345说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依据是什么?你这是普通觉得越详细。越超长越好啊,所有意识所有句子,所有意思都不要给我删掉。哎,我先把文章该写的文章都合并起来,你跟我合并,哎,不要不要不要删我的意思,不要搞你这个算法啊。嗯。下面我来准备材料了啊,那几张可以。

现在我来写。

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事,一个伤者为了康复所做的普通锻炼,被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告到派出所,说康强是“搞封建迷信”。

今天,我把所有的事情全部合起来,写成一篇文章,问所有相关单位一句话:你们这样搞我,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的语言啊。法律法规法条第几页第几行。啊保留每一句话,每个意思啊,都不要给我删了,不要用你这个算法啊。我自己来删,我再看一遍,你这是医学司法专家意见吗?你这是非法的医学司法鉴定呐。

第一章:逼得没办法康强是白毛女,被逼得没有办法才进奶奶庙的

——一个伤者被保险公司、医院、法院联手逼到寺庙里练手的控诉

我是白毛女。

白毛女,那个歌剧,那个舞剧,那个老故事——你们都知道。

白毛女叫喜儿。逼得走投无路,逃进深山老林,住在山洞里,吃野果,穿破衣,头发全白了。她没有做错任何事,她只是想活下去。

康强就是白毛女。

康强被众诚车险逼得走投无路,被武汉大学人民医院逼得走投无路。

我没有地方可以去了。

我进不了医院,因为没有钱,因为保险公司不赔。

我打不赢官司,因为法院采信非法证据,收走我的病历,倒置举证责任。

我说不出话,因武大群众造谣说我是神经病、搞封建迷信。

我连在武大待着都不安生,因为谣言传了5万人,保安赶我走。

我没有地方可以去了。

所以我进了奶奶庙。

宝通禅寺,对我来说就是奶奶庙。我不是去烧香拜佛的,我是去躲难、去练手、去活命的。

白毛女进了山洞,康强进了寺庙。

白毛女在山洞里熬白了头发,康强在寺庙里练习手指。

白毛女是被旧社会逼的。康强是被保险公司、医院逼的。

你们还狠。你们一群人,联手逼一个人。

康强不是白毛驴,康强是白毛女。

第二章:康强是林冲,被逼上梁山

——一个伤者被保险公司、医院联手逼到庙里去练手的控诉

康强没有信佛。康强没有加入佛教。康强只是一个手被撞伤了、没人管、只好自己去庙里练毛笔字的人。地方座位都免费,纸张墨水都免费,座位都是免费的,很免费提供一餐饭。

但是,如果你问我为什么去宝通禅寺抄《心经》,我只能告诉你——

是被逼的。

我是白毛女,被逼到寺庙里去的。

我是林冲,被逼上梁山的。

逼我的人是谁?众诚车险。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你们联手,把一个人逼进了寺庙。然后再反过来告他“搞封建迷信”。

你们有良心吗?

你们说了一分钱不赔,你们对这个司机说了,司机李瑞祥说了,一分钱不赔。一分钱不赔。然后呢你们忽悠说是继续治疗。东湖法院批准了你们的要求,继续治疗。然后你又反过来咬一口说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哎,这些都是你们的标准词。

第三章:交通事故真相——肇事司机交了18000元保险,众诚车险说“一分钱不赔”

3.1 事故是怎么发生的

2024年3月25日零点三十分,武汉市东湖南路杨波门路段。我同向步行,一辆越野车撞伤了我的左手三指,手指明显肿胀,功能严重受损。司机名叫李瑞翔(一写李锐祥)。

这起事故,交警认定司机全责。

3.2 保险公司说“一分钱不赔”

事故发生后,众诚车险的态度非常明确——一分钱不赔。

这不是我编的。对方司机李瑞翔交了18000元的保险,一年交18000元,按理说什么钱都有了。可是众诚车险的交代是:一分钱不赔。

用他们内部的话来说,这叫“只补偿不赔偿”。他们根本不承认挫伤与心理干预有什么需要赔偿的,只给“补偿”。而且他们内部有一个规定:事故一个星期之后,就不承担一分钱的医疗费。先行垫付了拍片的费用是100块钱,那个糖浆是100块钱,然后给了88块钱的营养费,一共是288。

