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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一位打工者张芳,最近经历了一件让她挺无奈的事。在公司干了五年多,合同签到2027年,结果突然被一纸通知终止了劳动关系。公司的理由听起来似乎挺“委屈”:张芳的社保一直由别的公司缴纳,导致公司没法给她上社保,属于“客观障碍无法规范用工”,所以只能终止合同。
可仲裁委和法院都没认可这个说法,最终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判赔六万六千多元。
问题到底出在哪儿?
张芳2019年入职时就签了一份说明,写着“因个人已缴纳社保,自愿放弃公司给上社保”。事后看,她的社保确实从2021年到2025年都由某物流中心缴纳,从未断过。这说明张芳并非“没有社保”,只是社保关系的缴费主体不是现公司。
很多人容易把“没上社保”和“社保在别处缴纳”搞混。前者是公司根本没履行法定义务;后者是劳动者已有社保、不存在保障空白。法律惩罚的是前者,而后者恰恰是实践中常见的历史遗留问题——劳动者从原单位出来,社保关系还没来得及转,新公司就急急忙忙把人招进来了。
公司给的选择,实际是让人为难
到了2024年,公司突然开始“合规整改”。人事发消息说:要不你跟第三方签合同,要不你把社保转过来,但转过来之后也还是跟第三方签合同、在那边发工资。这个方案的本质是什么?是让张芳换一个“东家”——劳动关系主体都要变了。
张芳没同意。她跟现公司签着劳动合同、在这边干活拿钱,凭什么被要求去跟一家第三方公司签合同?结果公司就把这理解成“拒绝转入社保导致无法正常用工”,直接终止了劳动关系。
法院在判决里说得很明白:你公司给员工的方案是跟第三方签合同,这体现的是变更劳动关系主体的问题,不是员工单纯拒绝配合转社保。这两件事性质完全不同。
核心问题:这事到底能不能成为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
答案是:不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明确列举——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领养老金、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单位破产吊销执照等。找来找去,没有一条写着“劳动者拒不转入社保关系”可以成为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这不是漏掉了,是法律有意不给这个口子。因为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社保缴纳就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不是可以和员工“协商”的事项,更不能因为“履行起来麻烦”就单方面甩掉。-
换个角度想想就明白了:如果一个公司可以因为员工社保在外就终止合同,那意味着公司招人的时候没把好关,风险全让员工扛了,这显然说不通。
这件事对普通打工者的启示
第一,“自愿放弃社保”的书面承诺,法律上基本没用。依法缴社保是公司的强制性义务,不是员工写张条就能免除的。张芳当年签了说明,不代表公司就可以心安理得不管。反倒是公司明知她社保在外还长期默认,几年后突然以此为由终止合同,法院自然不买账。-
第二,遇到公司要求终止合同,先看理由是否属于法定情形。不是公司说“没法用了”就能让你走。法律的终止情形是封闭列举的,不在清单上的理由就是违法的。
第三,举证责任在公司一方。谁主张谁举证,公司要说员工有过错导致合同必须终止,就得拿出实打实的证据,证明是员工主观拒绝配合、而不是方案本身有问题。
有网友就说:“这公司也真有意思,当初招人的时候不查社保?现在出问题全甩锅给员工。”也有人感叹:“原来社保在外面交着也算‘有社保’,公司不能说不用就不用。”还有人提醒:“关键看公司给的选择合不合理,让你跟第三方签合同,那不就等于变相换老板吗?”还有一种声音更直接:“有些公司不是真的在意社保合规,就是找个便宜理由把人甩了。”这些看法虽然通俗,但确实抓住了案件的关键。
一两句实在话
这个案子本质上提醒了一件事:不能把自己的合同漏洞当成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理由。公司在招人的时候没处理好社保关系的问题,长期默认“社保在外面交着也行”,等到想调整了又不愿意承担成本,最后让员工为公司的管理问题买单——这在法律上是过不去的。
本文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6)京02民终460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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