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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家通信网络公司,遭遇了一场持续 9 年的“内部掏空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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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一名高管伙同两名技术经理,利用在公司的职务便利和影响力,组织 40 多名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他们在外设立的 2 家同业竞争企业干私活。
更关键的是,这些员工使用的并不是外部资源,而是原公司的办公室、实验室、部件设备,以及多年积累下来的产品优化方案和研发经验。
这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员工兼职,而是高管带头,把原本属于公司的研发力量、设备资源和商业机会,转移到了自己控制或关联的外部企业中。
涉案通信产品后来还被投入市场销售,时间从 2013 年一直持续到 2022 年,长达 9 年。
原公司随后将这名高管等 3 名自然人,以及 2 家相关企业告上法庭,索赔 3000 万元。
2025 年 3 月,江苏高院二审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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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上班时间组织员工干私活”并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列举的具体侵权行为。法院最终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也就是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兜底条款,认定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公认商业道德,破坏了正常竞争秩序。
江苏高院方面也明确指出,员工对企业负有忠诚义务。案涉研发成果和交易机会,本应属于原公司,但被高管等人通过职务影响力转移出去,这对原公司构成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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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综合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主观恶意、涉案产品销售情况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上限,判令 5 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 500 万元,并支付合理开支 80 万元,合计 58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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