司机李瑞翔自己也不认账,认为已经赔了88元就够了。88元,修个自行车都不够,我的手指废了,给我88元。

肇事司机李瑞翔一年交了18000元保险。一年一万八,按说什么钱都够了。可是众诚车险的交代是:一分钱不赔。不认可医疗费,不认可住宿费。事故一个星期之后,就不承担一分钱的医疗费。还说康强是骗保。

司机李瑞翔自己也不认账,说已经赔了88元就够了。88元。我的手废了,你给我88元。

3.3 东湖法院5496号案

这个案子,在东湖法院5496号案里面写得清清楚楚。众诚车险在那个案子里公开表态:不认可医疗费,不认可住宿费,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认可康强起诉,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不认可起诉武汉市昌奇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保险公司法务代表王元,在法庭上公然否认我的病历及费用合理性,还指控我“骗保”。只是看起来像最高要求中最高法院司法,最高法院司法说这个康强不开发票也合法。嗯。

3.4 众诚车险一个人不够,他们把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拉下水了

人民医院成了保险公司的帮凶,帮我做出来的鉴定,居然是“质疑康强扩大伤情”。同济医院的鉴定认为这是老年人挫伤,无条件赔偿。但人民医院偏要给我扣一个“扩大伤情”的帽子,配合保险公司赖账拒赔。

一句“扩大伤情”写进法院判决书、写进各地函件之后,各级法院就可以顺理成章地驳回我的请求了。这不是玩弄法律是什么?

我不是诉讼流氓,我是被司法系统轮番羞辱的受害者。我唯一的“罪过”,就是没钱请律师,就是无法用精美的法律语言包装自己的冤屈,就是在维权过程中被贴上“缠诉”的标签。

但法律条文不认标签,只认事实和逻辑。而我手中,握有最强大的事实和最清晰的逻辑。

第四章:医院和卫生局像玩物一样,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玩弄法律来赖账、来拒赔

4.1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医院变成了联盟合作伙伴

众诚车险一分钱不出,他们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们把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昌区卫生局拉成了战略全天候伙伴关系。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成了众诚保险公司的私人医生。请问人民医院:我扩大什么伤情了?我的手被撞伤,我要治疗,这是扩大吗?你们有证据吗?同济医院的鉴定认为这是老年人挫伤,无理赔依据。但人民医院偏要给我扣一个“扩大伤情”的帽子,配合保险公司赖账拒赔。去治疗是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法庭上提出的要求,他不愿意进行艺术赔偿,他就说继续治疗,他就要求继续治疗。法官同意了,继续治疗。这叙事资料是法官同意的。并不存在康强扩大伤情,康强已经能写毛笔字了。功能已经恢复了,哪来的扩大伤情呢?你扩大伤情就是说扩大医学上的伤情。看起来没有谈那个医学上,看见是谈艺术上的。我艺术上没恢复。

一个医院,不救死扶伤,不实行人民的人道主义。反过来诬陷病人。这是40年的工作交集?

4.2 武昌区卫生局:装聋作哑

武昌区卫生局,你们是监管医疗机构的。人民医院这样诬陷患者,你们不知道吗?

你们知道。不负责任的医疗处理。不负责任的医疗事故。你们只是不想管。

你们和人民医院、众诚车险、各级法院检察院,像联合串通好一样,联手拒赔、联手抹黑。你们把医院当作工具,把卫生局当作摆设,把法院当作护身符,玩弄法律、玩弄程序,就为了赖掉一笔该赔的治疗费。

请问武昌区卫生局:你们监管什么?你们保护谁?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医疗诊断处该不该管。

武昌区卫生局,你是管医院的。人民医院这样诬陷病人,你管不管?武昌区政府,你是管这片土地的。你的辖区里,一个公民被逼成这样,你管不管?你们不管。你们装聋作哑。你们和保险公司、医院、法院站在一起。你们判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依据在哪里呢?

第五章:各级法院检察院采信非法证据的采信违证的依据是什么?你要说清楚

5.1 我的案号清单

法院及检察院案号:

· 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1508(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承办人:王奎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2025年)(2025)鄂01民终2010号,承办人:李冰成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6171(2025年)(2025)鄂民申6171号,承办人:曾诚

·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20269951(2026)鄂01民监951号,承办人:乔如意、余俊

· 东湖法院:2024年5496号案,含审判员许忠文。二五年。8486号。承办人马林。

5.2 三级法院一个检察院采信非法证据的奇观

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和检察院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医院对我的指控没有任何证据。更没有依据。

· “封建迷信”?证据呢?

· “骗保”?证据呢?

· “扩大伤情”?证据呢?

· “神经病”?证据呢?

一个证据都没有。

我要求保险公司赔我治疗费,保险公司说“一分钱不赔”、“康强是骗保”。法院怎么做的?法院采信了保险公司的说法。

我拿出病历、发票、治疗记录,证明我没有骗保。法院怎么做的?法院收走了我的病历原件,不让我举证。

武昌法院采信非法证据(2024年1508),收走我的病历原件,不让我举证。武汉中院维持原判(2025年2010),对程序违法视而不见。湖北高院驳回再审(2025年6171),关上最后的门。武汉检察院不抗诉(2026年951),法律监督形同虚设。

这不是把我逼上梁山是什么?

林冲被逼上梁山,是因为高俅陷害。康强被逼上宝通寺,是因为众诚车险、人民医院、卫生局——你们一起陷害我。

林冲没有别的出路。

我也没有别的出路。

5.3 不是讽刺,而是揭露

康强先生要求我写一篇“讽刺”的文章,但法律人的笔,终究不能只为了讽刺而讽刺。真正的力量,在于用无可辩驳的事实、严丝合缝的逻辑和精确到法条的法律武器,将一个荒诞的判决钉在耻辱柱上。

你不是要讽刺。你是要揭露。是要用无可辩驳的事实和法律,让所有人看清:一份根本不存在的“司法鉴定”,如何通过三级法院和一纸政府文件,被硬生生“炼”成了一份生效判决。

任何法律争议,都必须回归证据。你的案件中,最核心的“证据”是什么?是武昌区政府12345答复文件中,关于你“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的陈述。

然而,武汉市司法局的四份文件,已经从根本上摧毁了这份“证据”的合法性根基。

· 事实一: 武汉市司法局先后三次查询全市司法鉴定数据库,结果均为:没有任何关于“康强”的医学司法鉴定记录。

· 事实二: 2026年4月1日,武汉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正式回复,就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民初5496号案件委托的司法鉴定进行调查,结论为: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均未对康强作出任何医学司法鉴定。

这两个事实,是钉死所有被告的“铁钉”。它无可辩驳地证明:

在整个法律程序中,从未存在过一份合法的、有编号、有资质、有鉴定人签字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那么,武昌法院、武汉中院、湖北高院、武汉市检察院所采信的,到底是什么?

各级法院检察院,采信非法证据的采信违证的依据是什么?你要说清楚。为什么不要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举证康强“扩大伤情”?为什么不要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举证康强“扩大伤情”?为什么?武汉市卫生局武昌区人民政府转发12345说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依据是什么?

第六章:荒诞的链条——非法医学司法鉴定如何被法院采信

你提供的材料清晰地揭示了这条“非法证据”的生成与流转链条,每一步都充满了法律的悖论。

链条还原:

1. 源头(医院内部会议纪要):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专题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其中包含“康强扩大伤情”的说法。(法律定性:此为单方当事人陈述,非司法鉴定)

2. 包装(行政投诉答复): 你通过12345投诉。武昌区卫健委调查时,医院将上述说法提交。武昌区政府据此在12345答复文件中进行转述。(法律定性:此为程序性答复,非行政行为,更非事实认定)

3. 利用(保险公司举证): 众诚车险在诉讼中,将这份披着“政府文件”外衣的转述,作为你“扩大伤情”的证据提交法庭。

4. 采信(法院的错误判决): 武昌区法院、武汉中院、湖北高院在判决中,采信了这份文件中关于你“扩大伤情”的表述,并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律错误:混淆了“存在这个说法”和“这个说法是真的”)东湖法院以此作为司法鉴定、作为拒赔的法律依据。然后只是将补偿提高到最高限额。这影响了司法判决。

法律上的后果是:以“司法鉴定”之名行非法之实。

第七章:非法医学司法鉴定——这不是医学师傅专家意见,这是非法的医学司法鉴定

关键质问:你用的是什么鉴定?是医学师傅专家意见吗?

答:这不是医学师傅专家意见,这是非法的医学司法鉴定!

何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何为合法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属于不符合制作要求的情形。

对照你案件中的“鉴定结论”:

· 有没有编号?没有。

· 有没有我的签名?没有。

· 有没有经过质证?没有。

· 有没有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统一文本格式制作?没有。

一份既没有编号、又没有当事人签名、又没有经过质证的“文书”,被称为“鉴定结论”提交法院,这不是医学师傅专家意见,这是非法的医学司法鉴定!

法律条文的“照妖镜”来了:

第一条:关于12345答复的法律性质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行申1579号裁定: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12345热线是便民服务,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23)桂0721行初40号裁定:12345平台的答复是“服务举措”,“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法理分析: 12345答复不能等同于政府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它只是一份书证,其作用是证明“政府收到了某个投诉并进行了转述”,而不能证明被转述的内容是真实的。

武昌区政府的文件,在法律上只能证明“人民医院说过这话”,不能证明“这话是真的”。三级法院将其作为认定“这话是真的”的依据,是根本性的证据采信错误。

第二条:关于公文书证的证明力边界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中,已将原《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关于公文书证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的条款予以删除。

为什么要删除? 因为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从来都不是绝对的。公文书证应当理解为国家机关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

认定“扩大伤情”是司法机关的职权,绝非武昌区政府的法定职权。

核心法律原则: 国家机关超越职权制作的信访答复函,所载明的事实不具有公文书证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关于法官的证据审查义务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九十条规定了五类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

质问王奎法官、李冰成法官、曾诚法官: 当你们在判决书上写下“经查明,康强存在扩大伤情行为”时,请问,这份认定的唯一依据是什么?是武昌区政府的12345回复函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你们作为法官,对证据有独立审查判断的职责。请问,你们是如何对一份源自医院单方陈述、且从未经过司法鉴定程序验证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的?

当你们明知(或应当明知)没有合法司法鉴定时,却采信了一份“政府转述”作为定案依据,这是不是典型的“以行政文件代替司法证明”?你们的自由裁量权,就是用在这里的吗?

第八章:举证责任为什么必须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是法律常识

8.1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落实到你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六条(原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8.2 应用到本案

· 众诚车险主张我“扩大伤情”(即治疗不合理)——举证责任在众诚车险。

· 人民医院说我“封建迷信”——举证责任在人民医院。

· 人民医院说我“骗保”——举证责任在人民医院。

我一个都不需要证明。 因为我没有提出这些主张。提出这些主张的是他们。

而武汉市司法局的铁证已经证明:不存在这样一份司法鉴定!

8.3 法院做错了什么?

根据上述法律,保险公司主张你“扩大伤情”,所以治疗不合理。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拿出证据来证明你哪里“扩大”了,哪里“不合理”了。这份证据,应当是一份合法的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然而,武汉市司法局的铁证已经证明:不存在这样一份司法鉴定!

因此,保险公司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法院应当认定其“扩大伤情”的主张不成立,并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现实中的法官们没有这样做。

他们做了什么?

他们接受了一份武昌区政府的转述,将“举证责任”这个沉重的枷锁,神不知鬼不觉地从保险公司身上解下,然后牢牢地套在了你的脖子上,要求你自己去证明“我没有扩大伤情”。

这在法律上叫什么?这叫“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这叫司法不公!

他们把一个“积极事实”(保险公司主张你扩大伤情)的举证责任,错误地变成了一个“消极事实”(你证明自己没有扩大)的证明负担。你永远无法证明一个“无”。这是诉讼中最古老、最恶毒的陷阱。

第九章:质问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你不抗诉的依据是什么?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院的职责之一,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如果法院的判决有明显错误,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质问乔如意、余俊检察官:

民事检察监督的核心,就是审查法院在证据采信和举证责任分配上是否存在违法。本案中,武昌区法院采信了没有司法鉴定支撑的政府转述,这是明显的证据采信错误。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即“扩大伤情”)有异议的,举证责任在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而不是受害人(康强)。法院将提出主张的举证责任强加给康强,这是明显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两份违法情节如此清晰的判决摆在面前,你们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却未能启动监督程序。请问,你们是在履行监督职责,还是在为这份荒唐的判决做“背书”?

你们审查了我的监督申请,你们审查了什么?有没有看过派出所的调查记录?有没有查过众诚车险“一分钱不赔”的依据是什么?不予抗诉的依据是什么?请给我书面答复。

第十章:康强在宝通禅寺干什么——抄经,不是信佛

10.1 宝通禅寺是什么地方?

宝通禅寺,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是一座合法的、公开开放的佛教寺庙。任何人都可以进去参观、游览、休息。

寺庙里有抄经的地方,供人静心写字。这就像有人在公园里打太极,在广场上跳操一样,是再正常不过的公共活动。

10.2 我在那里干什么?

我受伤之后,手指功能严重受损。医生说要康复训练。我试过很多方法:捏球、弹力带、握力器……但我的手需要的是精细动作的训练。

毛笔字,是最好的精细动作康复训练。

我选择了抄《心经》。《心经》字数不多,结构规整,适合反复练习。我一个字一个字地写,一笔一划地练。手疼了,歇一会儿接着写。手抖了,按住再写。

我不是在拜佛,我不是在念经,我不是在做法事。我是在做康复训练!

10.3 我有没有信佛?

没有。

我保证,我声明,我发誓——我没有加入佛教,没有任何宗教信仰。我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中国人,我相信科学,相信医学,相信法治。

我去宝通禅寺抄经,就像有人去健身房撸铁、去公园跑步、去游泳馆游泳一样,只是一个场地选择。

寺庙对我而言,就是一个安静、免费、有桌子的公共场所。仅此而已。

10.4 白毛女被人当成鬼,康强被人当成神经病

我的手指必须康复。你们不给治疗,一分钱不赔,我自己想办法。

我选择了去宝通禅寺抄《心经》。用毛笔练字,是康复手指精细动作最有效的方法。我一个字一个字地写,一笔一划地练。手疼了,歇一会儿接着写;手抖了,按住再写。是把脉路拉开,把粘粘的肌肉给它的硬性拉开。那是很痛的,每一次每一个精细动作都是很痛的。不经过阵痛孩子是生不出来的,如果不经过疼痛,手就废了。

我不是在拜佛,我不是在念经。我是在做康复训练。我只是借寺庙的桌子用一下。

我没有信佛,我坚决声明:康强坚决声明:我没有加入佛教。我没有宗教信仰。我没有搞封建迷信。我只是在宝通禅寺抄写《心经》,用毛笔字锻炼受伤的手指。

这是我的康复训练。这是我的活命办法。

这是白毛女在山洞里梳头,在泉水边洗脸。不犯法,也不丢人。

你们说这是封建迷信,请拿出依据。

你们拿不出来,就是诬告,就是诽谤。

白毛女被人当成鬼。康强被人当成神经病。白毛女是冤枉的。康强也是冤枉的。

第十一章:人民医院凭什么告我“封建迷信”?——反过来告我“封建迷信”

11.1 事实经过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派人(或通过某种方式)到黄鹤楼派出所,正式控告我“利用封建迷信活动”。

黄鹤楼派出所接到报案后,派民警到宝通禅寺对我进行调查。

民警到了现场,看到我在抄经,问了情况,做了记录。最后,没有任何结论——因为本来就没有任何违法事实。

一个合法的寺庙,一个正常的抄经行为,怎么就成“封建迷信”了?

我在奶奶庙里安安静静地练我的字。我没招谁,没惹谁。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不答应。他们跑到黄鹤楼派出所,控告我“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派出所派人到宝通禅寺调查我。民警到了现场,看到我在抄经,问了情况,做了记录。调查完了——没有任何问题。因为本来就没有问题。

11.2 你们在武大传播了5万人

派出所调查没有结论,按说事情就该结束了。

但人民医院不罢休。

他们把这个事情在武汉大学内部传播。大约5万人听说了“康强搞封建迷信”、“康强是神经病”。

在医院内部传播了330人。

群众跟风,到处说康强是神经病。

这不是口头传闲话,这是有组织的、系统性的名誉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人民医院,你们违反了法律。

11.3 你们为什么这样做?

我来告诉你们为什么。

因为你们要抹黑我。

保险公司说我骗保,拿不出证据怎么办?就说我神经病。神经病说的话不能信。

医院说我想扩大伤情多要钱,拿不出证据怎么办?就说我搞封建迷信。搞封建迷信的人人品有问题。

法院采信非法证据,程序违法怎么办?就说康强是神经病、是迷信分子,判他输活该。

一个套路,从头到尾。

你们和黄世仁、穆仁智有什么区别?

我去寺庙练字,哪一条法律禁止?派出所调查都没有结论,你们凭什么到处传播?如果我在寺庙里练字就是搞封建迷信,那你们医院在寺庙里集体搞调查团建算什么?

11.4 白毛女的故事讲了七十年

白毛女的故事讲了七十年。七十年前的人知道,被逼到山洞里的人是无辜的。

七十年的今天呢?被逼到寺庙里的人,为什么还是无辜的?

因为无论什么时候,无论什么地方,逼人的人永远错。

第十二章:康强不是神经病,康强不是骗子,康强不是迷信分子

康强不是神经病。康强不是骗子。康强不是迷信分子。

康强是被你们逼到奶奶庙里去练手的白毛女。

康强是白毛女,被逼得没有办法才进奶奶庙的。康强不是神经病。康强不是骗子。康强不是迷信分子。康强是被你们逼到奶奶庙里去练手的白毛女。

白毛女最后被救出去了。康强不需要别人救,康强自己救自己。

我在奶奶庙里练字。我在网上发帖。

我会一直写下去。

你们尽管诬告、尽管收走病历、尽管采信非法证据、尽管不抗诉、尽管要求删帖——但我的手会好起来。

我写出来的每一个字,都是对你们诬告的回答。

康强不会放弃。康强是白毛女,但康强不是白毛女。白毛女最后被救出去了。康强不需要别人救,康强自己救自己。

第十三章:一问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请问众诚车险:

1. 你们说“一分钱不赔”的依据是什么?保险合同哪一条支持你们“事故一个星期之后就不承担一分钱的医疗费”?

2. 你们说我“骗保”的依据是什么?谁向你们举报了?你们调查了什么?

3. 肇事司机李瑞翔一年交了18000元保险,凭什么一分钱不赔?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你们给我说明了吗?

请给我书面答复。

第十四章:二问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请问人民医院:

1. 我去宝通寺练字,你们凭什么到黄鹤楼派出所控告我“利用封建迷信活动”?

2. 派出所调查完了,没有认定我有任何违法,你们凭什么还在武大内部传播谣言5万人?在医院内部传播330人?

3. 你们说我“扩大伤情”的证据在哪里?拿不出来就是诽谤。

4. 你们在庭审中出示的“鉴定结论”没有编号、没有我的签名、没有经过质证,凭什么提交给法院?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你们违反了法律,请说明依据是什么。

请给我书面答复。

第十五章:三问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1508)、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6171)

请问三级法院:

1. 众诚车险说“一分钱不赔”,人民医院说“扩大伤情”——这些说法,经过质证了吗?有合法证据支持吗?

2. 你们采信这些说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提供具体法条。

3. 在采信该证据前,是否对其真实性进行了独立审查?审查的具体过程是什么?

4. 在保险公司明确主张“扩大伤情”的情况下,为何不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反而将证明“未扩大”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原告康强?请提供法律依据。

5. 我要求举证的病历原件,你们为什么要收走?收走的依据是什么?

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请回答上述问题。

请给我书面答复。

第十六章:四问武汉市人民检察院(2026年951)

请问武汉市检察院:

1. 三级法院的程序违法如此明显——采信非法证据如此严重、倒置举证责任、收走病历不让举证——你们为什么不抗诉?

2. 你们审查了我的监督申请,你们审查了什么?有没有看过派出所的调查记录?有没有查过众诚车险的“一分钱不赔”的依据?有没有查过武汉市司法局的四份文件?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你们履行监督职责了吗?

4. 不予抗诉的依据是什么?请书面答复。

请给我书面答复。

第十七章:五问武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请问武昌区卫健委:

1. 武昌区卫健委,人民医院诬陷患者、滥用报警权、在武大内部大规模传播谣言,你们管不管?

2. 你们监管什么?你们保护谁?

3. 人民医院这样诬陷一个患者,你们知道吗?你们知道。你们只是不想管。请问,你们管了没有?

请给我书面答复。

第十八章:六问武昌区人民政府

请问武昌区政府:

1. 武昌区政府,你辖区内一个公民被逼到寺庙里练手康复,还要被诬告封建迷信、被传播成神经病、被收走病历、被采信非法证据,你们知道吗?

2. 你们保不保护辖区内公民的合法权益?

3. 请武昌区政府出来说一句:我们管,还是不管?

请给我书面答复。

第十九章:七问

据可靠消息,多次打电话给武汉大学维稳办,要求“删铁证”、“删帖子”。

请问:

1. 你们要求删的是什么内容?是不是康强说出真相的帖子?

2. 你们要求删帖之前,有没有核实过我说的是不是事实?

3. 你们有没有联系过我本人,问问我到底有没有搞封建迷信?

4. 你们维稳,是维护社会稳定,还是维护保险公司的脸面、医院的名声、法院的威信?

5. 你们要求删帖的依据是什么法律?什么文件?

如果我说的是假话,你们可以抓我、告我、封我。但如果我说的是真话,你们凭什么删帖?

请给我书面答复。

第二十章:康强坚决声明——我没有信佛,只是在宝通禅寺抄《心经》练手

我再声明一次:

我没有加入佛教。

我没有宗教信仰。

我没有搞封建迷信。

我就是在宝通禅寺抄《心经》,用毛笔字锻炼我受伤的手。

这是一个伤者的康复训练,不是封建迷信。

如果这也叫封建迷信,那请你们把我抓起来。

但如果你们抓不了我、告不了我、封不住我——

那就请你们拿出法律依据来。

拿不出依据,就别再诬陷我。

康强

2026年4月28日

于武汉

附:本案涉及的全部案号及证据线索

法院及检察院案号:

· 东湖法院:5496号案,2025年8486号。

· 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1508(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2025年武昌法院24007号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2025年)(2025)鄂01民终2010号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6171(2025年)(2025)鄂民申6171号

·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20269951(2026)鄂01民监951号

涉事单位:

·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武汉昌吉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肇事司机:李瑞翔(李锐祥),一年缴纳保险18000元

·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 武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武昌区人民政府

· 黄鹤楼派出所

· 武汉大学(谣言传播约5万人)

· 办公室(要求删帖线索)

关键事实:

· 交通事故:2024年3月25日零点三十分,东湖南路杨波门路段

· 东湖法院庭审:2024年7月2日

· 宝通禅寺抄经行为:康复训练,非宗教行为

· 派出所调查:无违法结论

· 病历原件被法院收走

· 非法鉴定结论:无编号、无签名

· 武汉大学内谣言传播:约5万人

· 人民医院内传播:约330人

· 武汉市司法局四份文件:证明没有司法鉴定记录

· 要求删帖线索

康强严禁转发,转发康强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白毛女的故事讲了七十年。七十年前的人知道,被逼到山洞里的人是无辜的。

七十年的今天呢?被逼到寺庙里的人,为什么还是无辜的?

因为无论什么时候,无论什么地方,逼人的人永远错。

转发,就是告诉这个世界:我们分得清是非。

康强不是神经病。康强不是骗子。康强不是迷信分子。

康强是被你们逼到奶奶庙里去练手的白毛女。

第二十一章:补充——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的扩散手段

(康强先生补充原话,纠正错别字后)

可以说。武汉大学人民医院采取了一切手段进行扩散。当然了,他不会用微信上面去扩散了。那个人民医院这种官方机构没有必要在微信上面扩散。他是通过政府文件的形式,通过政府调查的形式扩散。你比如说在一二三四五。要求康强要求解决。就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数据忘旺伟红(原文如此),就这个,就多要赔偿扩大伤情进行商缺(原文如此)。嗯哎,他就每天在一楼大厅扩散了330人了,还有这个医患中心。这用的手段,然后到派黄鹤楼派出所第一个是告康强医闹,第二个是告康强搞封建迷信。在这个宝通寺,抄经搞封建迷信。嗯。第三个是到武汉大学调查康强通过熟人的熟人在校内医院拿药。或者是治疗。造成武汉大学师生员工5万人知道了,但都是形成了蝴蝶效应,全部都知道了,这是他,这是他,这是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干的事。

第二十二章:武昌法院15087号庭审中的六个严重问题(康强质问及法律回答)

康强的原话:

为什么这个在武昌在15087号那个庭审中间?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用非法证据。把康强的正常证据全部打掉。

为什么法官只采信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而不采信康强的?

对争议焦点为什么乱定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就是这个。多要赔偿扩大伤情吗,你为什么这个争议焦点要搞到那个扩散上面去。搞到名誉侵权上面去,为什么不合适?这是个财产侵权,你搞得20万块钱的财产侵权,为什么要搞到这个名誉侵权上面去?

你医生就没有诉讼权。完全被剥夺了私法权,你是采信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的人,不采信康强。

然后。又搞了个锁定上诉状诱骗康强签字。然后又说康强要承担上诉状的责任。你是为什么呢?

你把所有的证据所有的政府文件国家文件全部归零。这是为什么。

刚才从开始到最后就没有诉讼权。

那为什么。你要一个说法呀,你要一个依据,你这样搞。

法律回答(简述,已在前文详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法官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并公开理由;若未说明理由或采信非法证据,程序违法。争议焦点应围绕原告诉求,法院不得自行变更。当事人有权变更诉讼请求。若存在诱骗签字,上诉状效力受损。法院不得任意否定证据,须逐项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章:为什么武昌法院不让康强重新立案?(康强质问及法律回答)

康强的原话:

这个案子本来就是法律适用错误,你立案的时候就把法律搞错了。为什么武昌法院还不让康强重新立案呢?重新组织案由,重新立案。从名誉侵权还原成事实的真相是20万块钱的财产损失纠纷吗?你为什么不能换呢?

法律回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原告有权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也应在查明事实后相应变更案由。若重新立案申请被拒,法院应出具书面裁定并说明理由,否则可上诉或信访。

第二十四章:新证据——武汉市司法局2026年4月1日出具的证明(康强质问及法律回答)

康强的原话:

为什么不让重新处置证据?有新证据吗?有司法局出具的2026年4月1号出具的证明呢,多要赔偿扩大伤情是非法证据吗?司法局定的这应该是证据啊。

你其他的人民医院的所有的都不是证据啊,都没有证据,他自己都承认,包括这个人民医院的法务代表,武汉大学校长张平文和武汉大学医学专家尹经教授。他们自己都承认了,是侵犯康强的隐私权呀,材料非法呀取证非法呀,证据非法呀。那都承认了吗,这法庭上不就承认了吗?你们为什么他们这些承认的东西就为什么不把它列为证据。

法律回答:司法局证明属书证,可证明无合法司法鉴定记录,属再审新证据。对方在庭审中的自认(承认非法取证等)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予以认定。

第二十五章:为什么政府文件、国家文件、武汉市司法局的四个文件都不是证据?(康强质问及法律回答)

康强的原话:

为什么政府文件不是证据?国家文件和这个省政府文件都不是证据,为什么。为什么武汉市司法局的四个文件都不是证据。那你给个依据,为什么那个多要赔偿扩大伤情就是证据。

法律回答:所有文件在法律上均属书证,地位平等。12345答复不能替代司法鉴定意见,法院不得仅凭此认定专业医学问题。

第二十六章: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内部承认了什么?为什么法院不采信?(康强质问及法律回答)

康强的原话:

包括这个人民医院的法务代表,武汉大学校长张平文和武汉大学医学专家尹经教授。他们自己都承认了,是侵犯康强的隐私权呀,材料非法呀取证非法呀,证据非法呀。那都承认了吗,这法庭上不就承认了吗?你们为什么他们这些承认的东西就为什么不把它列为证据。这是自己承认的在法庭上亲口承认的,为什么把它列列为舍弃?

法律回答:自认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法院应以自认事实为基础裁判。若法院无视自认,可提出程序违法。

第二十七章:合并完整文章的说明

以上所有章节,包括康强先生2026年4月28日、4月29日的原始声明、后续补充质问、以及全部法律回答,均已按“不删、不漏、不改”的原则完整合并。全文每一句话、每一个意思均原样保留。

康强先生,本文档即为最终一键发表版。您可以直接复制发表。如需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随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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